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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个人所得税的特点1.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计税的办法即将应税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2.个人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即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目费用减除标准(采用定额或定率扣除方法)后的余额,为该项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有时出现不扣除费用,或者重复扣除费用的问题,应引起重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还应结合有关项目“次”的规定。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本章内容框架1、纳税义务人2、应税所得项目与税率3、应纳税额计算4、税收优惠5、境外所得税额扣除6、纳税申报及缴纳一、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际无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人(1)判定标准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期内的居住地)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2)类别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3)纳税义务负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1)判定标准: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2)类别: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港澳同胞。(3)纳税义务: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所得来源地是确定某项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依据,但是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并不是同一概念,两者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却不相同。这在判断外籍来华人员的纳税义务尤为重要,高级管理人员按支付地判断纳税义,而一般雇员按来源地判断纳税义务。二、应税所得项目与税率(一)应税所得项目应税所得项目,明确了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目前共11项应税所得。(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其他所得(二)税率(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3%至45%级数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1500元30.002超过1500元至4500元部分10105.003超过4500元至9000元部分20555.00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部分251,005.00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部分302,755.00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部分355,505.00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3,505.00(2)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5%一35%。对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适用税率又分为两种情况:①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九级超额累计税率征税;②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祖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3)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率减征30%,故其实际适用税率为14%(20%一20%×30%)。(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人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其具体办法是: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加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十成。实质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三、应纳税额计算(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采用分项确定方法,即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人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目费用减除标准(采用定额或定率扣除方法)后的余额,为该项应纳税所得额。费用扣除标准1.工资薪金所得:月扣除3500元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3.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减除必要费用(即每月3500元)。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四项所得均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即:每次收入额,4000元;定额扣除800元每次收人额>4000元;定额扣除20%。5.财产转让所得: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人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费用。关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方式(1)按年计征的税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2)按月计征的税目工资、薪金所得;(3)按次计征的税目其他税目;对于“次”的理解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稿酬所得同一作品再版收入:作为另一次所得;同一作品先后出版、连载的收入;作为两次稿酬所得;同一作品连载收入:合并一次所得;同一作品收入分次取得:合并一次所得;同一作品添印增加收入:与出版合并一次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一次转让的收入作为一次计算;一次转让但分笔取得,则合并一次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有关应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1.个人将其所得用于公益,救济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个人所得用于资助的,可全额在下月或下次或当年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以应纳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3.纳税人通过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的30%内扣除。4.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5.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三)计算实例例:韩国居民崔先生受其供职的境外公司委派,来华从事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在华停留60天,期间取得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资40000元,取得中国体育彩票中奖收入20000元。要求:计算崔先生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解析: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年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应纳所得税税额%=20000×20%=4000(元)例:国内某作家的一篇小说在一家晚报上连载,三个月的稿酬收入分别是3000元、4000元和5000元。要求:计算该作家三个月所获得稿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解析:该作家三个月的稿酬收入按一次计税。应纳税额=(3000+4000+5000)×(1一20%)×20%×(1一30%)=1344(元)例:中国公民孙某系自由职业者,2009年收入情况如下:(1)出版中篇小说一部,取得稿酬50000元,后因小说加印和报刊连载,分别取得出版社稿酬10000元和报社稿酬3800元。(2)受托对一电影剧本进行审核,取得审稿收入3000元。(3)临时担任会议翻译,取得收入3000元。(4)在A国讲学取得收人30000元,在B国从事书画展卖取得收入70000元,已分别按收入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5000元和18000元。要求:计算孙某2009年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出版小说、小说加印及报刊连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①出版小说、小说加印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10000)×(1-20%)×20%×(1-30%)=6720元。②小说连载应纳个人所得税=(3800一800)×20%×(1-30%)=420(元)(2)审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0×(1-20%)×20%=2400(元)(3)翻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一800)×20%=440元(4)A,B国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①A国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30000×(1-20%)×30%-2000=5200元。孙某在A国实际缴纳的税款(5000元)低于抵扣税额。因此可全额抵扣,并需在我国补缴个人所得税200元(5200-5000)②B国收人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70000×(1-20%)×40%-7000=15400元孙某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18000元),超过了抵扣限额,超过限额部分不得在本年度内的应纳税额中扣除。(5)孙某2009年应纳个人所得税=6720+420+2400+440+200=10180(元)例:某居民2011年1月1日存入银行1年期定期存款100000元。假定年平均利率为4.745%,存款到期日即2011年12月31日把存款全部取出。要求: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1)每天利息收入=100000×4.745%/365=13元(2)应纳个人所得税=226×13×20%+139×13×5%=677.95元例:刘某于2010年1月将其自有的4间面积为15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张某作经营场所,租期1年。刘某每月取得租金收入2500元,全年租金收入30000元.要求:计算刘某全年租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每月应纳税额=(2500-800)×20%=340元全年应纳税额=340×12=4080元例:某人建房一幢,造价36000元,支付费用2000元.该人转让房屋,售价60000元,在卖房过程中按规定支付交易费等有关费用2500元。要求: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财产原值-合理费用=60000-(36000+2000)-2500=19500元应纳税额=19500×20%=3900元例:陈某在参加商场的有奖销售过程中,中奖所得共计价值20000元。陈某领奖时告知商场,从中奖收入中拿出4000元通过教育部门向某希望小学捐赠。要求:计算陈某实际能得中奖金额(1)根据税法规定,捐赠额可全额扣除(4000/20000=20%30%)(2)应纳税所得额=偶然所得-捐赠额=20000-4000=16000元(3)应纳税额=16000×20%=3200元(4)实际可得金额=20000-4000-3200=12800元四、税收优惠(一)免税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
本文标题:15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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