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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委会职责范围问题的探讨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监督的一种组织形式。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内容,欢迎参考借鉴与借鉴。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不断涌现,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和类别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审判委员会作为基层法院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一种组织形式,在现阶段的司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四级法院中,基层法院是解决各种纠纷最多、最直接的第一线,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发挥的好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与权威能否得到有力保障。试从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实际的角度出发,对基层法院审委会职责范围进行粗浅分析,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基层法院审委会职责范围的性质和内涵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监督的一种组织形式。它作为我国特有的司法形式,在保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发挥审判人员的集体智慧,以及实行审判民主,加强执法监督等方面,都起到积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是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根据这一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讨论重大的或是疑难的案件,总结审判经验,兼顾有关审判工作。重大案件包括: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法院或指令再审的案件,依程序再审和抗诉的案件。而疑难案件包括:新类型的案件,法律无明确具体规定的案件,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基层法院审委会发挥到重要积极作用,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1、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中国地域辽阔,风土人情各异,法律规定不一定能解决所有社会纠纷或恰当地解决纠纷,因而就出现了法官、合议庭以及各法庭的司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审委会通过对个案的讨论决定,使得这类案件在本辖区内有了统一的执行标准,通过审委会较为长期的讨论案件和总结经验,就会形成一些适合于本辖区的规则性具体做法,在本辖区里尽可能达到裁判标准统一。2、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质。基层法院面临着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是,法官素质仍不高,要处理、解决当代中国最基层而大量的法律纠纷,这是一个非常艰辛的过程,而审判委员会的制度设置及恰当运行,无疑在实践当中提高了法官的办案水平,有助于法官去解决疑难案件、新案件。3、有利于提高裁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通过审委会这一机制,可以抗拒各种风险。如行政案件,碰到地方党政机关和部门头头的传话、纸条,又如民商事案件,往往碰上熟人的求情、送礼,甚至公开的贿赂,面对这些挑战时,案件上审委会讨论是最好且唯一的选择。二、当前基层法院审委会在履行职责运行中遇到的困境和问题(一)对审委会的职责范围认识不够准确全面。首先,对审委会职责的理解不够全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审委会的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从规定排序来看,总结审判经验当属审委会的首要职责,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则位居其次。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基层法院都存在着把讨论案件放在首位的做法,而对审判经验的总结、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研讨,认识不足,或即使有足够认识,也不习惯于交由审委会去做,而是由院务会或研究室来完成。其次,审委会的职权和功能在法律规定上模糊不清。《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审委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至于审委会经过讨论是否要得出某种结论,讨论行为及讨论结果具有什么法律意义,均无明确规定。同时,三大诉讼法关于审委会职权、功能的规定很不相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了审委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决定权,但《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却没有此规定。审委会职权、功能在法律上不一致,存在立法和认识上的矛盾。(二)基层法院审委会人员人才匮乏,缺少专职委员。首先,一个专职的委员,至少可以对审委会委员起着稳定作用。虽有一两个成员专业性不强,但有一个懂行的资深的人把舵,他们的信心肯定有改观,会增强,整个审委会公正的可能性就有了部分专业性委员的保障。其次,审委会委员的专业性不强。这表现为,院长、副院长无论其有无或多少司法经验,当然成为审委会委员。尽管有某个院长、副院长是从外面调进来的,没有司法经验较少,但一旦成为法院领导,就成为审委会委员,有了对案件的决断权,此外,其他审委会成员,一般是法院的庭、室负责人,这样,司法行政化就在审委会委员的构建上暴露无遗,专业性建设难以落实。最后,业务培训不够重视。许多基层法院除了组织审委会委员、庭长到上级法院参加业务培训外,很少举办主要由这一群体参加的集中业务培训。还有部分法院对领导分工、中层干警轮岗工作不太重视,导致许多委员不能在不同的岗位上得到知识的更新和素质的提升。(三)基层法院审委会在运行机制上存在不足。一是缺乏专门独立的办事机构。目前,多数基层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没有设立专门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没有专门人员负责会议议案的呈报记录、整理归档以及决议的监督执行工作,致使审委会监督乏力,工作随意性大。审委会工作机制随意性大。二是委员缺席会议的现象较为普遍,委员到齐的情况很少,部分职改非人员长期缺席。三是会议召集比较随意,会无定期,纪律松散,准备仓促,讨论不深入,附和现象较普遍。(四)基层法院审委会在实际工作方式方面存在问题。首先,违反公开审判的原则。审委会讨论案件,除了审委会委员、承办人、审判长、记录人员外,没有其他人员参与,这一比庭审过程更具有司法意义的过程却把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人(虽然检察长可依法列席参加,但在基层法院这一作法鲜见,碰到这种情况,一般以领导沟通在前)拒之门外,与当前司法领域倡导的公开化、透明化潮流相违背。其次,违反了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庭审过程讲回避,而且依诉讼法、最高院的回避规定都有较强的操作性,在审委会上,持有一票之重的委员决定着案件的审理结果,却不在回避之列。最后,有些审委会委员讨论案件时发言过于简单。由于审委会委员人数众多,讨论案件时往往只有少数委员能客观详尽地分析案情,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法理提出支持或否定合议庭处理意见的意见,大多数的委员未能按审委会议事规则发言,一般只做同意合议庭某种意见或某位委员意见的表态,显得过于简单。审委会讨论案件,是以举手形式表决的,虽然可以对案件有不同的意见,但有不少审委会委员在举手与否的问题上,往往不是想到案件的公正性,而是与领导的一致性。三、解决当前基层法院审委会职责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全面准确理解基层法院审委会的职责内涵。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审委会的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从规定排序来看,总结审判经验当属审委会的首要职责,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则位居其次。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基层法院都存在着把讨论案件放在首位的做法,而对审判经验的总结、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研讨,认识不足,或即使有足够认识,也不习惯于交由审委会去做,而是由院务会或研究室来完成。首先,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经验的职能审判委员会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总结审判经验。专职人员主要任务是应将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典型案例、某项审判或某类案件存在的倾向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整理出专题材料,不定期地讲评。审判委员会委员应经常性地深入审判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掌握第一手审判资料,并要亲自撰写调查报告,积极研究法律适用问题,以利于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审委会应该定期评析本院发改案件,并结合本院实际,对办案中的典型经验、存在问题进行总结,制定、修改和完善本院审判管理制度,定期编印讨论研究成果,加强对一线审执工作的指导。其次,加强对案件的全面监督,减少错案的发生。审委会不能只是研究案件的审委会,而是要对所有案件进行全面监督,对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指定审委会委员进行个案监督,个案需要报审委会研究决定的由个案监督的委员向院长报告。审委会加强对各业务庭的协调,对容易造成审判人员误解或忽视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审判人员有一个统一的认识,真正做到程序与实体全面公正。(二)优化审委会人员结构,提高审委会人员素质。首先,优化委员结构,提高定案水平。合理调整审判委员会委员结构,提升定案水平。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素质决定着审判委员会议案、议事的质量。建立起以法律专业知识与丰富审判经验为主的委员与机制。其次,引入竞争机制,应对审判委员会委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提高议案能力,避免审判业务实践单一而导致议事能力的单一,同时定期组织委员们学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学习最高院司法解释,省高院、市中院的有关审判工作指导性文件。最后,培养“职业化”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委会委员必须率先抓紧学习,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接受教育的自觉性、主动性,努力把自己培养成“精英化”职业型法官和“职业化”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三)完善基层法院审委会的运行机制。第一,建立审委会专门工作机构,促进定案成果转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设立审判委员会专门机构。审判委员会松散型的组织机构及临时性的议事方式显然不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有必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设立审判委员会的专门机构,如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建立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登记制度。第二,审委会委员应当全体参加审委会。审委会讨论研究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委员全体参加,有利于集思广义,准确地对所研究的案件定性并作出决议,避免案件的不公正判决,同时也有利于减少某些委员的错误认识在审委会中得到通过,切实保证案件质量,真正做到司法为民。最后,确保审判委员会专人记录制度。会议讨论经过应当由审判委员会专门机构的记录人员制作审委会笔录,讨论结束后交各委员审阅并签名。笔录应当交承办人或合议庭参考并装卷,审委会专门机构也应将笔录复制后予以归档;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在作出决定并制作裁判文书后,应当提交一份裁判文书于审委会专门机构存档,以备查阅。(四)完善基层法院审委会的工作方法。首先,解决透明度问题,公开、公正是世界司法活动的趋势,审委会秘密讨论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对案件的结果失去了直接的抗争。应该讲,审委会讨论案件不是开庭审理案件,没有法定情形要求有关当事方到场申辩,但这却决定着案件的最后结果,在透明度上难以做到公开。因此,凡上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应将案件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情况提前告知当事人,如审委会的组成人员、讨论日期等,并告知当事人可行使申请回避之权利。其次,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旁听,增加定案透明度。对于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审委会可以采取邀请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的办法,提高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透明度。通过了解案件的决策过程,进而理解判决的产生过程,对案件处理的结果自然就心服口服了。审委会应当确定回避制度,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委会委员中有需要回避的话,何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何时提出申请、被申请人是否回避等问题也就成了一个法律上的盲点。再次,建立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分为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专门主题会议,由各相关业务庭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参加,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由庭长负责召集。这样有利于各类案件的处理平衡,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主要的是能初步解决疑难案件的一些问题,减轻法官压力:“有利于提高审委会议案质量”。最后,规范案件讨论工作方式。一是尽量限制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的条件及数量,并且审委会只宜对案件的定性、责任分担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决定;二是合议庭在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审委会组成人员的名单及可行使的申请回避的权利;三是审委会对于合议庭认定事实不清的案件可直接由若干委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在认定事实清楚后再提交给审委会讨论决定;四是审委会委员讨论案件必须以书面形式发言,以提高水平,明确责任。结语审判委员会作为我国特有的司法形式,在保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发挥审判人员的集体智慧,以及实行审判民主,加强执法监督等方面,都起到积极作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xx-xx)》将“完善审判委员会讨论
本文标题:基层法院审委会职责范围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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