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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及误区纠正调整技巧胡俊坤法律硕士、注册税务师nthkl@126.com——怎样正确判断和识别财税差异案例一•案由:通达公司、通金公司均为化妆品销售企业。其中通达公司为“一抹白”品牌的持有方,经通达公司特许授权后,通金公司可以使用“一抹白”品牌。当年,通达公司实现销售收入40000万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3000万元;通金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8000万元,发生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6200万元。已知通达公司利润为3000万元,而通达公司会计利润为-2500万元,无其他调整事项。•问题:如果发生于2011年,两家单位所发生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该如何进行扣除?如果发生于2012年,两家单位所发生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该如何进行扣除?•政策依据:(1)《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2)财税〔2009〕72号(3)财税〔2012〕48号•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新旧政策的四点差异?请看政策比较•答案案例二•2012年,晨曦公司将自产产品用于下列(1)发放给企业职工个人;(2)给企业财务部门使用;(3)作为企业的广告用品;(4)用于企业建办公楼;(5)用于企业抵债。请问:该公司在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须将哪几项业务确认为视同销售并进行纳税调整?•判断依据:(1)《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2)国税函〔2008〕828号•新税法视同销售规定的三个变化(1)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2)扩大了视同销售的对象(3)强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答案:(1)(3)(5)•案例三•2012年,北京中财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账面成本6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100万元的库存商品,换取另一企业的小汽车3辆自用,并收取补价20万元。请问:中财讯公司应当佬什么会计分录?办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又应当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如何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解答之一:借:固定资产-汽车65(怎么来?)银行存款20贷:库存商品60营业外收入8(哪儿来?)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17•这样处理对吗?•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八章非货币性交易第一百一十四条:•应确认的收益=(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1-60÷100)×20=8•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汽车的入账价值自然可以凑了☺•如何进行纳税处理呢?《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汽车的计税基础应当为汽车的公允价值:100×(1+17%)-20=97万元汽车的入账价值为65万元,而计税基础为97万元,两者之间也就会产生差异,在其后的几年中应当进行纳税调整怎样填报纳税申报表?应当确认多少收入:100万元已经确认了多少收入:8万元应当确认多少成本:60万元已经确认了多少成本:0万元申报表填报:附表3第2行100万;附表3第21行:60万;附表3第19行8万调减附表1第13行;附表2:12行•案例疑问•为什么要讲《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方式?(1)今年是最后一次机会,明年必须执行会计准则。(2)《企业会计制度》的好处是少计多少收入?•应当确认收入100万元,实际确认收入8万元,少确认利润92万元。将来也就少进行利润分配!•解答之二:借:固定资产-小汽车97银行存款20贷:营业收入100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17•同时:借:营业成本60贷:库存商品60•处理的政策依据:(1)《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3)国税函〔2008〕828号•由于在会计上已经确认收入,并且与税法的规定没有差异,因而也就不存在纳税调整问题。•问题:视同销售收入是否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等的扣除限额计算基数?•国税函〔2009〕202号•延伸:视同销售收入全部作三项费用扣除基数?看纳税申报表•筹划:如何在不增加收入的情况下增大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看案例:•赶个时髦:来您家变个性•案例总结:通过三个案例讲解,今明两天主要解决:•1、年终对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弄清会计上是如何核算的?•2、年终对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弄清税务上是怎样规定的?特别是有何新规定?•3、对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出现会计与税务不一致的规定时,怎样处理两者差异?•4、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能够做哪些事先税收筹划工作?请跟我来!!一、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有哪些新规定?如何解读?案例四•案由:•河南利丰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2009年,河南利丰公司取得通晶公司4%的股权,投资成本50万元,同时还取得鑫利公司5%的股权,成本40万元。2011年8月河南利丰公司将持有的通晶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转让价为80万元;2012年10月将持有的鑫利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转让价为60万元。当地税务机关核定河南利丰公司按应税所得率10%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①利丰公司的股权转让业务该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②2012年7月税务稽查时对2011年股权转让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该如何处理?••再看答案:•①2011年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因此,河南利丰公司在转让通晶公司股权的应纳税额即为:80×10%×25%=2万元•②对于2012年,即使当地税务机关出台有核定征收政策,也应当停止执行,因为在地方政策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之间,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应当优先执行。•③2012年河南利丰公司转让鑫利公司股权时,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60-40)×25%=5万元•④相应地,如果企业对2011年转让股权行为未作处理,税务机关稽查发现时也应当如下处理:(80-50)×25%=7.5万元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为什么不是:60×10%×25%=1.5万元?为什么不是:80×10%×25%=2万元?•因为有上方宝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即使当地税务机关出台有核定征收政策,也应当停止执行:在地方政策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之间,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应当优先执行。•问题:2011年,河南利丰公司在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要不要进行汇算清缴?•国税发〔2009〕79号•延伸:哪些企业不得核定征收?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案例五2012年,湖南衡阳中兴电子元器件公司董事层对财会人员作了调整,新会计人员对财税业务不熟悉,成本、费用核算不准确,但收入核算基本准确。请问:此时,税务机关能不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知:企业核算确认的收入总额为1300万元,其中含国债利息收入100万元以及从市财政局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200万元无其它事项。假设当地税务机关对电子行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则企业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能否核定征收?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不得核定征收的企业及范围参考案例四(略)•核率还是核额征收?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核定征收的方法国税发〔2008〕30号第五条•核率征收时应纳税额的计算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本题答案:(1300-100-200)×10%×25%=25•核定征收企业如何纳税申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案例六•甲乙两企业签订了一项劳务用工协议,约定:乙企业向甲企业提供劳务工50名,时间5个月;甲企业每月向乙企业支付费用计80万元。乙企业在收取5%的管理费后,将其余的76万元均作为工资以及社保费支付给劳务工及人保机构。其中工资性支出为60.5万元,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社保费等为15.5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10.5万元、失业保险3.5万元、基本医疗保险1.5万元)。•请问:甲企业所发生的80万元劳务工费用应当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回忆一下我们目前常用的处理:一般有两种处理:资本化或者费用,而费用化时一般都是作为管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会计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借: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等)800000贷:银行存款等800000•不通过应付工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自然也不存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计提问题。不通过应付工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如此处理存在较多问题。•现在应该怎样处理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一种处理:(1)计提应付工资时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等)785000借:应付福利费15000贷:应付工资745000贷:其他应付款——劳务公司40000贷:其他应付款——应付医疗费15000(2)向乙企业支付相关款项时:借:应付工资745000其他应付款——劳务公司40000其他应付款——应付医疗费15000贷:银行存款80000•这种处理对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财企〔2003〕61号•执行新《企业财务通则》财企〔2007〕48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结论:应当区分不同的会计制度•税收上要不要区分应付工资与职工福利?《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税函〔2009〕3号•问题:•企业实际发出的下列支出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有()(1)未统一供餐而按国家标准每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2)企业车改后取消班车而按国家标准每月发放的交通补贴。(3)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4)职工教育经费。(5)符合国家规定的供暖费补贴。(6)补充医疗保险费。•会计口径财企〔2009〕242号•税法口径国税函〔2009〕3号•延伸:返聘离退休人员还要交五险一金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用人单位不承担为返聘离退休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义务。•特别提示•企业与返聘离退休人员之间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吗?•企业聘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应当如何规范运作?案例七•甲企业向非关联方乙企业借入资金1000万元,发生担保费用、公证费用5万元;同时向其关联方丙企业借入资金3000万元,发生担保费、公证费12万元。•试问:甲企业因为借款而发生的相关担保费、公证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融资本质上就是借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解释,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税法是否执行上述规定?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当然执行:国税函〔2010〕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15号文的出台说明什么?税法上的利息支出与借款费用是彼此不相干的两种费用!•国家税务总局解读15号公告时称:对于融资费用“税法没有具体规定。”•为什么说税法对融资费用没有具体规定?难道税法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利息(包括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及其扣除所作的规定不包括融资费用吗?•税法上的融资费用应当是不包括利息支出的其他借款费用;反之,亦然!•税法真的对融资费用没有规定?那《特别纳税调整规程(试行)》第八十七条又是什么呢?15号公告的规定仅对非关联方适用?如此,是否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甲、乙企业未构成关联方,因而可以直接按照15号公告进行所得税处理,即将相关费用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甲、丙两企业构成关联方,因而只能适用《特别纳税调整规程(试行)》的规定,将相关担保费用并入利息支出,按照有关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规定进行处理!这是一个不正确的结论!•在关联方借款费用方面,《特别纳税调整》与15号公告的规定显然是不一致的,按照《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等等融资费用是作为利息支出的构成内容,按照利息支出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但是按照15号公告的规定,则直接作为费用进行税前扣除!•法律优位原则在此不能适用,两个文件都是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总结:(1)资本化与费用化区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2)资本化的条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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