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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出口货物退(免)税一、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基本政策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分为以下三种形式:1、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2、出口免税不退税出口免税同上,出口不退税是指出口货物在前一生产、销售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故出口时本身并不含税,也无须退税。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出口不免税是指对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税;出口不退税是指对这些货物出口不退还出口前其所承担的税款。适用这个政策的主要是:税法列举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等。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能予以退免税;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一)满足四个条件,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的范围: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3、特定出口的货物(不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但有特殊性,国家特准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需要强调的是:其他非生产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二)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的范围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12类货物除外)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三)出口货物免税但不予退税适用这个政策的出口货物主要有: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列入免税项目的避孕药品和工具、古旧图书、免税农产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及军品,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饲料、农膜等。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四)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除外)1、国家计划外出口的原油2、援外出口货物(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不退税;援外优惠贷款和合作项目基金下出口的货物,出口退税)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出口电解铜按17%退税)、白银(五)、视同自产产品”执行“免、抵、退”税办法。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购产品:(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必须符合以下二个条件之一:(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3.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4.同时符合四个条件的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范围:只有在适用既免税又退税的政策时,才会涉及计算退税的问题。计算办法:1、“免、抵、退”办法,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2、“先征后退”办法,适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一)实行“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7步)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3、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5、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注: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6-1、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应纳税额为负数时的绝对值)7-1、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即第五步的数字减去第六步的数字)6-2、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当期免抵退税额时:7-2、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8-2、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例:某适用“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2002年10月,内销货物的销售额为820万元,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为150万美元(汇率1:8.2),当期购进的各种货物中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20万元人民币,另有购货的运输发票2张,一张是购进固定资产的运输发票,运费为0.2万元,另一张是购进原材料的运费发票,运费为0.4万元,含公路建设基金0.1万元。已知该企业销售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退税税率为15%,上期未扣完的进项税额为23万元。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10月应纳和应退的增值税额。解:(1)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508.2(17%-15%)=24.6(万元)(3)当期应纳税额=82017%-(320+0.47%-24.6)-23=-179.028(万元)(4)当期免抵退税额=1508.215%=184.5(万元)因为184.5大于179.028,所以当期的退税额为179.028万元。当期免抵税额=184.5-179.028=5.472万元【例题】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2002年11月和12月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11月份:外购原材料、燃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价款850万元、增值税额144.5万元,材料、燃料已验收入库;外购动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价款150万元、增值税额25.5万元,其中20%用于企业基建工程;以外购原材料80万元委托某公司加工货物,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增值税额5.1五万元,支付加工货物的运输费用10万元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支付销售货物运输费用18万元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出口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500万元。(2)12月份:免税进口料件一批,支付国外买价30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保管费和装卸费用50万元,该料件进口关税税率20%,料件已验收人库;出口货物销售取得销售额600万元;内销货物600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140.4万元;将与内销货物相同的自产货物200件用于本企业基建工程,货物已移送。要求:(1)采用“免、抵、退”法计算企业2002年11月份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2)采用“免、抵、退”法计算企业2002年12月份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答案】:11月份(1)进项税额①外购材料、燃料,并已验收入库,取得专用发票税款144.5万元②外购动力,取得专用发票税款25.5万元。其中20%用于非应税项目,按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出税额=25.5×20%=5.1(万元)③委托加工业务(购进应税劳务)取得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1万元;同时发生运费1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10×7%=0.7(万元)④内销货物运输费18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18×7%=1.26(万元)进项税额合计=144.5+20.4+5.8+1.26=171.96(万元)(2)出口货物不得免税和抵扣税额=500×(17%-15%)=10(万元)(3)应纳税额=300×17%-(171.96-10)=-110.96(4)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500×15%=75(万元)(5)由于期末留抵税额110.9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75万元,所以,应退税额=75(万元)(6)留抵下月抵扣税额=110.96-75=35.96(万元)12月份(1)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300+50)×(1+20%)=420(万元)(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20×(17%-15%)=8.4(万元)(3)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17%-15%)-8.4=3.6(万元)(4)内销货物取得含税销售额140.4万元,销售税额=140.4÷(1+17%)×17%=20.4万元;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销项税额=140.4÷(1+17%)÷600×200×17%=6.8万元。应纳税额=20.4+6.8+3.6-35.96=-5.16(万元)(5)免抵退税额抵减额=420×15%=63(万元)(6)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600×15%-63=27(万元)(7)由于期末留抵税额5.16万元免期免抵退税额27万元,所以,应退税额=5.16(万元)(8)当期免抵税额=27-5.16=21.84(万元)(二)“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1、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1)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计算退税,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外贸收购不含税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2)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规定①出口货物收入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对购进特种退(免)税货物(12类),因小规模企业提供的是普通发票,其退税计算公式是: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6%)×退税率(6%或5%)②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6%或5%(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应退税额=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进项金额×原辅材料适用的退税率+加工费×货物适用的退税率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一)、自2003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额与“口岸电子支付系统”的出口额进行核对。(二)、视同内销货物应该计算销项税,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增值税率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可以从成本中转入进项税额。(三)、新发生出口业务原则上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采取结转下月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四)、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可以按照规定退税。(五)、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管理(新增)2004年6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2004年6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中标企业(不包括生产企业)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从2004年6月1日起从非生产企业购进的,若退税单证齐全,可按规定申请退税。
本文标题:02-8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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