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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北京来助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主讲人:鲁有群电话:69244167手机:13601371882主要内容申报要求收入成本部分扣除类部分资产类部分其他申报要求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2013年5月31日前申报2012年度)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关联报表)一般企业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重点税源企业加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损失同时报送(资产损失申报表)1、清单申报(同时附送)2、专项申报(先申报没问题后再报年度报表)申报表填报注意事项先填:报表一、二、六、七、八、九、十、十一再填:报表五、四、三最后:主表纳税申报表不能空,没有数据的补零附表一:企业主营业务是所列四项(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建造合同)以外的,填在12行。附表三纳税调整表,无论是否调整增加或减少只要企业有发生额,都要填报。申报表填报注意事项附表五: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所属行业一定要填上。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填在附表五34行6万以下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的税税额15%直接填在附表五34行。提醒注意:最后一定要看看主表第13行“利润总额”是否跟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一致。申报表填报注意事项11项重点监控指标工资薪金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征税收入职工福利费支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准备金调整项目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利息支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申报表填报注意事项在本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中,对与网上申报的企业,市局协调信息中心,对零申报企业、纳税调整表为空的企业进行了监控,对于对零申报企业、纳税调整表为空的企业将无法进行网上申报,一律要求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数据核实。对于直接上门的零申报企业、纳税调整表为空的企业,申报岗人员不得直接受理其年度申报,应交由管理岗人员复合。对于零申报和纳税调整表为空的企业,要求管理员分别对查帐征收、核定征收不同情况进行辅导、评估、检查。查帐征收企业先评估成本费用项目,从零申报转为亏损申报,再评估收入项目,争取由亏损申报转为有税申报。核定征收企业重点评估其他收入项目、利息收入(注册资本金等银行存款利息)等,通过发现收入,从零申报转为有税申报。请各税务所加强对对零申报企业、纳税调整表为空的企业的监控、管理,力争在本年度消灭零申报和纳税调整表为空的现象。申报表填报注意事项关联业务往来表注意首页三个选项1、存在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Y2、存在对外投资情况YN3、存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YN关联关系(表一)必须填关联交易(表二、三、四)一般情况下也需要填报,(表五、六、七)没有相关业务补零。对外支付(表八、九)选填以下需要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1、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2、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3、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4、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5、高新技术企业、非营利免税、技术先进、动漫企业认定6、特殊重组业务备案、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收入成本部分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收入与发票的开具问题收入成本部分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不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几种特殊情况及成本的处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收入成本部分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成本部分(四)、不征税收入的核算要求及填报16.第1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本行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14.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第12行“不征税收入总额”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扣除类部分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扣除类部分一、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财税[2009]70号(残疾人加100%)补发工资申报扣除类部分二、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扣除类部分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5%、8%、全额)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09〕63号(先进技术企业企业8%)财税[2008]1号(软件生产企业全额)扣除类部分四、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税务代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扣除类部分五、业务招待费核算及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八条)扣除类部分六、广告费、业务宣传费(15%、30%、不允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有效期到2015年底)扣除类部分七、捐赠支出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9]542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扣除类部分八、利息支出第29行“9.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的金额;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利率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扣除类部分九、住房公积金及各类社会保险及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相关比例及扣除规定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扣除类部分十、佣金财税[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扣除类部分十一、各类保险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扣除类部分罚金、罚款、滞纳金、罚没财物范围一般是指具有行政执权的机关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常见的有税务机关、城管、法院、卫生监管、土地执法机关、安全检查机关、消防等)企业之间的所谓罚款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扣除类部分十二、开办费(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按60%处理)扣除类部分十三、研发费用国税发〔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执行到2011年底)提供市级科技部门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资产类部分一、财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实际资产损失(实际发生)法定资产损失(符合一定条件)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16号三、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试行)(北京国税)四、京国税发[2013]19号资产类部分二、投资损失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资产类部分三、固定资产折旧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资产类部分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不能不分情况全部为零)各类准备金扣除以前年度按5‰预提的坏账准备如何处理国税函[2009]202号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备案类减免税的管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5
本文标题:XXX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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