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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列入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本法所称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是指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第二条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船舶的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游艇的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依照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第四条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加收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免征车船税。第六条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代收车船税,一并出具保险单和代收税款凭证。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第八条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第九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条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登记,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第十一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公租房建设运营将获六项税收优惠财政部、国税总局11月1日下发通知,决定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优惠税种涉及减免契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6种。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为三年。这是继国土部、住建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后,政府有关部门再次出台地产调控政策。通知明确,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地方政府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有关文件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继日前银监会各地调查第二套房贷款落实情况后,四部委5个月后再出政策,新一轮调控很可能就此展开。”对于近期相关政府部门接连出台地产调控政策,北京中原三级市场研究部总监张大伟如是说。他认为,与4月份的系列政策重在增加二套房或炒房者的交易成本相比,新一轮政策明显开始着眼于增加供应量。接下来政府有关部门很可能继续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供应的调控,特别是对开发商变相捂盘或开发贷款等出台严格政策。那么,此次税收优惠政策能否刺激地产商积极介入公租房领域呢?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旭表示,这次优惠力度最大在于经营环节,尤其是对房租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但在开发环节的优惠力度很小,对开发商建设公租房吸引力有限。煤炭资源税牵一发动全身近期市场传言称煤炭资源税要上调,改革方案很可能将煤炭税目的税率定在3%-5%之间,国内煤炭主要用途是发电,资源税上调意味着电厂成本进一步提高,当前火电企业本已亏损,这势必推进煤电联动政策,进行电价机制改革,煤炭资源税上调可谓牵一发动全身。在一系列改革资源税的政策信号频频发布之后,接下来是否会将煤炭纳入资源税改革视野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消息人士称,改革方案很可能将煤炭税目的税率定在3%-5%之间,部分大型煤企现已在为资源税改革做积极准备。10月27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继续推进费改税,全面改革资源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要素市场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类产品价格关系等。事实上,资源税改革已经先行一步,2010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而这份改革方案并未将煤炭纳入其中。市场预计可能出于避免加大通胀压力等诸多原因,即便全国推开资源税改革,也暂时不太可能对煤炭实施从价计征。但7月上旬在京召开的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指出,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要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对煤炭、原油、天然气等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中国煤炭资源税的现行征收方式仍是从量计征,税率方面,除了焦煤资源税税额统一为8元/吨之外,各地区其它煤种税率多为3元/吨左右。目前规模以上煤炭企业资源税征收额实际占销售收入1%,此次资源税改革方案已初步确定将资源税征收税率由实际占销售收入1%提高到3%-5%,以焦煤为例,按5%的税率计算,从价计征后的税负可能是原来从量计征税负的5-7倍。当前国内煤炭主要用途是发电,资源税上调意味着电厂成本进一步提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10月29日发布的2010年前三季度《全国电力供需与经济运行形势分析预测报告》显示,全国已有10个省的火电企业全部亏损;发电企业因亏损面临资金链断裂风险。目前正值北方采暖期临近电厂冬季储煤之际,但一些电厂已无钱买煤,可能产生不能保证电力、热力供应的风险。“市场煤、计划电”的价格机制和“电为央企、煤归地方”的管理体制,是造成煤电矛盾加剧和火电企业亏损的根本原因。因此,要加大价格机制和管理体制改革力度。火电企业严重亏损的原因主要是电煤价格上涨太快。今年市场煤价比上年同期上涨超过100元/吨,五大电力集团到厂标煤单价平均上涨超过15%,经营压力巨大。在当前背景下,如果煤炭资源税上调的话,火电企业亏损将进一步加大,而目前的电价形成机制是造成火电企业亏损的重要原因。为了化解煤电矛盾,国家发改委曾于2004年颁布了煤电价格联动机制,2005年5月和2006年6月,国家发改委两次实施煤电联动,销售电价累计平均每千瓦时提高了5.02分钱;2008年在电煤价格再出现大幅度攀升的背景下,国家发改委分别于当年7月1日和8月21日两次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对维护发电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实际上煤电价格联动并未到位,煤价上涨幅度一直高于上网电价的涨幅,这使得发电企业亏损不断加剧,燃料成本目前在中国发电企业总成本中已占据70%的比例。综上所述,资源税上调意味着电厂成本进一步提高,当前火电企业本已亏损,应尽快落实煤电联动政策,加快推进电价机制改革。在合理的电价机制形成过程中,同时加快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改革步伐,以形成合理的电力定价机制。费改税超100项行政收费拟取消13个部委联席,工信部部长李毅中牵头,从年中到年末,面对的是18个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69个大类的收费项目,还有上千个收费子项——一场史上规模最大、规格最高、历时最长的企业减负行动,正在全国展开。10月28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工信部新闻发言人朱宏任表示,作为在企业总数中占比例很大部分的中小企业,仍然存在着融资难、税负负担较重等问题。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信部官员日前透露,在“十二五”规划中,对于减税和减少收费都做了重笔描述,涉及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超过100项。在对现有的政府收费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会用税收取代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可能会形成一个新的附加税品种,而这项“费改税”的方案,已经草拟完毕,并将于12月底前上报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也提到了“继续推进费改税”改革。多部委“减负”行动“督查组还在各地调研。”工信部的官员对本报记者说,“督查组是在6月份成立的,共有5个,分别由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质检总局牵头,牵头单位局级领导同志担任组长,成员则是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同志。”据介绍,5个督查组分别赴东、中、西部省份调查,每个小组负责2到3个省份,主要的任务是督查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完成情况和中央关于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同时,督查组还重点了解当前企业负担存在的突出问题。一位参与督查的人士向本报透露,经过前一阶段的调查发现,东部省份政策落实的情况比中部好,中部则好于西部。总体而言,民营经济越不发达的地区,企业的负担越重,其中甘肃、贵州和云南等三个省份的企业税负最重。在与督查组的座谈会上,贵州省相关部门的官员也坦言,一些职能部门重审批、轻服务、重收费、轻办事、办事效率低,尚存在“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现象。我们从工信部了解到,对企业减轻负担的专项治理活动分三个阶段开展:在8月底之前进行督查清理,9至10月提出清理减负的政策性措施,12月份突出加大检查力度。企业“非税负”沉重“一家年利润100万的企业,年度应缴税55万元,但这不是全部,此外还有20多万的杂费,企业的负担沉重。”工信部的官员说。上述参与督查的人士说,除了纳税之外,企业还要承担工商部门、环保部门、质监部门、公安卫生安全等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负担不仅重,而且异常复杂。全国每年到底有多少不合理的收费,目前尚没有公开数据统计。但据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保守估计,企业除了向政府各部门正规缴纳税外费用外,用于支付由于行政管理、审批、监管、执法等方面寻租设置发生的费用,在8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北京财税研究院院长曾国祥认为,我国宏观税负大致在23%左右,与发达国家相比并不算高。但问题主要集中在“杂税”上,各级政府发文收取了名目繁多的行政性收费,这其中还不包括乱收费行为。“正税、准税收和杂税,综合在一起,构成了一个相当沉重的广义的宏观税收负担。”他说。身处民营经济最发达地区,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对企业承受的负担深有感触。10月28日,周德文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中小企业的税费太高了,负担比较严重,而且这些重负阻碍了企业的发展,现阶段温州地区的中小企业发展很不景气,利润额只能达到1%到3%,稍微有些风吹草动,就会有倒闭的危险。十二五拟推“费改税”本报记者从工信部了解到,领导小组将在汇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情况的基础上,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提出进一步做好企业减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12月底前上报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在十二五规划中,对减税和减少收费都做了重笔描述,涉及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超过100项。”上述工信部官员向本报透露,“在此基础上,会用税收取代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可能会形成一个新的附加税品种。”中国民(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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