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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支持体系建设金融支持是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体系的关键环节与核心层次,国外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证明,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支持体系应侧重:健全包括中小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国有商业银行在内的中小企业间接融资体系,完善包括政策性三级信用担保、互助担保、商业担保在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包括风险投资、二板市场与证券场外交易系统等在内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体系。要立足于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从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多元化着手,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健全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支持体系1、规范与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和完善中小金融机构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根本出路。经验证明,中小企业需要的是与其制度、规模相对称的中小金融机构为其提供金融服务,不能因为目前一部分中小金融机构没有形成合理的信贷偏好与良好的经营记录,存在较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以及公众信任度低等问题而否定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的必要性。要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放开市场准入,规范、引导与扶持中小金融机构发展,并在发展中加强和改善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防范。首先,要高度重视中小金融机构的定位问题。要充分认识到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途径,要对国有银行和包括民营机构在内的中小金融机构一视同仁,出于保护国有商业银行、抑制中小金融机构目的的政策必须修正。要减少对中小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使它们能够依法自主经营。地方性金融机构不是地方政府的金融机构,更不能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要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引导,实行正确的发展战略。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金融主管部门应认真研究,明确各类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方向,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的主要服务对象仍应是城市个体私营经济和其他中小企业,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对象仍应是农业、农户和农村经济。近年来,中小金融机构传统优势的部分消失,固然有其外部原因,但这些金融机构在新形势下不能做出正确的市场定位,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其次,要规范现有的中小金融机构。我国中小金融机构是指地方性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城乡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但近几年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经营状况不甚理想,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相当一部分中小金融机构面临亏损,二是部分中小金融机构面临支付危机,其中农村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的问题比较严重,城市商业银行的问题也不可忽视。为此,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要加快城市商业银行的组建步伐,加强指导和监督,促进城市商业银行尽快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要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步伐,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目前进行的农村信用社县一级法人的改革试点是面对现实、符合实际的正确选择,为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整体方案提供了思路,应沿着这一思路继续前进,将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股份制金融企业或农村商业银行,提高对乡镇企业的金融支持能力。同时,为促进有发展潜力的中小金融机构,应让具备条件的股份制银行上市,以提高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应允许中小金融机构参与兼并与重组,通过市场机制的运作和金融竞争实现优胜劣汰。第三,要放开市场准入,设立中小企业银行。许多国家为了支持本国中小企业的发展,都设立了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借鉴国外经验,在我国设立专门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金融机构是可行的。具体途径建议如下:在形式上,可分别设立商业性和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以商业性银行为主,政策性银行为辅。商业性中小企业银行,可由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或者城乡信用合作社联社改制而来;或者可将国有银行的县域机构改造为独立的地方银行;或者结合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控股集团化改造,改一级法人为多级法人,增强基层金融机构的独立性。要充分发挥这些地方性银行对当地经济情况比较熟悉的优势,为中小企业服务。在资金来源上,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可以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商业性中小企业银行则沿用原有的资金来源渠道,过程中可以吸收民间资本进入,发挥社会资本参与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积极性。在融资方式上,长、短期信贷资金融通相结合,加大长期信贷资金融通的比重,也可考虑设立投资性机构。日本的中小企业投资扶持株式会社就是通过承兑中小企业股票与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向中小企业进行投资的,以充实企业的自有资本。这样,资金支持与资金投入相结合,可以更好地增强中小企业的活力。在经营方式上,最大程度保持商业性中小企业银行的民营性质。根据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民营中小企业银行在资金安全性和盈利性方面都远优于公营银行,前者的盈利比率是后者的3倍以上。2、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是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核心,其目的是为?二、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层次上应包括全国性、省级和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性质上应包括政策性担保、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在功能上应包括信用担保与再担保。1、构建政策性三级信用担保体系(1)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由政府中小企业主管机构负责筹建,并在各省设立分支机构,直接对中小企业主管机构负责,中小企业主管机构直接对中央政府负责,不受任何地方政府管辖。其职能是为省级、地方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或互助性、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分散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条件。原则上不为具体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业务,但对于部分特殊高风险、资金需求大却极具发展前途的高科技型企业可以适当提供信用担保。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由政府财政预算拨款组建,资金来源可以通过中央政府预算资金、借入资金(商业银行贷款与发行债券)、银行转赠金(借鉴日本“负担金”制度)和担保保费收入实现。(2)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与再担保由各省政府负责组建,并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职能是为省内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提供信用担保,同时为省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并配合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财政等部门,对辖区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监管。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之间应按照“担保机构承担主要风险、再担保机构承担部分风险”的原则,约定风险承担比例,对风险性较大的项目应该实行强制性再担保。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由省级政府和其他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以及企业间互助担保机构共同出资组建,资金来源于省级政府预算拨款、被再担保的各担保机构缴纳的保费收入以及风险保证金、借入资金和担保的净保费收入。(3)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由各级地市政府出资组建,主要以辖区内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直接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要按照再担保要求,将担保资金和会员交纳的风险保证金按一定比例上存省级担保机构,获得再担保。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组建最初应由政府提供一定的原始资金,剩余资金可以股份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来源于地市政府预算拨款、受保企业缴纳的风险保证金、银行转赠金以及各种盈余公积金。2、大力支持中小企业互助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在政策性三级信用担保体系的基础上,要鼓励并支持中小企业互助性担保与商业性担保,政府可以有重点地为这些民间机构提供再担保。政府要大力支持在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因为这两种担保机构是真正的市场自发演化出的组织,其运行最具有市场特色,是最能充分发挥担保功能的组织。互助担保制度是由一批人为其成员的贷款申请提供共同担保的做法,意大利的“互助担保基金”在这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在意大利,许多省的中小企业协会或手工业协会都从社会公众和协会成员集资组建互助合作的担保基金会,然后将基金存入参与担保基金的银行,银行则向中小企业发放总额高于存款金额倍数的贷款。基金会的经营开支从银行利息和被担保人交纳的佣金中支付,银行以优惠利率对这类风险较低的贷款做出回报。基金会并不为每笔贷款担保全部金额,一部分风险由银行承担。由于这类贷款的违约率低于正常水平,互助担保基金向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的效果显著,因此在意大利被广泛推广。互助性担保与商业性担保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一条捷径,根据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现状,中小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这个途径实现自助。(1)成立“互助担保基金”制度,即由政府牵头,注入启动资金,中小企业、银行共同出资,建立互助担保基金,与银行分摊贷款风险。(2)政府部门要对中小企业互助性担保机构与商业性担保机构进行必要的指导,规范其运行,防范风险危机的发生。(3)要鼓励担保机构之间的联合,开展再担保业务;要实行优惠扶持措施,可以对担保机构的损失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偿,或者允许其申请政府担保基金的再担保。(4)推行市场公开操作型担保模式,即银行向政府机构申请作为协作银行——担保机构将担保资金存入协作银行或央行指定的银行——银行收到企业贷款申请认为需要担保时,由企业向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担保机构同意出具保函并收取担保费——发生不能清偿时,担保机构经审查后按规定比例直接补偿银行。三、发展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支持体系鉴于目前我国金融结构的缺陷,在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支持体系中,应重点强调外源融资的拓展;而在外源融资中,直接融资应占据更为重要的地位。1、积极发展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是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型新兴企业融资问题的重要途径;同时,风险投资还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科技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推进中小企业管理的现代化,并可减轻中小企业的?
本文标题:浅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支持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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