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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消费税的税收筹划一、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是筹划消费税的捷径例1:某企业小汽车的正常出厂价为每辆115200元,适用税率为5%,而该厂分设了独立核算的经销部,向经销部供货时价格定为88200元,当月出厂小汽车200辆。两种销售方式税负对比如下:厂家直接销售,应纳消费税额为:115200×200×5%=1152000(元)由经销部销售,应纳消费税额为:88200×200×5%=882000(元)企业少纳消费税为:270000元结论:企业可以采用分设独立核算的经销部、销售公司的办法,降低生产环节的销售价格向他们供货,经销部、销售公司再以正常价格对外销售,由于消费税主要在产制环节缴纳,企业的税收负担会因此减轻很多。注意事项:(详见教材P151-152案例及分析)二、兼营业务行为的税收筹划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将不同税负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分别核算,以避免因适用最高税率而导致税负增加。(参见教材P85-86)三、销售组合产制品的税收筹划例2:某日用化妆品厂,2005年3月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100元)、一瓶指甲油(20元)、一支口红(30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一瓶浴液(20元)、一瓶摩丝(15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上述价格均不含税,共销售1万套。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为17%。方案一:将产品一并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厂家应纳消费税为:(100+20+30+20+15+10+5)*30%*10000=60(万元)方案二:将产品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厂家应纳消费税为:[(100+20+30)*30%+(20+15)*17%]*10000=50.95(万元)方案三:将香水价格调低20元,将指甲油价格调低5元,将口红价格调低5元;将浴液价格调高15元,将摩丝价格调高10元,将产品分别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厂家应纳消费税为:[(80+15+25)*30%+(35+25)*17%]*10000=46.2(万元)注:2006年4月起,护肤护发品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政策实施后,本例的筹划效果更为明显。消费品的“成套”销售应慎重。改“先包装后销售”为“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以避免适用最高税率。(参见教材P68-69)分别核算转移定价提高售价(税负转嫁、平衡点法)(详见教材P69-70)四、包装物及押金的税收筹划:消费品包装有讲究税法相关规定能够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尽量不随产品作价销售,而是收取包装物押金不易回收的包装物,可以在收取押金后一年再缴纳消费税在特别的时间里,从国家税收制度的调整中获得额外收益。例外(详见教材P70-71)五、以物易物行为的税收筹划“以物易物”含义及税法处理规定案例先销售后换货、入股或低债(详见教材P91-92)六、没有实际成交价格时的消费税税收筹划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价格的确定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详见教材P92-94)关键:防止多计成本和费用七、消费品加工方式的筹划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税)700万元,出售数量为0.4万大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45%,每标准箱定额税率150元。比较三种方案的税负。(增值税不计。)(1)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2)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A厂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假设A厂支付加工费为170万元;对外销售价仍为700万元。(3)A厂购入原料后,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假设自行加工的费用为170万元,售价仍为700万元。
本文标题:3-消费税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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