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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地税“税收流动课堂”第二期2014年4月一、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二、办税服务简要指南三、地方税收主要税种简介四、地方规费业务简介第一章纳税人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一、纳税人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纳税人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序号项目序号项目1知情权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2保密权9委托税务代理权3税收监督权10陈述与申辩权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11拒绝检查权5申请延期申报权12税收法律救济权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一、纳税人的权利(14项,时间关系不展开)纳税人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序号项目序号项目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二、纳税人的义务三、法律责任1.税务登记及账簿凭证类处理及处罚依据不办理税务登记限期改正;提请吊销执照征管法第六十条税务登记证件使用违法1万;1万~5万税务登记办理逾期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千以下;2千~1万账簿设置、保管违法财会制度及核算软件未备案未报告全部银行账号税控装置安装、使用违法纳税人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2.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类处理及处罚依据逾期申报限期改正,可处2千以下;情节严重的可处2千~1万第六十二条偷税追缴,50%~5倍;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限改,5万元以下第六十四条不进行纳税申报追缴,50%~5倍未按规定解缴税款限缴;强制执行,可处50%~5倍第六十八条未按规定扣缴税款50%~3倍第六十九条纳税人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3.发票管理类(一)处理及处罚依据发票开具不规范的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三十五条拆本使用发票的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六条纳税人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4.发票管理类(二)处理及处罚依据虚开发票没收违法所得;虚开1万元以下的,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第三十七条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向社会公告第四十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5.其他类别处理及处罚依据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等方便可处1倍以下细则第九十三条阻挠税务检查责令改正,可处1万以下;1万~5万第七十条拒不接受税务处理收缴或停售发票第七十二条刑事移交(偷逃骗抗税及非法印制发票)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应当处罚但5年内未发现的不再处罚,但税款要追缴第八十六条纳税人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第二章办税服务简要指南•税务登记类•账簿凭证管理类•纳税申报类(一)新办企业报到1.补充登记:财产信息、租赁信息、银行账户、管理人员信息2.税种鉴定:税种税目、纳税期限、申报期限3.所得税鉴定:2009年1月1日起,新办企业按照缴纳的流转税确定征管机关(后面再详细介绍)(二)税务登记变更1.需要变更工商执照的,自工商执照变更后30日内2.不需要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3.跨区变更:因涉及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所以需要按照注销登记程序办理。一、税务登记类(三)外管证办理及使用办理外管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外管证。报验登记: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管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外管证的注销:经营活动结束,应在报验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然后到开具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备案。一、税务登记类1、设账期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税种,分别设置账簿。2、账簿语种: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3、账簿保存: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二、账簿、凭证管理(一)申报期限税种申报期限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次月15日内企业所得税预缴:月(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申报: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次月15日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按月或按季缴纳的,申报期限为月(或季)后的次月1-15日;按半年缴纳的,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4月1-15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10月1-15日;按年缴纳的,申报期限为每年的4月1-15日。三、纳税申报类温馨提示: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2、如纳税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如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可顺延一日。(本月延至18日)第三章地方税收主要税种简介•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一节营业税营业税(一)营业税、增值税范围劳务:货物的加工和修理修配以外的劳务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部分货物(二)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上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营业税一、两税划分、混合销售及兼营行为(三)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营业税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条例12条)收讫营业收入款项: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营业税提供应税劳务: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建筑业劳务为应税劳务发生地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所在地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纳税地点营业税四、计税依据:营业额(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细则第14条: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退还或后期抵减。细则第15条: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营业税全额纳税的例外情形:旅游业务: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营业税扣除项目必须取得合法凭证:发票:因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应税行为支付款项;财政票据: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签收单据: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国税函[2005]77号)营业税第二节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一、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原则精神(简略)1.法人税制与总分机构、合并纳税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原则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合法原则、配比原则、确定性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3.会计为主体与税法优先原则4.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5.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企业所得税二、国地税征管范围划分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由地方税务局管理。企业所得税三、减免税备案、资产损失报批(一)减免税备案事先备案(15项):非营利组织、农林牧渔、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技术转让、小型微利、高新企业、技术开发费、创业投资、加速折旧、综合利用资源、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动漫企业、其他事先备案类:年度终了后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不低于30个工作日提请备案在预缴申报时就能实际享受优惠的,应于预缴申报前不低于10个工作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明显不符合优惠条件、不属于备案事项、超过规定期限申请的,不予受理。事后备案:20项,国税函【2009】255号:属于事后备案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企业所得税(二)资产损失实际损失与法定损失:实际资产损失: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57号文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清单申报: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专项申报: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所得税清单申报申报范围: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专项申报范围: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企业所得税扣除年度及纳税调整: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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