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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完善出口加工区税收政策的思考郭虎诚出口加工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类型之一,是经国务院批准的一个特殊封闭区域,由海关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对进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近年来,国税部门在不断地探索出口加工区的税收管理工作,对出口加工区现行政策有了更深理解认识,在税收管理中也形成了一定共识。如何最大限度地用好用足现有政策,扶持出口加工区的经济建设,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腾飞,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一、出口加工区企业发展概况郴州出口加工区是2005年6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园区,是湖南省目前唯一的出口加工区,位于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内。截止2011年3月底,郴州出口加工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17户。出口加工区重点发展以出口为主的电子视讯产业、保税物流业和有色金属新材料。目前有色金属新材料、电子信息产业已初具规模。电子信息主要产品有:DVD影碟机、液晶电视、液晶显示器制造、电子变压器及电感等电子元器件、手机及通讯电子产品的组装、测试和维修;代表企业有台达电子、华录数码、骏峰微电子等。新材料产业主要产品有精铟、白银、铋粉、氧化铅精矿的精深加工;代表企业有祥云化工、国达金属等。园区现已初步形成大项目——产业链——产业集群的良性承接格局。台达一期竣工后,带动40余家配套企业有意入园。骏峰微电子入园后,引来了海利微电子等LCD企业。龙达科2技、稻木科技入园后,不仅使出口加工区围网内招商取得重大突破,而且实现了园区日资企业零的突破。2010年1-12月,园区新增承接沿海加工企业7家,其中加工贸易备案企业3家。外贸进出口总额25165万美元、一般贸易17817万美元、分别增长49%、118%,其中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10294万美元,同比增长19.2%,占全市加工贸易总额的37.8%。进出口报关单5212票,同比增长87%;完成维修检测货值1641万美元,保税物流货值1420万美元,成品结转货值2017万美元。通过五年来的发展,郴州出口加工区已成为郴州对外开放的窗口,招商引资的平台,经济发展的重大引擎,更是郴州乃至湖南承接沿海和发展加工贸易的主阵地,对郴州的持续发展和经济腾飞有着重要的意义。二、出口加工区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及存在的问题(一)出口加工区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由于出口加工区域的特殊性,目前国家对出口区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总体看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二是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3(免)税。三是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四是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及蒸汽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水、电、气退税率均为13%,蒸汽的退税率为11%,如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二)国税部门的税收管理。目前,国税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对出口加工区的企业进行税收管理。一是对区内企业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区内企业只需按月申报出口免税收入即可。二是按正常程序进行所得税征管,城城金属是生产性外资企业,按规定上报审批后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全免其企业所得税83万元,其他企业因处于生产的前期阶段,暂时亏损;华录数码支付外国企业DVD专利费,也根据规定代扣代缴了相应税款,2008年入库19万元,2009年入库56万元,2010年入库22万元。三是按规定办理生产耗用水电气的进项税金,2009年,因企业生产规模还较小,所退税额不大,华录数码退税4万元,台达电子2万元,贯达电子0.5万元,雷震子0.9万元,其他企业未申请退税;2010年,水电气退税金额台达电子45万元,祥云化工6.7万元,华录数码3万元。(三)现行出口加工区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1.区内外税收优惠政策差距缩小。一方面,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区内企业享受设备退税的重大优势丧失;另一方面,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时,区域优惠已经取消,区内外资企业享受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所得税政策不复存在。同时,出口退税政策不断调整,取消退税、降低退税率的范围不断扩大,对区内企业的影响也不小。42.税收政策不平衡。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生产时需要采购已取消退税的原材料,这些原材料在进入加工区时得不到退税,而区外同类型企业却能够按最终出口的产品退税率来退还这些原材料的税金,这使加工区内企业很不利。因此国家出台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10号)文,部分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如成品革、钢材、铝材、有色金属材料等)出口到加工区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可以按征税率退税,解决了这一问题。但另一方面,区内企业用到低退税率产品时,只能得到低退税,如包装纸箱,只能得到5%的退税,就导致产生两个不平衡,即区内区外企业退税率不平衡,区外企业可以按所包装的产品获得高退税率,区内企业只能获得包装纸箱的低退税率;低退税率产品和不能退税产品退税率不平衡,包装纸箱能够退税,却只能退到5%,钢材铝材限制出口不能退税,却能退到17%。3.手续繁杂且费用高。区外企业最终产品出口时才报关,数量少,简便,区内企业在采购原材料、零部件时要报关进口,数量大品种多,自然要多很多手续,而且出区时依然要报关,比区外企业还多了一道报关手续。报关次数多了,手续繁了,报关费用也就自然增加了。同时,办理出口退税时,区外只要最终出口企业一家办理就行,但在区内,不但要供应商个个获得进出口经营权,而且要求其家家自行办理出口退税,而出口退税业务专业性强,众多的供应商难以达到。因此,一些企业无形之中利益受损,不得不增加人手,本来一家企业一两个人可以做的事,变成了数十上百家企业来做,增加了企业负担。5三、完善出口加工区税收政策的建议由于近几年来,国家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制进行了重大的改革,进出口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地调整。而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还是停留在2000年国家制订的《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层面上,显然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出口区经济发展需要。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出口加工区税收政策。(一)区内外出口生产货物的企业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国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扩大了进项税抵扣范围。而现在执行的《出口加工区税收暂行管理办法》是在实施生产型增值税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政策规定,现在出口加工区已经失去了在进出口税收政策上的优势。为了更好地促进出口加工区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区内外出口生产货物的企业可统一实行“免、抵、退”税政策,能够较好地解决出口加工区目前在政策执行上的“瓶颈”问题,以促进区内外企业平等竞争、利益均衡,共同发展。(二)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区内的内资企业按国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规章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比照现行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所得税政策规定,已经不适用。应严格按照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执行。(三)简化手续,降低成本。从企业报关出口到外汇结算,办理退免税等程序方面。实行分类管理,税务机关以公开、公正、公平的6原则,对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实施分类管理。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被评定为不同管理类别的出口企业,制定并运用相应的差别出口退(免)税管理措施。如对A级出口企业,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除按照规定提供电子数据及申报表等退(免)税申报资料外,免予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纸质凭证。纸质凭证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并按电子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这样对不同的规模类型的企业,区别对待,按不同的要求进行管理,以极大限度的简化手续和程序。尽可能减少上报的资料,以降低企业的成本,减少企业的负担,服务企业的发展。(作者系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
本文标题:18关于完善出口加工区税收政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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