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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99年度補助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學生就讀大專院校獎學金實施計畫一、依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都市原住民生活發展計畫」。二、目的: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市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及其子女向學,促使清寒原住民學生戮力向上、繼續深造,以培養原住民優秀人才,貢獻國家族群,特訂定本計畫。三、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四、補助對象:(一)設籍臺中市三個月以上之原住民中低收入戶或其子女,現就讀教育部認定有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二年,不包含研究所學生),且其前一學期之操行成績達七十五分、學科成績達六十五分以上者得提出申請。一年級第一學期新生無在校成績不得提出申請。(二)資格認定:1、凡繳驗之戶籍謄本註記申請人為平地原住民或山地原住民,並已完成族別登記者。2、申請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者或中低收入戶者。3、其中「中低收入戶」係指:(1)申請人之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用二.五倍以內者。(2)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劵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3)全家人口所有土地或房屋未逾合理之居住空間者,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前項(二)款第3目之(1)、(2)、(3)所指最低生活費用及一定數額,係比照「臺中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規定」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補助要點」審核計算標準辦理。五、獎學金金額標準:每學期申請一次,補助金額及分配名額如下表所列:項目標準金額(新臺幣)分配名額備註98學年度第1學期成績5,000元10名(99年度第1次)98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5,000元10名(99年度第2次)-2-六、實施措施:(一)申請方式:1、一年度分兩梯次辦理。2、符合資格者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由區公所彙整後,造冊送本府審核。(二)申請期限:1、第一次申請(以98學年度第1學期成績為準):自99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2、第二次申請(以98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為準):自99年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三)繳驗證件:1、申請書乙份(格式如附件一)。2、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3、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或符合社會救助法者檢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乙份。4、學生證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乙份。5、成績證明單正本或影本(由就讀學校章戳證明影本與正本相符)乙份。6、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乙份。7、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乙份。(四)審核方式:1、依本計畫應繳驗之申請書及證明文件由區公所逐項初審,如發現遺漏或不符規定者,即以電話或書面告知申請人於申請期限內補正後送本府,逾期不予受理。2、申請獎學金符合資格之學生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就學業成績較優者依次發給。3、申請人所送之申請書及證明文件,不論申請合格與否概不發還。(五)撥付方式:申請人經本府審查合格後,獎學金由本府逕撥申請人帳戶。七、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99年度預算「民政業務-民政業務-原住民業務-獎補助費」項下支應。八、其他:(一)凡申請獎學金學生已受公費或已領有政府設置之其他獎助學金者,不予核發。(二)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視實際需要修正補充之。-3-【附件二】切結書具切結書人為申請「臺中市99年度補助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學生就讀大專院校獎學金」,經切結同意完全遵守下列各款規定:一、未享有公費及未領有政府設置之其他同性質獎助學金者。二、在本市設籍滿三個月,就讀教育部認定有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二年,不包含研究所學生及五專一至三年級)者(以學生證或在學證明認定)。三、符合中低收入戶(符合社會救助審查標準列冊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一‧五倍或中低收入戶二‧五倍以內者)規定。四、就讀成績學科成績65分以上、操行成績75分以上者。本人所切結事項如有不實,同意無條件撤銷補助權利並繳回已領之補助獎學金,並願接受法律制裁,恐口無憑,特立此切結書為憑。具結人:(簽名蓋章)身分證字號:通訊地址:連絡電話:中華民國99年月日-4-臺中市99年度補助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學生就讀大專院校獎學金申領注意事項:一、申請書:請申請學生務必蓋章,各欄位請確實填寫,申請文件請依序檢附(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請分向國稅局及稅捐處申請)。二、切結書:請申請學生務必要蓋章。三、身分認定:申請之學生須檢附註記有原住民身分且完成族別註記及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以現戶(臺中市)戶籍為準】;且需設籍臺中市三個月以上【98年12月31日前設籍】。四、成績標準:操行成績75分以上、學科成績平均在65分以上,平均分數未達65分者請勿提出申請。成績單需為正本,如為成績單影本,務必由學校核章證明。五、學生證:請注意檢附之學生證有無本學期註冊章,並請加蓋正本與影本相符。六、資格:大專以上需為學期制(含五專後二年),五專一至三年級、研究所及學分證書請勿提出申請。七、格式:自94年度起政府格式及表格均修正為直式橫書,請申請學生配合以新表格送件至各區公所受理初審。八、撥款:請檢附申請學生郵局帳戶封面影本,請勿檢附申請人家長或其他銀行帳戶。九、如尚有疑問,可洽各區公所或民政處原住民族事務科詢問,聯絡電話:(04)22201603或(04)22289111轉1231,承辦人: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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