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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目录(一)开业申请书(二)拟任职董事、监视、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说明(三)筹建工作报告(四)公司章程草案(五)监督机构(岗位)的设置情况及人员简历(六)有关事项的决议1、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2、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管理制度(七)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八)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九)组织结构图(十)发展规划(十一)筹建批复的复印件(十二)三方监管协议关于*****************有限公司申请开业的请示*******人民政府:按照《吉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2010】34号)和《吉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吉金【2010】12号)的要求,、、、、、、、、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完成了相关开业准备工作,现申请开业。开业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股本结构:业务范围: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服务;资产管理;财务咨询;房产中介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工作报告:公司章程: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选举董事:选举董事长:聘任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出资:三方监管:申请人:*******************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年、、月、、日拟有关人员的情况说明拟任职董事、监事、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拟任公司董事,****任监事,为董事长,拟聘任公司总经理。以上人员情况如下:拟任董事:拟任董事:拟任董事:拟任董事:拟任董事长:拟任总经理:附:以上人员有关证件复印件,筹建工作组对拟任的综合鉴定,个人承诺书。************************公司筹建小组日期个人承诺书本人担任公司总经理,郑重承诺如下:1、本人没有任何形式的大额负债。2、本人没有任何形式的违法违纪行为3、本人承诺担任公司监事之后,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管理制度等,对公司股东负责,做到诚实守信,公正履职。所提供材料及承诺均真实,若有虚假,本人愿承担相关责任。承诺人签名:日期:综合鉴定拟任董事、董事长同志:拟任董事同志:拟任董事同志:公司筹建工作小组日期投资担保公司章程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通知》(国办发【2009】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吉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2010】3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第二条公司地址:第三条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公司宗旨:坚持依法经营,扶持优质企业,实现企业科学发展。公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吉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2010】34号)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市、县区监管部门的监管,不从事非法金融行为,坚持合规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第五条公司坚持以扶持企业发展为宗旨,与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在发展中共赢。第六条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比例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公司自登记机关批准之日起正式成立运营。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服务;资产管理;财务咨询;房产中介服务。第九条需要调整经营范围时,经股东会讨论通过并经监管部门核准。第三章注册资本、出资方式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为第十一条股东自愿以自有货币资金入股,具体出资额及比例为:发起人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所占比例第十二条每股元,可以法人入股,也可以自然人入股。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十四条公司配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单位名称和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编号、日期。第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和部分出资。股东可以向股东意外的人转让其出资,但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购买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及授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将授让者在股东名册除名。第四章股东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公司出资人为公司股东,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有与其出资额相应的股东表决权;2、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权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表4、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5、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6、经审查合格,优先获得公司担保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第十八条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公司办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3、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第五章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第十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4、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5、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长、监事的报酬事项6、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7、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8、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9、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亏损方案10、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11、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2、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3、处理公司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突发事件14、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二十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于每年三月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能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二条召集股东会议应于召开十五日之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用记录上签名。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二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的股东通过。第二十四条公司设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五条董事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董事会的决议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4、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亏损方案5、制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6、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0、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法人代表人的职权11、拟定公司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突发事件处置方案第二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长可以兼任总经理第二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九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三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长、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长、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六章内审制度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单位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长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评价,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按规定接受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经济效益、财务收支及有关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经济管理中重要是想开展审计调查。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1、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审计;2、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计;3、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审计;4、固定资产投资及维修项目审计;5、对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离任的领导人员,原则上坚持先审计后离任;6、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评审;7、重大经营决策的可行性、合理性、效益性评审;8、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的审计;9、采购比价审计;10、董事会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1、审计财务会计凭证、帐册、报表,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和电子文档,查阅董事会决议、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文件和资料;2、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3、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经董事长批准或董事会决议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5、对阻挠、妨碍内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拒绝提供资料的公司、部门或人员,经董事长批准或董事会决议后,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6、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7、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的部门和个人提出处理的建议。第七章评估制度第三十八条公司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担保项目的评估工作。受董事会监督,对董事会负责。第三十九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1、自信和业绩良好的钢材贸易企业;2、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3、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4、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第四十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上网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提交公司风险控制小组审议。第四十一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资料2、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3、债权人名称4、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5、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6、其它重要资料第四十二条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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