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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集萃(一)1、福利费、职教经费、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比例?答: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总额14%范围内按实扣除。2、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总额2.5%范围内按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3、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总额2%范围内按实扣除。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扣除。2、年度终了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3、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可以调整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的规定,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4、企业2008年按合同约定收取的租金收入有部分所属期是2009年度的,是不是汇算清缴时应把这部分所属2009年租金收入剔除,不需要在2008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答:不可以。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收取的租金应作为2008年的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5、2008年12月份计提的工资在2009年1月份发放,可以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答: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在次年汇缴申报期前(次年5月31日前)发放纳税年度提而未发的工资,视同纳税年度的实发工资。因此,2008年12月份计提的工资在2009年1月份发放,如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则可以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6、单位现有一员工退休,医保中心要求单位为其补交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此保险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答: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实际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一次性计入当年费用,依法在税前扣除。7、小型微利企业要满足哪些条件?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8、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请问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如何把握?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9、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到什么时候结束?答: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2009年1月到5月。10、2006年购买的轿车,折旧年限可以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年限处理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2009年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集萃(二)1、企业07年购入的固定资产能否按新税法规定的年限调整后重新计提折旧?根据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和苏地税函[2009]80号的文件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因会计处理与新税法规定不一致而导致的两者差异,凡企业将该差异在账务上进行处理的,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2、企业执行企业年金制度,企业所得税税前能否扣除?根据劳动保障部20号令《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是否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年金的税前扣除按照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规定执行。3、企业的房屋装修费如何列支?纳税人的自有房屋,属于新房的第一次装修发生的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按规定进行折旧。今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装修费用应当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进行摊销。纳税人租用的房屋,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应当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按剩余租赁期限进行摊销,剩余租赁期限短于3年的按实际租赁期限进行摊销。4、向会员收取的会员费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会员费确认收入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一种是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5、企业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如何税前扣除?根据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6、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如何确定?根据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文件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7、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8、如何界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9条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9、搬迁企业利用拆迁补偿款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吗?根据财税[2007]6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0、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如何确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12、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都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13、哪些固定资产的折旧不得计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1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鼓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出台了何种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15、核定征收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根据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16、国家税务总局虽然在《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规定,保险企业支付的代理手续费按不超过代理业务实收保费8%的标准据实扣除,支付的佣金按不超过缴费期内营销业务实收保费5%的标准据实扣除。请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企业是否仍按原标准执行?根据财税[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一)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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