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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政策解析财务长室会计部税务组张鹏2011.2.16一.按税基分项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㈠税基:年度利润总额1.年度利润总额,企业依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2.公益性捐赠支出⑴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一般规定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②县级以上政府及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③企业或个人在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④公益捐赠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税前扣除。⑵准予税前扣除的特殊规定①2010.4.14-2012.12.31,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玉树地震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②2010.8.8-2012.12.31,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甘肃舟曲县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所税、个所税前全额扣除。⑶纳税调节:年度利润总额(税基)↑,则一般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12%)↑,关键是季度预缴时的季度会计利润↑。[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之财政扶持↑]⑷选择捐赠方式:本公司等价商品(如视同销售,税负增加),不如先捐现金同时指定再购买本公司等价商品。⑸当年(会计利润≤0的)不盈利企业:①当年(超过12%)未能扣除的捐赠,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规则:一般服从于禁止,同时禁止又让位于特殊。∴没明确可结转的,不能结转)。②特殊情况(全额税前扣除)捐赠,无税基,不存在不能扣不能结转问题。㈡税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年营业收入和年视同销售收入。⑴视同销售收入①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收入额包括视同销售收入额。②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行为,与增值税、营业税“视同”内容有所不同,注意区分。⑵销售折扣和折让①折扣:商业和现金折扣;折让:销售折让和退回。②营业税规定基本同所得税,而增值税规定更严格。③现折: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商折或折让、退回形式,有利降低企业所得税等税的税负。④买一赠一:增值或营业税中,视同售让本企业商品,如售让模式和帐务按商折处理,同所得税,税负↓。2.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⑴企业发生如上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与生产经营活动全无关呢?]①与业务有关的礼品,不一定是业务招待费支出。②业务招待费,应至少是双方在场(甲方招待乙方)。③业务招待费,只是交际应酬费的一部分。⑵正确区分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会议费、差旅费。①纳税人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只要能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税前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②明显带“康师傅”标识的自产品以外的物品,比海报、挂旗、遮阳伞、康师傅小泥人工艺品、小礼品袋等,均用于企业形象宣传与新产品介绍,属于业务宣传。3.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⑴企业发生如上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⑵区别于赞助(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赞助不得在税前扣除。[※30%规定到期]㈢税基:工资薪金总额1.工资薪金总额,指企业发生(即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薪金总和,准予税前扣除。[津2010: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支付的准扣]⑴工资薪金合理性问题①企业,按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薪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②税务机关,进行合理性确认时,掌握的原则: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薪制度;企业制订的工薪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新稽查方法]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工薪相对固定,工薪调整有序进行;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薪,已依法履行了扣缴个所税义务;有关工薪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⑵发生支付与代扣代缴①工资发放:不是权责发生,不是收付实现,是每一纳税年度发生(权责),汇缴前按当地规定支付(实发)。当年计提薪资、年终奖,在次年初,地方规定不作纳税调整的时限,尚未实际发出的余额,纳税调增。②代扣(代收)代缴:※借款是其他形式的支付(新债务转老债务),应缴税。▲代扣(代收)是一法律行为;代缴是另一法律行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征管法§69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征管法§68条]▲借款时,进行代扣个所税的帐务处理,证明代扣了,只是没在规定期限内代缴;实际代缴时,可调整以前代扣帐务,最终,按实际代缴税款数进行帐务处理。2.职工福利费支出⑴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当年纳税调增。[福利?均等享受;工资?多劳多得]⑵员工班车费、异地调遣员工的租房费、办公电话费、员工工作服等,属于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费用支出,全无福利性质,可税前列支,不应计入职工福利。⑶国税函[09]3号中,关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内容的描述,每类最后均有“等”字,说明采用的不是正列举,解释存在较大空间,要注意当地税务机关解释的正确性。3.工会经费支出⑴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收据》税前扣除),超过工薪总额2%的部分,当年纳税调增。⑵企业应该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如下《专用收据》,可在税前扣除:①10.7.1前,应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②10.7.1起,应取得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⑴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⑵税前列支:不要将差旅费、会议费等混于其中。①职工教育经费: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企业财务通则》)。②差旅费: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现行财税法规,没有对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作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津市国税08年汇缴补充通知]③会议费:不分内/外部会议,会议发生的即会议费。▲会议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同河北地税]△费用标准:年初定例会/临时会议制度,税务局较认△支付凭证:如酒店税控机,只能餐费字样,证明即可二.按税法原则精神分项调整计算应税所得㈠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确认视同收入,调增应税所得;同时确认视同成本,调减应税所得。[总局缪慧频副司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09.4.24]2.资产所有权属不发生改变的(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和成本(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3.企业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的(资产移送他人),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按规定视同销售:⑴企业自制资产移送他人的,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⑵企业外购资产移送他人:凡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按购入价格确定销售收入。㈡不征税收入(及用其所形成的支出)1.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和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扣除。3.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㈢企业股权投资、转让1.企业股权投资损失⑴自2010.1.1,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确认损失发生年度,税前一次性扣除。※⑵在2010.7.28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如上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2.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2010.2.22)⑴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⑵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3.股权转让等所得※⑴自2010.11.26,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等,除另有规定外,均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⑵2008.1.1至2010.11.25,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2010.10.27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⑶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2010.2.22)三.其他重要调整项目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⑴一般规定①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②亏损,是指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③(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⑵筹办期不计算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计算为当期的亏损。⑶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①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属法规允许弥补的),允许调增的应税所得弥补该亏损。②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③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实际上,很难明确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哪条哪款处罚。只能按未如实按期申报处理,因不构成偷税实际,所以不能并处0.5倍以上罚款。④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处理事项,也按以上(总局2010年第20号公告)规定,自2010.12.1开始执行。2.开(筹)办费⑴企业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新税法有关长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⑵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完的开办费,可按如上处理。3.关于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⑴自09.1.1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08]170号)⑵自09.1.1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财税[08]48号中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规定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4.免税收入及对应的费用⑴不征税收入从根源和性质上,不属于营利活动带来的收入,不负有纳税义务。⑵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对企业的一部分收入不征税并不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⑶免税收入属于企业营利活动带来的收入,负有纳税义务,但税法予以免除。⑷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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