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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辅导二0一二年二月概述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法第五条)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计算方法和顺序: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一、收入(一)收入的形式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一、收入注意:1、在汇算调整时候,尤其注意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要及时确认收入。2、边角废料收入、价外费用等收入挂往来款,长期挂账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少交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或冲减成本类科目(少交流转税,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一、收入注意:3、公告2010年第19号: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取得的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无论是货币还是非货币形式,除另有规定除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自2010年11月26日实施。(以前政策考虑现金流,分5年确认收入)一、收入(二)关于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1、概述(1)“不征税收入”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本身即不构成应税收入,如: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不是税收优惠(2)“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是税收优惠(3)对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税法上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收入项目属于不征税或免税范畴,则企业应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一、收入2、不征税收入离我们企业有多远?《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一、收入财税[2009]87号和财税[2011]70号在内容上基本是相同的,区别在于财税[2009]87号适用时间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而财税[2011]70号的适用时间段为2011年1月1日以后(即无限期)。可以说,财税[2011]70号是财税[2009]87号的优惠延期。一、收入根据财税财税〔2009〕87号和财税[2011]70号。对于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按如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要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收入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收入(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收入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及取得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税[2008]151号)一、收入3、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根本区别不仅仅在于他们是不是优惠政策范畴,而在于他们税前扣除不同。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可以税前扣除。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收入(三)《收入明细表》中“收入”解析1、明细表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收入”包括“销售(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第二层次:“销售(营业)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第三层次:“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一、收入2、其他业务收入与营业外收入的区别:营业外收入:(1)和营业外支出一般彼此相互独立,不具有因果关系。(2)通常意外出现,企业难以控制;(3)通常偶然发生,不重复出现,企业难以预见;(4)不与企业经营努力有关;其他业务收入:不经常发生,每笔业务金额一般较小,占收入的比重较低,与其他业务支出对应。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属于一次性收入,属于营业外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出租财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属于其他业务收入。一、收入3、视同销售收入(条例第25条、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资产所有权属发生了改变)一、收入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未改变)资产移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用于对外投资(7)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用途一、收入【收入计量】属于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售价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一、收入(四)租金收入确认规则租金收入:包括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举例:根据租赁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一次性收取了3年的租金,每年租金100万元,共300万元,如何确认收入?税法经历了一个过程:分期一次性一次性或分期一、收入1、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第7条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2、新税法如何确认收入?《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新税法中对租赁费支出是如何确认的?《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1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存在问题:横向不配比一、收入3、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1条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一、收入出租方选择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应同时具备租赁期跨年度和租金一次性提前支付两个条件。如果对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但只是提前收取了部分租金或是租赁期满后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则出租人没有确认租金收入年度的自由选择权,不能分期确认收入年度,只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收入纳税人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但按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情形: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建造合同,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一、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费用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收入(五)几种特殊的销售形式这里注意以旧换新、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买一赠一、分期收款。1、以旧换新: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例:某电视机厂为了促销,开展以旧换新活动,新电视机不含税价2000元每台,旧电视机根据使用年限新旧程度确定回购价,假定回购价200元。则此项业务应确定销售收入2000元,回购旧电视机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成本为200元。一、收入2、商业折扣: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例:有些超市规定每天晚上7点以后生鲜食品价格打八折。七点以前卖100元的,七点以后卖80元。国税函[2008]875号;增值税实施细则;国税函[2010]56号;营业税实施细则都做了明确规定,总的原则把握“形式重于实质”这一原则,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为什么?)一、收入3、现金折扣: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例:某企业销售货物10万元,规定10天内付款给予2%现金折扣。假如第9天收到货款,扣除现金折扣实际收到9.8万元。发出货物,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10万元,实际收到9.8万元货款时再确认0.2万元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一、收入4、销售折让和退回: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一、收入小结:1、未开红字发票的销售折让是否冲减收入?不能2、现金折扣是否冲减收入?不能3、商业折扣是否冲减收入?可以,但价款和折扣额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一、收入5、买一赠一: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例:超市卖饮料,原先一大桶饮料卖10元,小桶饮料卖2元。买一大桶赠一小桶,还是10块钱。收入怎么算?大桶饮料售价:10*(10/10+2)=8.3小桶饮料售价:2*(10/10+2)=1.7一、收入6、分期收款:一次销售货物,分期收取货款。会计与税收分别怎样确认收入?会计: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
本文标题:XX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讲解(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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