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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讲解2012年9月基本内容总则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总则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法人所得税制)总则合伙企业纳税规定:1、文件依据:财税[2008]159号2、纳税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3、纳税原则:先分后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总则4、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⒈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⒉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⒊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总则●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一)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总则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认定管理规定:1、文件依据:国税发[2009]82号、2011年第45号公告2、认定对象:中国内地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成立的企业。3、判断原则:实质重于形式4、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判断条件(同时符合):(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总则(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4)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总则5、身份认定管理:两种方式(1)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境外中资企业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如符合条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2)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境外中资企业符合规定但未申请成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可以对该境外中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情况进行调查,并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提供规定资料。总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认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0日内向该企业下达《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从企业居民身份确认年度开始按照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税收事项。6、居民身份取消:两种情形之一(1)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变更为中国境外的;(2)中方控股投资者转让企业股权,导致中资控股地位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层报总局确定是否取消其居民身份。总则7、主管税务机关确定:(1)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所在地一致的,为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2)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所在地不一致的,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局主管机关;经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选择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主管税务机关。(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存在多个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由相关税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确定。总则(二)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机构、场所: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总则征税对象企业或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收益,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对所得的具体理解1、所得是扣除成本、费用等后的纯收益。2、所得包括货币所得和非货币所得。3、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也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4、非法所得应当具有可税性。总则二、所得的具体内容(一)按性质划分:(1)生产经营所得:如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等(2)其他所得:如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转让财产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二)按来源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总则境内、境外所得划分原则:(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认。(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不动产所在地确认。2、动产转让所得。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总则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转让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总则三、纳税义务范围(一)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非居民企业: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机场内外联系)总则实际联系: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则税率一、法定税率(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这类所得,适用税率为20%。总则二、优惠税率(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适用20%税率的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总则三、过渡期优惠税率(国发[2007]39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1、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2、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实际收取款项的权利或支付款项的责任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的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应纳税所得额2、税法优先原则(1)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依据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税。(2)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2012年第15号公告)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年度纳税申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注:境内应税所得不能弥补境外亏损)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范围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1、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2、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应纳税所得额二、具体收入项目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三、确认原则(一)收入实现原则1、公平交易发生2、纳税人对收入具有权利要求(对收入的使用或处置没有受到限制,或没有限定义务去退还该收入)(二)权责发生制原则(三)特殊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例外)应纳税所得额四、收入确认条件和时限文件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国税函[2010]79号国税函[2009]118号2010年第13号公告2010年第19号公告2010年第23号公告2011年第34号公告(一)销售商品(国税函[2008]875号)1、确认条件(同时满足):(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应纳税所得额2、确认时限(1)正常销售: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2)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和金额确认收入的实现。(3)采用产品分成方式:按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额按照公允价值确定。(4)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应纳税所得额(5)采取预收款方式: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6)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7)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应纳税所得额3、特殊销售方式收入确认(1)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2)以旧换新销售商品: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应纳税所得额(3)商业折扣: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4)现金折扣: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注:售前计划,主动行为)应纳税所得额(5)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6)销售退回: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注:退让,已售出,被动行为)应纳税所得额(7)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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