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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汇交发[2006]202号关于发布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主协议的通知银行间外汇市场各有关会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汇复[2006]186号),现发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主协议》。请相关会员银行在收文后尽快安排签署该主协议,并按规定将协议的副本送交交易中心备案。交易中心将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交易终端及时向市场会员公告协议签署情况。联系人:张琦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邮编:200002电话:021-63230324或63298988-5210,3026传真:021-63298998电子邮件:fxsupport@chinamoney.com.cn2006年8月7日交易中心启用位于上海浦东张江的新办公楼后,电子邮件不变,新的地址和电话等联系方式将另行通知。—2—附件: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主协议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外汇市场远期及掉期交易主协议通知—3—抄报:外汇局国际司,人民银行货政司、市场司联系人:张生举联系电话:63298988-5326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综合部2006年7月21日印发—4—附件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主协议通用条款第一条为促进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明确双方在达成的各项交易下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此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主协议(“本协议”)。第二条本协议的管辖范围双方在本协议生效日和生效日之后相互达成的以及双方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前相互达成且于本协议生效日存续的任何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均受本协议管辖。双方在本协议生效日和生效日之后相互达成的任何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均受本协议管辖。除非双方在特别条款中做出相反约定,否则双方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前相互达成且于本协议生效日存续的任何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均自动纳入本协议的管辖范围。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双方可以约定将双方之间达成的任何其他的交易也纳入本协议的管辖范围。第三条文本结构和单一协议本协议的通用条款、特别条款、以及双方就每一项交易达成的约定(生效的交易成交单记录有上述约定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连同每一个这样的成交单),构成双方之间的单一和完整的协议。一方在任何一项交易下履行其任何一项义务,均基于对方承诺在所有交易下履行其所有义务。除非另行约定,一方未能履行其在一项交易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均应构成其未能履行整个本协议。双方基于此原则达成本协议和本协议下的每一项交易。第四条文本的优先效力特别条款与本协议的通用条款不一致的,特别条款有优先效力。双方就一项交易达成的任何约定(生效的成交单记录有上述约定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包含该成交单的规定)与本协议的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不一致的,仅就该项交易而言,双方的上述约定有优先效力。但是,双方达成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和/或与一项或多项交易有关的任何约定—5—(不含通用条款部分),违反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要求的,则在其违反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要求的范围内,该违背部分的约定无效。双方达成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或与任何一项或多项交易有关的任何约定,与通用条款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及与第三十一条中的交易、生效日、仲裁机构以及中国法律的定义相违背的(依前述各条款的规定双方可以自主约定的部分不在此限),该违背部分的约定无效。双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对通用条款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对第三十一条中的交易、生效日、仲裁机构和中国法律的定义、以及对本段措辞进行任何删减、放弃、废止、取消或进行具有上述类似效果的任何其他举动的权利(依前述各条款的规定双方可以自主约定的部分不在此限)。第五条按约定支付款项受限于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约束,一方应当按照约定,在到期日将一项交易下到期且应由其支付的任何币种的款项按照该种货币的市场通行的支付方式向对方进行足额支付。第六条履约前提条件一方履行通用条款第五条的义务取决于以下前提条件:(一)对方没有发生且持续存在任何一项违约事件;(二)对方没有发生且持续存在任何一项潜在违约事件;(三)针对相关的交易,提前终止日尚未产生或尚未被有效指定。第七条账户变更一方变更其事先指定的账户的,应当在账户变更所适用的预定付款日之前至少十(10)个营业日通知对方。除非对方就变更账户及时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任何一方均有权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变更账户。第八条付款净额结算如果双方在特别条款中约定本条适用于双方,且如果在双方之间达成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交易下,在任何一日双方均须向对方到期支付相同币种的款项,则双方支付该币种的款项的义务将于当日自动地抵消和解除。如果一方本应支付给对方的款项的金额高于对方本应向其支付的款项的金额,则该方仅须向对方支付较大金额和较小金额之间的差额。第九条声明和保证一方应向对方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6—(一)其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下的各项义务;(二)以其名义达成和签署本协议以及任何交易的人员,已获得其内部正式和充分的授权;(三)以其名义或代表其从事任何交易的人员,均已通过了相关的业务培训并获得了国家相关权威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前提是前述业务培训和资格证书为从事相关交易所必须;(四)其在本协议和任何适用的信用支持文件下的义务构成其合法的、有效的及有约束力的义务;(五)其没有发生和持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且就其所知,没有任何针对它的终止事件已经产生和持续存在;其不会因为签署本协议或任何信用支持文件或履行其在本协议下或在其为一方的任何信用支持文件下的义务而导致上述事件或情况发生;(六)其有必要的知识和经验来评估每一项交易的利益和风险,其不依赖对方的任何建议或推荐来达成每一项交易;(七)在任何法庭、仲裁庭、政府机构或其他类似的权力机构面前,没有针对其或(如果该方在特别条款中就本款指定了特定实体)针对其指定的任何特定实体的任何可能严重负面影响到本协议或该方签署的任何信用支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的,或对其履行本协议或该信用支持文件下的义务可能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诉讼、仲裁或类似的举动正在进行之中;并且就其所知,没有任何人对该方或其任何适用的特定实体威胁要采取任何上述举动;(八)其应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前提是不遵守前述法律会严重负面影响到其在本协议或在其为一方的任何信用支持文件下的实质性义务的履行;(九)如果在特别条款中和/或在双方就交易达成的约定中明确该方应做出额外的声明和保证,则其在此向对方做出该等额外的声明和保证。一方应于本协议生效日和每一个交易的成交日向对方做出本条第(一)款至第(七)款的声明和保证以及(在双方未就做出本条第(九)款声明和保证的时间进行另行约定的前提下)做出本条第(九)款的声明和保证。在本协议生效日起至本协议终止之日的任何一天,一方均应做出本条第(八)款所列的声明和保证。第十条违约事件任何一方、或视情况而定,其任何信用支持提供者或其指定的特定实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该方(“违约方”)的一项违约事件:(一)未按时付款一方未履行其应履行的本协议下任何款项的按时支付的义务,且在对方就此发出未履约通知后,在三(3)个营业日届满后该未履约状态仍然未得以纠正。—7—(二)信用支持违约(1)双方约定以交付信用支持物的方式对全部或部分交易提供信用支持的:(a)有义务向对方交付信用支持物的一方,未按约定将信用支持物按时足额交付给对方;(b)持有对方交付的信用支持物的一方,未按照约定将其持有的对方交付的信用支持物按时返还给对方,或未按照约定把前述信用支持物的等同物按时交付给对方;或(c)持有对方交付的信用支持物的一方,未按照约定将其持有的对方已经交付的信用支持物所产生的孳息(不论该方届时是否实际收到上述孳息)按时返还给对方,或未按照约定把前述孳息的等同物按时交付给对方;且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在对方就此发出未履约通知后,在约定的宽限期届满后(双方未就此规定有宽限期的,宽限期为三(3)个营业日)此未履约状态仍然未得以纠正。(2)一方或其信用支持提供者对已经签署或承诺的信用支持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予以否认、放弃、拒绝或取消,或对上述信用支持文件的有效性提出质疑。(3)一方或其信用支持提供者不履行已经签署或承诺的信用支持文件的其他实质性义务,且在对方就此发出不履约通知后,在约定的宽限期届满后(信用支持文件未就此规定有宽限期的,宽限期为三十(30)天)此种不履约状态仍然未得以纠正。(4)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履行完毕其在任何信用支持文件相关联的任何交易下的全部义务之前,该信用支持文件被提前到期、终止或失效(信用支持文件按照其条款正常到期或终止的情况除外)。(三)违反声明和保证一方或其任何信用支持提供者在本协议下或在任何信用支持文件下做出的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实在该等声明和保证的做出日在任何实质性方面不正确或带有误导成份。(四)特定交易下的违约如果双方在特别条款中约定适用本款,且在特别条款中约定了任何特定交易,则一方、其信用支持提供者或其在特别条款中为本款目的而指定的特定实体:(1)对任何特定交易予以全部或部分否认、拒绝、放弃或取消;(2)在任何特定交易下,未按约定支付任何到期应付的款项或未按约定履行任何到期应履行的交付义务,且该不履约行为导致了该特定交易发生清算、义务加速到期或被提前终止的情形,或(3)在任何特定交易下,未按照约定在该特定交易的最终支付日或最终交付日履行付款或交付义务,或未支付与该特定交易的提前终止有关的任何款项,—8—且该不履约行为在适用的宽限期(如果未约定宽限期,则宽限期为三(3)个营业日)届满后仍然持续。但是,在上述(2)或(3)的情况下,如果未履约完全是由于一个相当于非法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的事件或情况所导致的除外。(五)交叉违约(1)一方、其任何信用支持提供者或其在特别条款中为本款目的而指定的特定实体(单独或集体)在与因借款而发生的任何负债义务有关的一份或多份协议或文本下发生违约事件或违约情形,从而导致此负债义务在上述协议或文本下被宣告提前到期或变得能够被宣告提前到期,且上述协议或文本下的累计本金数额不少于起点金额;或(2)在规定的任何到期付款日,一方、其任何信用支持提供者或其在特别条款中为本款目的而指定的特定实体(单独或集体)在与因借款而发生的任何负债义务有关的一份或多份协议或文本的一项或多项付款义务下发生付款违约且违约累计数额不少于起点金额,在任何适用的宽限期过后(如果未约定适用的宽限期的,则宽限期为十(10)个营业日),该违约行为仍然未得以纠正。一方或双方可在特别条款中选择:(A)适用本款下的全部规定;(B)全部不适用本款下的各项规定;(C)只适用本款下的第(1)项规定或只适用第(2)项的规定;和/或(D)约定其他额外的情形。一方选择适用本款的全部或部分规定的,其也应当约定适用的起点金额。一方未就是否适用本款下的全部或部分规定做出选择或未约定其适用的任何起点金额的,视为该方不适用本款的任何规定。(六)破产事件(1)一方、其任何信用支持提供者或其在特别条款中为本款之目的指定的任何特定实体发生解散(因出于联合、合并或兼并之目的而进行解散的不在此限);(2)一方、其任何信用支持提供者或其在特别条款中为本款之目的指定的任何特定实体出现资不抵债,不清偿或不能够清偿其全部或大部分到期债务,或书面承认其没有能力清偿其全部或大部分到期债务;(3)一方、其任何信用支持提供者或其在特别条款中为本款之目的指定的任何特定实体通过了停业、官方接管或清算的决议(因出于联合、合并或兼并之目的而通过上述决议的不在此限);(4)一方、其任何信用支持提供者或其在特别条款中为本款之目的而指定的任何特定实体启动了破产、停业、清算方面的法律程序,或启动了对其全部或大部分债权人的权利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其他类似的程序;(5)任何人针对一方、其任何信用支持提供者或其在特别条款中为本款之目的而指定的任何特定实体启动了破产、停业、清算方面的法律程序,或启动了对其全部或大多数债权人的权利可能产生负面影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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