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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货币资金与应收款项本章结构:§1货币资金§2应收票据§3应收账款§4其他应收款及预付账款第一节货币资金一、货币资金的性质及范围1、性质:货币资金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立即投入流通,用以购买商品或劳务,或用于偿还债务的交换媒介。特点:①流动性最强、普遍可接受性、代表企业的实际购买力、是唯一能够转化成任何类型资产的资产;②持有货币资金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③拥有量是企业支付能力大小的标志;④既是企业营运资金的起始形态,也是营运资金的终结形态,参与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2、范围:包括硬币、纸币、存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活期存款,以及本票和汇票存款等可以立即支付使用的交换媒介。注意:凡不能立即支付使用的(如银行冻结存款等),一般不能视为货币资金。内容:根据其存放的地点和用途不同,可以分为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库存现金是指企业拥有的由出纳人员保管的货币资金;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开户银行的可随时支用的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货币资金,包括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存款、存出投资款等。注意区分三个概念:现金、货币资金、库存现金现金具有可以随时使用,不受任何契约的限制的特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现金仅指库存现金,就是存放在财会部门的保险柜中现金。广义现金是指除了库存现金外,还包括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我国会计实务中,广义现金指的就是货币资金。但下列项目不列入广义的现金。1、企业为取得更高收益而持有的金融市场的各种基金、存款证以及其他类似的短期有价证券。这些项目应列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企业出纳员手中持有的邮票、远期支票、被退回或止付的支票、职工借条等。其中:邮票应作为库存办公用品或待摊费用;欠款客户出具的远期支票应作为应收票据;因出票人存款不足而被银行退回或出票人通知银行停止付款的支票,应作为应收账款;职工借条应作为其他应收款。与货币资金相关的主要会计科目“库存现金”科目、“银行存款”科目、“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资产负债表上一般只列示“货币资金”项目,不再按货币资金的各组成项目单独列示。二、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特点:货币资金是企业流动性最强、便于流通、流动量大、易于散失、挪用被盗等特点,是控制风险最高的资产。同时又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大多数贪污、诈骗、挪用公款等违法乱纪的行为都与货币资金有关,因此,国家2001年6月22日发布了《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必须加强对企业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确保经营管理活动合法而有效。(一)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指处理各种业务活动时,依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有关人员之间建立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管理体系。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最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它要求货币资金收支与记录的岗位分离、收支凭证经过有效复核或核准、收支及时入账且收支分开处理、建立严密的清查和核对制度、做到账实相符、制定严格的现金管理及检查制度等。(二)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企业建立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一般应包括:1、货币资金收支业务全过程分工完成、各负其责;2、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会计处理程序制度化;3、货币资金收支业务与会计记账分开处理;4、货币资金收入与货币资金支出分开处理;5、内部稽核人员对货币资金实施制度化的检查三、库存现金与银行存款的管理(一)库存现金的管理意义:①库存现金流动性最强、最易散失、被挪用或侵占,为了保证安全与完整,必须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以防患于未然。②库存现金是非生产性资产,除存款利息外,不能创造价值,不能过多持有。在保证日常开支需要的前提下,又不能过多持有,因此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助于企业保持合理的现金存量。1、现金的使用范围企业可以使用现金的范围主要包括:(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动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等;(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现行规定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凡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应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2、库存现金限额企业的库存现金限额由其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一般为三至五天的零星开支需要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企业,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五天,但不能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量。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的限额控制现金结余量,超过限额的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库存现金低于限额时,可以签发现金支票从银行提取现金,以补足限额。3、库存现金收支的日常管理①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送存银行确有困难,由银行确定送存时间;②企业可以在现金使用范围内支付现金或从银行提取现金,但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企业应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③企业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当在取款凭证上写明具体用途,并由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开户银行审核后方可支取;④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企业应当提出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核批准后,方可支付现金。⑤现金账目管理。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设置现金总分类账户对现金进行总分类核算,须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现金收支的明细核算,逐笔登记现金收入和支出,做到账目日清日结,账款相符。⑥签发现金收款收据与收款应由不同的经办人员负责办理。(不能由一人全程办理,相互牵制)销售---填写发票和收据,出纳----收款,会计----入账。一切现金收入都应开具收款收据。根据开出收据的存根与入账的收据联,按编号、金额核对相符,核对无误后予以销毁。控制收款收据和销货发票的数量和编号。领用收据应由领用人签收数量和起讫号码。收据存根由收据保管员收回,并负责保管。要定期查对尚未使用的空白收据,已使用过的收据和发票应清点、登记、封存和保管,并按规定手续审批后销毁。(二)银行存款的管理银行存款是企业存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凡是独立核算单位都必须在当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以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等。企业在银行开立账户以后,除按规定可以通过现金进行收支以外,都必须按规定以银行存款进行收支结算,企业超过限额的现金也必须村如银行。任何单位都必须按规定进行银行存款的管理。1、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管理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中的规定:企业应在当地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等结算业务。企业在银行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依其不同的用途可以分为基本存款户、一般存款户、临时存款户和专用存款户。基本存款户:是企业办理日常结算及现金支取的账户,按照规定,企业发放工资、奖金等需要支取的现金,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一般存款户:是企业为了业务方便在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户以外的账户,该类账户主要用于银行借款的转存以及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开立的账户,按规定,企业可以通过一般存款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支取现金。临时存款户:是因企业的临时业务活动需要而开立的暂时性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此类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以及按照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专用存款户:是企业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账户。注意:一个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企业不仅要在银行开立账户,而且账户内必须要有可供支付的存款。2、银行存款结算管理除按规定可以通过现金进行收支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各项规定。(4个不准)企业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时,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的结算制度。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存款账户。必须遵守“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的支付结算原则。3、银行结算方式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1)商业汇票。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期限6个月;背书转让;按承兑人不同分: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按是否带息分为:带息票据、不带息票据。适用范围:同城、异地均可使用,在我国,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结算。。商业汇票可以贴现,也可以背书转让。(2)银行汇票。定义:款项交存银行,出票银行签发,其见票时按实际金额无条件付款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行汇票可以用于转帐,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特点是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现性强。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同城、异地均可使用。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1个月。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3)银行本票。定义: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实际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款项,均可使用。种类:定额和不定额付款期限自出票日2个月。(4)支票。定义: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其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不允许签发空头支票,即在存款余额内签发);单位和个人,同城使用;10日内;四种;(5)汇兑。定义: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异地的收款人。单位和个人、异地之间;种类:信汇、电汇(6)委托收款。定义:收款人向银行提供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银行不参与监督,发生争议,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要慎重选择,了解对方资信状况)种类:邮划、电划;不受金额起点、地点限制,同城或异地均可。多用于公共事业费用的收取。付款期限:银行为付款人,当日支付;单位为付款人的,于收到银行发来的委托付款证明3日内。(7)托收承付。定义:按合同收款人先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并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适用: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及经营管理好的并经开户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商品交易产生的劳务供应款。代销、寄销、赊销商品不得使用。付款期限(双方协商、合同约定):验单付款3天,验货付款10天;结算金额起点: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1000元(8)信用卡。定义: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种类:(按使用对象分)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金卡和普通卡;凡是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帐户资金只能从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信用卡帐户。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帐户;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信用卡在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允许善意透支,其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个人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9)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信用证为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申请人为了取得信用证。须按规定向银行交存保证金。
本文标题:第2章货币资金与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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