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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税收筹划小组成员:消费税可以说是个“特区”税,你经营的产品处于这个“特区”,就需纳这个税;不处于这个“特区”,就不纳这个税。所以,在目前我国只开征特种消费税的背景条件下,只有处于“特区”的产品涉及消费税。我国的税收政策把以下四大项产品划入了“特区”,对其征收消费税:第一项是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和鞭炮、焰火等;第二项是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第三项是高耗能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第四项是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所以,对消费税最初的筹划就是:在选择经营项目或产品时,你进不进这个“特区”。进,你就要缴纳消费税;不进,就不涉及消费税。这也是投资人在做决策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消费税的计税基数与增值税相同,均以不含税价计算税金。但消费税的特殊之处在于,除了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等部分消费品在零售环节征收外——以零售环节的销售收入(不合税)作为计税基数,其他应税产品都是在生产环节征收——以出厂价(不含税)作为计税基数。所以,我国涉税企业——如酒厂、烟厂以及化妆品厂商等——节约消费税的普遍做法就是“复式经营”——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来经营自己的产品:生产企业以出厂价把产品卖给(自己的)销售公司,并按出厂价计算交纳消费税;销售公司把产品卖给消费者,不再交纳消费税,其中生产企业的出厂价决定消费税的大小。若是生产企业直接把消费品卖给消费者,就吃大亏了。估计目前我国没有这样“单式”经营的企业了。消费税的节税思路基本有二:一靠政策,二靠技巧。其中的技巧除了“分”、“合”两种手段外,还有比较分析,“择优录取”的决策选择。我们分别案例介绍如下:案例:选择税负最轻的加工方式,减轻消费税“择优录取”就是选择不同的方式,获取最大的利益。甲卷烟厂有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要加工成烟丝,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消费税税率为45%,有以下几种方案可以选择。方案一:收回委托加工的烟丝后,自己继续加工成香烟。甲卷烟厂委托乙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甲厂后,甲厂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700万元。(1)甲厂向乙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要向乙厂支付代收代交的消费税。按国家规定,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收入=(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100+75)÷(1-30%)=250(万元)甲厂在委托加工环节应交消费税=250×30%=75(万元)(2)甲厂销售卷烟后,应交纳消费税为:700×45%(全部应交纳的)-75(在委托加工环节已经交纳的)=240(万元)(3)甲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25%):税后利润=[700(收入)-100(材料成本)-75(加工费)-75(加工环节消费税)-95(继续加工成本费用)-240(消费税)]×(1-25%)=115×75%=86.25(万元)方案二:委托乙厂把烟叶加工成香烟,收回直接对外销售。甲厂委托乙厂将烟叶直接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100万元不变,加工费用为17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甲厂后,甲厂对外售价仍然是700万元。(1)甲厂向乙厂支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应由受托方代扣代交消费税。其计算如下:应交消费税=(100+170)÷(1-45%)×45%=220.91(万元)(2)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甲厂在销售时,必再交纳消费税。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税后利润=[700(收入)-100(材料成本)-170(加工费)-220.91(消费税)]×(1-25%)=156.82(万元)方案三:甲厂自行加工后对外销售。甲厂将价值100万元的烟叶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70万元,售价700万元。有关计算如下:应交消费税=700×45%=315(万元)税后利润=[700(收入)-100(材料成本)-170(加工费)-315(消费税)]×(1-25%)=86.25(万元)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各有关生产要素相同的条件下,方案一(委托半加工)和方案三(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较小,税负也最重;方案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的利润较大,税负也最低。在相同的纳税环境中,我们应该选择方案二,以求税负最低,利润最大。消费税的最高税率为45%,属于重税。但只要我们掌握了政策和节税技巧,消费税的节税筹划同样有文章可做。
本文标题:PPT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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