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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终企业结帐注意事项及税务提醒作者:王越江苏南通地税局15962946579(王是王越的王,越是王越的越,不能倒着念,倒着念就成勾践了)房地产企业,把房子卖掉,一百万,返租给我,答应给业主每月一万元,租给别人二万,精品资料网房产企业营业税按(20000-10000)=500.又按照二万的百分之十二交了房产税,接近一百万,少交营业税500,还有一个房产税应当退给人家2400应当退,税,是什么意思,左边是禾,右边是兑,中国古代农民交粮食来换取国家提供的国防,安全,法律等公共产品,我们税务局掌握的是无偿性,能多收就多收,三年,房产税冤,白交了一百多万,至今这个房产公司老总还不知道,在税务检查中,发票是检查的突破口,企业财务人员对票据的疏忽将造成严重后果,下边是结合工作实际总结出的重要经验,将有利于指导企业未雨绸缪,预作准备,减少涉税风险,少交MONEY.一、1、形式绝对重于实质,有票绝对胜过无票;2、特殊情况特殊处理,随机事宜随机处置;3、发票防伪事关重要,鉴别真假事在人为;4、发票与税收唇齿相依,受票和税政相辅相成5、真票假业务,假票真业务,真票真业务,假票假业务;6、业务不等于必须有票,凭证不等于必须外来;7、备足弹药,以备检查;8、开票要规范,收票要仔细二、收入类辅导确认收入与会计确认收入有一点不同:经济利益的回归与否,税务局不认,会计认,建筑业,成本80,万,预计还要发生20万,收入120万,但这时得知对方企业资不抵债,估计还不上了,只收到60万确认收入96,会计上只确认60,调增36,第二年,如果对方能够收回了,会计上补确认36,税收怎么办?自动调减36假如说真的收不回来了,怎么办?企业帐不要动了,属于损失,报批扣除,性质都是一样的,企业不存在多交少交的问题,但是如果批不了,永久性差异,1、视同销售问题若干举例,视同销售企税有,增税有,营税有,但字同意不同,需要区别。例:A企业以外购存货一批与B企业换入一生产设备,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无补价。存货成本80万,公允价值100万,增值税税率17%,成本模式,A企业帐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8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我问一下,企业买了个空调放在食堂里,可不可以抵扣,但是如果企业买了个大客车,有时装货,有时运员工上下班,可不可以,混用的可以,中央空调可不可以抵,立式壁式的可不可以了?总局网站的答疑不少就是我干的,厂区围墙上的监控设备可不可以抵扣?不可以抵扣,固定资产所谓的附属设备主要是从固定资产性能出发,监控主要是生产经营服务的,贷:存货8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企税按国税函828号第三条规定以购进价80万确认应纳税收入,同时确认销售成本80万,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零,(企业需要调增收入调增成本,虽然不纳税,但三项费用扣除基数增加)同时应当按照销售货物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金,即以公允价为计税依据。这里的增值税计税依据100万就不同于企业所得祝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额80万。例:A企业以库存商品100万与B企业某设备进行交换,增值税税率17%,库存商品公允价值120万,某设备公允价值140.4万,两企业均系一般纳税人.由于两企业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故A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12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贷:主营业务收入12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00贷:库存商品100会计与税务上均确认2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且增值税计税依据120万元也等同于应纳税收入额120万元。例:A企业将购进的B商品用于发放生产车间工人职工福利,B商品成本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则帐务处理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58.5贷:主营业务收入5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借:主营业务成本50贷:库存商品50增值税作进项转出不作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作视同销售处理。2、买一赠一问题某房产公司卖套房送部汽车,房子一百万,汽车六万,借银存100,贷经营收入1005万交营业税,借经营费用60000,贷银存60000流转税应交多少?60000换算不含税,乘百分之三交增值税,借银存100万,贷主营业务收入,94万,基他业务收入6万,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例:某企业为促销,购买笔记本电脑者再赠送精美背包一只,背包成本300元,笔记本电脑成本5000元,企业按10000元确认笔记本销售收入,假设笔记本电脑公允价值9500,背包公允价值500。企业应当作如下帐务处理:(1)借:银行存款11700贷:主营业务收入-笔记本10000(10000×9500÷1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背包500(10000×500÷1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2)借:主营业务成本-笔记本5000主营业务成本-背包300贷:库存商品5300如果企业做成借:销售费用贷:银行存款,增值税视同捐赠需要交纳增值税。例:某房地产公司出售住房一套,价格100万,成本80万,附赠价值1000元手机一部,假设手机公允价值1000元,住房公允价值99.9万元,借:银行存款100万贷:经营收入100万(房屋销售收入99.9,手机销售0.1)借:经营成本(房屋80,手机0.1)贷:开发产品80贷:库存商品0.1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而增值税实施细则第5条也有相同规定,而我们注意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4条第8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为视同销售货物,显然房产商的这一项销售行为是既涉及销售不动产(不属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不属于混合销售,那么是不是视同销售呢?营业税实施细则第5条的视同应税行为并不包括这种情形,因此对于赠送的手机不能核定征收营业税.那么是否应当按照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呢?(现实当中税务局就是按捐赠来确定增值税的)冀国税函[2009]247号:二、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递延收益)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三、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房产公司卖房送家具属于混合销售吗?厂家卖空调并负责安装属于混合销售吗?3、分期收款销售处理会计制度税收与会计无差异,都是按照合同应收日期确认收入,会计准则有点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2009年1月1日,A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B公司销售商品,双方签订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价格90万元(不含税,税率17%),分三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商品成本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商品售价81.6974万元。B资金紧张,90万里其实是包含了利息的,由现价81.6974万元,年金30万元,三期可知折现率为5%。2009年1月1日根据新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作会计处理如下:借:长期应收款105.3贷:主营业务收入81.6974贷:递延负债-待解增值税-销项税额15.3贷:未实现融资收益8.3026借:主营业务成本60贷:库存商品602009年12月31日,收到35.1万元,含增值税5.1万元,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第3款规定,以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可见应于当日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作帐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35.1贷:长期应收款35.1借:递延负债-待解增值税-销项税额5.1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105.3-15.3-8.3026)×5%=4.0849借:未实现融资收益4.0849贷:财务费用4.08492009年此笔业务会计利润为81.6974-60+4.0849=25.7823万元,而按照税法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30-60÷3=10万元,因此2009年此笔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7823-10=15.7823万元.2010年12月31日收到35.1万元时,作帐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35.1贷:长期应收款35.1借:递延负债-待解增值税-销项税额5.1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105.3-15.3-30)-(8.3026-4.0849)〕×5%=2.7891万元.借:未实现融资收益2.7891贷:财务费用2.78912010年此笔业务会计利润为2.7891万元,而按照税法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30-60÷3=10万元,因此2010年此笔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2.7891=7.2109万元.2011年12月31日收到35.1万元时,作帐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35.1贷:长期应收款35.1借:递延负债-待解增值税-销项税额5.1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105.3-15.3-30-30)-(8.3026-4.0849-2.7891)〕×5%=1.4286万元.或者8.3026-4.0849-2.7891=1.4286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4286贷:财务费用1.42862011年此笔业务会计利润为1.4286万元,而按照税法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30-60÷3=10万元,因此2010年此笔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1.4286=8.5714万元.而从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2009-2011年三年期间来看,此笔业务累计实现会计利润25.7823+2.7891+1.4286=30万元,而三年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10+10+10=30万元,由此可见上述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4、财政拨款问题海门某房地产企业拿地,政府和房产商作恶导致的,政府看中张三,抬了一个亿,张三拿到地,政府以财政奖励方式返还7000万,实际上3000,但是新闻媒体说地价已经达到一个亿,下次政府再卖地,会低于一个亿吗,土地价格这么高,政府其实难辞其咎,返还7000万,企业所得税作收入呢还是冲土地成本?政府以投资方式入股,7000万还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如果符合某些条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09年6月16日财税(2009)87号文粉墨登场了,到2010年底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当年拿到7000万,7000万不交税,花掉700万,调增700万就可以了,7000万要交税,但是用700,6300万当年交掉.资金使用价值.土增,这个土地成本是多少,一个亿还是3000万,企税是成本1个亿,千万要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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