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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顾译•第一部分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览•第二部分申报表的填列重点与方法第三部分税收优惠办理流程•第一部分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览•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二条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5月31日之前)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但也应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第八条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二)财务报表;(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部分申报表的填列重点与方法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部分项目)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部分)附表七: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一、利润总额的计算•会计利润•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主表前13行“利润总额计算”的数字直接取自利润表。•确定公益性捐赠限额的基数•收入、成本、费用来源于附表一和附表二(一)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1、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的数据来源。(1)、附表1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由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构成,不含视同销售收入。本项目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2)、视同销售收入附表第13行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所得税实施条例二十五条国税函(2008)828号确定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则是以附表1《收入明细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作为依据的。即由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构成。•2、营业外收入附表第17行填入主表第11行注意:政府补助收入等均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所得税汇算时填入附表一24行政府补助收入计入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1.风险和报酬转移。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1.《企业会计准则》:1.风险和报酬转移。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1.确认条件1.还包括非日常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属于广义的收入概念,税法大于会计1.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1.收入口径1.税法1.会计不同销售方式下确认收入时间•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除所得税法和条例规定除外,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1.不作为广告费宣传费、招待费计提基数1.营业外收入(固资、无形等)/投资收益(股权、债券等)1.3、转让财产收入(所有权)1.附表1第5行;作为广告费宣传费、招待费计提基数1.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1.2、提供劳务收入1.附表1第4行;作为广告费宣传费、招待费计提基数1.主营业务收入1.1、销售货物收入1.税法1.会计1.按收入性质分类1.经营租赁:直线法1.权责发生制1.成本法:2.权益法:1.确认时间1.合同约定1.合同约定1.作出决定1.确认时间1.税法1.会计1.按收入性质分类1.作为广、招计提基数1.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让1.6、租金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收入1.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让1.5、利息收入1.免税收入1.投资收益1.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注意1.账务处理1.税法1.会计1.按收入性质分类1.注意1.确认时间1.确认时间1.账务处理1.一般不做调整;不作计提基数1.实际收到1.实际收到1.营业外收入1.8、接受捐赠收入1.计提基数1.合同约定1.是否提供后续服务1.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让1.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国税函【2010】79号……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例(二)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它业务支出”和“营业外支出”,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其他相关政策国税函(2010)079号•期间费用的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088号: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规范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明确税前扣除的条件、标准、需报送的证据材料和办理程序,并严格按规定审批。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转让损失、合理损耗、清理报废等损失,要严格审核证据材料,实行事后跟踪管理。要对大额财产损失实地核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六、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重点对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又无正当理由的成本项目,以及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进行核查。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确保扣除项目的准确性。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按规定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实地核查,进行追踪管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补缴税款。凡应审批而未审批的不得税前扣除。汇总纳税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除企业捆绑资产发生的损失外,未经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总机构不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0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主表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主表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额。本项目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行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用“-”号填列。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和出让时,处置收益部分应当自“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转出,列入本行,包括境外投资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纳税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项目的金额。(一)收入类调整项目1、视同销售收入,与附表一相对应国税函(2008)828号2、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执行《准则》的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时,通过“营业外收入”帐户进行核算。执行《制度》的企业,接受捐赠资产通过“资本公积”账户进行核算。•税收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其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注意:接受非货币性捐赠转入“资本公积”账户的是捐赠额与相关费用的差额,调整时要按捐赠额进行调增处理。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接受捐赠收入不填《收入明细表》,直接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接受捐赠收入”栏进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3、不征税收入主表16行附表三14行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财税(2008)151号•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财税(2011)070号•4、免税收入主表17行附表三15行附表五1行国债利息收入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条例八十二条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条件一、二条例八十三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条件1非营利组织财税(2009)123号条件2收入财税(2009)122号批准权限川国税函(2010)007号•5、减计收入主表20行附表三16行附表
本文标题:XXX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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