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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租、土地增位胶盆与政而行为榨换沱都寿叉**【摘要】土地征用过程中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不仅仅是两个市场割裂形成的经济租金,更是由于城乡二元的土地制度造成的制度租。引入城市化和土地集约利用,构建基于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土地增值收益形成模型,确定土地增值收益的范围,分析政府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应该承担福利人的角色而非经济人的角色,充分补偿农民的失地收益,并实现农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形势和城市化内涵的转变对分配比例e的确定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提出充分提高农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实现城市化从外延式向内涵式的转变。【关键词】制度租上地增值收益政府行为中图分类号:儿01文献标识码:A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原本割裂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之间的矛盾由于城乡空间的连接而出现一系列的更深层次的矛盾,其中农地征用尤为显著。很多学者对此作了大量的研究,首先是对农地征用后形成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征用价格之间的差额进行定性,认为是城市政府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寻租行为,这是一种经济租金;其次,确定了农地征用后的土地增值收益并构建相应的模型进行分析;再次,就如何进行增值收益的分配进行了政策设计。本文首先对增值收益的理论来源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进一步深入研究;其次,从城乡统一市场的角度分析并构建土地增值收益的模型;最后,确定政府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双向互动、协调发展—中国工业化、城市化与农村土地制度关系演进的理论与实证研究”(05材1刃心3)的成果之一。。。张换兆,南开大学城市与区域经济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地址:天津市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城市与区城经济研究所(3《洲)71);E一~l:nkj。记an198@yahoo.conLcn。郝寿义,南开大学城市与区域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席、教授、博士生导师。·脸·脚度扭、士增增值收益与政府行为一、制度租金的来源及其确定美国经济学家拉迪(1988)在一篇总结中国1980一1988年经济改革的文章中认为,寻租现象在中国是十分普遍的。因此,分析中国改革与发展问题,寻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角度和切人点,从更深层次的制度因素分析可能获得较实际的结论,并对现实经济运行提出较为有效的政策建议。(一)租与寻租经济学关于租的研究最早并不是亚当·斯密(AdamSmith)。例如,重农主义者认为租金是实际纯产出,是超过给土地所有者必要支出后的剩余。配第(petty)认为租金受到土地产品价格的影响(Hen口W·Spiegel,1971;J.A.Schumpeter,1954)。本文将制度租金的最早来源归结于亚当·斯密的著作《国富论》。斯密强调,租金是一种垄断价格,也是一种剩余。在此基础上,马尔萨斯将地租定义为“土地所有者持有的所有产出的部分,但从本质上来说源于耕作,是一种包括资本使用的利润的支付”(T.R.Malthus,1903,p.11)。他提出了产生剩余的三个原因:一是土地租金是超过工作在土地上的人们维持基本生活的获得;二是必要生活需求形成它们自身的需求;三是肥沃土地的相对稀缺性。并列举了租金量变动的四个方面的原因:资本累积将降低收益,人口增加将降低工资,技术进步、价格的提高源于需求的增加而不是成本的降低。大卫·李嘉图(DavidRie耐。)以及同时期的威廉·配第(SirWilliamPetty)和詹姆斯·安德森(JamesAndeI’son)等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Hen-ryW.Spiesel,1971),强调导致租金提高的土地在数量上不是无限的(MarkBlaug,1962),同时质量上也不是相同的(He哪W.Spiegel,1971;DavidRichard,1891)。反对斯密的土地生产食物总是能获得租金的看法(T.w.Hutchiso。,1%3),没有明确低价值的货币与高价值的玉米之间的关系(HenryW.SPiegel,1971)。李嘉图不同意马尔萨斯的租金三大原因,租金的数量与相对肥力有关,而不是绝对肥力;马尔萨斯过于强调人口只有在提供富足的食物后才会增加;随着人口的增加,不断有较劣质的土地投入使用,同等数量的劳动力和资本投人到这些优质土地产出高于劣质土地,由此形成一个优质土地与劣质土地间的收益剩余。理查德·琼斯(RichaxdJone。)、特罗尔德·罗杰斯(J.E.ThoroldRog-·田·翻度经济学研究e。)、卡雷(H.C.Carey)、弗雷德里克·巴斯提亚特(Frede“cBastsat)、亨利·乔治等对李嘉图租金理论进行评判。在租金理论的演变过程中,阿尔弗雷德·马歇尔的准租,约翰·贝次·克拉克以及保罗·安东尼·萨缪尔森(PaulA.Samuelson,1971)和罗伯特D·托利森(2《XX))的经济租等实现了租金概念质的飞跃。马歇尔发展租金概念,认为租金还包括被称为准租金的、暂时没有供给弹性的生产要素的报酬。进而租金的概念演化为生产要素的实际收益减去机会成本的余额。“租金”成为使用土地、劳动、设备、思想甚至货币等资源所做的支付。地租概念完成了从特殊到一般的转化,¹实现了从特殊性到一般性的演化。其中思想作为一种非物质性的意识范畴,可以进一步延伸到具体的内容,即制度。总之,“一种不花代价的生产要素,只要它具有生产能力和稀缺性,就足以构成它产生一种净报酬的理由(熊彼特,1991)。”对租金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是寻租问题。现有寻租理论的研究很丰富,寻租(Miche己A.BI’ooksandBenJ.Heijdra,1989),是稀缺资源的支付以获取一种人为制造的转移支付(Toilison,1982);是用来描述制度设计中的某些行为,在这些制度设计中个人努力获得最大化价值并没有形成社会剩余反而是一种社会的浪费(Buchanan,1980);是个人在没有实际提高或降低生产效率的情况下,由于其自身的特殊位置或垄断权利提高了其收人,这就是寻租(ThUock,1980)。寻租现象的基本特征是它们描述了通过采取非直接生产性的活动来获取利润的路径,也即是它们获得长久的回报,而并没有生产直接进人生产函数的产品或服务,或间接地提高劳动生产率(Bhagwati,1982);寻租定义为通过政府权力的运用来获取额外利润(And~n,Row-ly,andTollison,1988)。巴格瓦蒂把各种寻租活动归结为寻求直接非生产性活动。他把各种从事非生产性活动所获取的利润称之为直接非生产性利润,其概念范围比较广。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他把直接大量生产性寻租活动归纳为以下几类:(l)政府为保护本国经济,对本国的商品进口及外汇供给实行严格的管制政策时,会产生大量的租金,从而引起寻租活动。(2)各利益集团为了在政府预算中占有更大的份额,进行寻租活动而展开竞争。(3)为使政府税收制度有利于本利益集团而进行的寻租活动。常见的例子有,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等对应税集团的利润影响较大,为寻求税¹门格尔(1872)认为,土地的服务,就其价值的性质而论,它不能对一般规律提供任何例外,一般规律是适用于机器、工具、房屋、工厂或其他任何经济财物的各种服务的价值的。·84·翻度扭、士地增值收益与政府行为收的好处,会出现各种寻租活动。(4)为逃避政府的管制,比如说避税、偷税、漏税及走私贩毒而进行的寻租活动。由此,大量学者(吴敬琏,1988;樊纲,1988;王玉堂,1999;朱巧琳等,2002;沈飞、朱道林等,2(X)4;倪英等,2006;夏小东,2007等)将寻租理论运用到中国的经济运行中,并且认为各类寻租人在上述寻租活动中,采用的主要手段是游说、疏通、吹嘘、奉承、哄骗、接近权力中心、找靠山和走后门等。按照制度租金的定义,这里对寻租概念进行一个重新的界定并对其内涵进行一定拓展。综合塔洛克、克鲁格(Krueger,A,1974)、巴格瓦蒂等国外学者以及国内学者们的研究,可以将寻租定义为寻找非生产性经营活动利润的行为。可以进一步认为,寻租是主体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寻求制度设计过程中的差异性制度优势以获得差异性制度带来的收益。因此,对寻租这种行为,不能仅仅看到寻租消极的一面而没有看到积极的一面,或者仅仅看到消极的寻租而没有看到积极的寻租。按照布坎南(1982)出租车营业执照的案例,可以将寻租进一步分成三个层次:一是寻求获得客体并进行交易的行为;二是寻求成为制度博弈设计中的主体的行为;三是寻求差异性制度设计形成后的利益分配与再分配的行为。可以看出,第二个层次是寻租的核心也是重点。按照合法性将寻租分为合法寻租和非法寻租,¹或者按照其对短期和长期社会福利的影响分为积极寻租和消极寻租。(二)制度租形成的条件制度,是人们制造出来以规范政治、经济与社会相互关系的约束条件,它直接界定权利与义务的分配。用诺斯的话来说:“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关联影响的框架,它们确定了构成一个社会或更确切地讲,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实际上,制度是个人与资本存量、物品与劳动产出及收人分配之间的过滤器。”制度的安排具有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不同的制度安排对不同的利益主体存在差异性影响。同时,制度与制度之间存在地位上的不平等性、不公平性。这是由制度内生设计所造成的。制度安排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减少交易成本和交易费用,以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但最优的制度设计在现实中很¹在这里可以反思巴格瓦蒂对寻租的分类和归纳,简单地说是存在问题的,譬如贩毒就应该是一种市场和经营行为,其寻求的并非非生产性经营利润,不过其行为是非法的,因此不应该纳人到寻租的范畴中。·85·翻度经济学研究有可能被主体行为所扭曲。特别是对同一客体的不同制度安排必然造成同一主体促使客体在不同制度之间的转化而形成的收益差异,并通过市场交易行为进行实现,这就形成了制度租。可以看出,制度租的形成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的条件:差异性制度设计、同一主体和客体、市场交易。条件一:差异性制度设计—潜在制度租的形成任何一种制度的设计必然有其存在的目的和理由,大到社会意识形态,小到某项具体的制度安排,都是追求福利或者利益最大化。而制度设计的主体为实现自身的利益或福利最大化,在制度设计的博弈过程中,必然进行重复的博弈,以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在这个博弈的过程中,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地位。极端情况下,某一主体能够占据绝对优势或者足够优势的地位,从而设计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制度。而制度差异性则根源于制度博弈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差异性制度设计在不同的空间内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国与国之间、国家内部甚至区域与区域之间都可能存在不同的区别。譬如,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制度设计的差异。针对消费者的收人,不同的国家采取不同的税率,这会成为企业,甚至是一些消费者区位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一些自由贸易区,很多企业选择在自由贸易区注册,其根源也在于此。再譬如,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或者我国的特殊经济区,还有本文要分析的城乡二元结构土地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制度差异性设计,是形成潜在制度租的必要条件。条件二:同一主体和客体—潜在制度租的追求差异性制度设计使得潜在的制度租形成。但是仅仅靠制度差异性设计并没有特别的意义。这里需要考虑到作为一种制度设计过程中的主体行为及其针对的客体对象。首先要明确的是,制度设计必须有客观的对象,如“标的物”一般,能够在不同的制度之间进行转化。制度设计所针对的客观对象,必须具有商品属性。只有这样主体才能为追求潜在的制度租进行制度设计博弈。其次,主体也必须具有能够在不同制度间角色转换的能力。如果一个主体只能在某一种制度下有效执行其利益最大化行为,而无法在同一客体的另一种制度设计中实现角色转化,则其不具备追求潜在制度租的能力。同时,同一主体的角色定位,必须具有逐利性,否则,作为一个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的追求者—社会福利人,而不单纯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经济人,其行为会受到影响,而无法实现制度租。条件三:市场交易行为—潜在制度租的实现同一主体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设计了同一客体的制度,这就为制度租的实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仅这些也无法实现最终的现实收益。制度租的实现必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主体在
本文标题:制度租_土地增值收益与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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