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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18日1我院收入分配制度主要内容及有关问题分析陈铁成二OO二年九月2002年9月18日2我院在创新工程试点单位实行三元结构等收入分配制度,是贯彻落实十五大报告、“七一”讲话以及中组部、人事部、科技部《关于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0号)精神,结合创新试点工作实际,进一步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原则的重要体现。2002年9月18日3我院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目标:建立灵活有效的符合科研单位特点的分配激励机制。也就是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要求的“加快建立有利于留住人才和人尽其才的收入分配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各类人才得到与他们的劳动和贡献相适应的报酬”。2002年9月18日4工作重点:搞活内部分配,充分运用内部分配自主权,使科技人员的收入与其贡献、绩效挂钩,探索科学合理的多种分配形式和办法。2002年9月18日5我院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内容一、“三元”结构分配制度1.《关于在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单位实行结构工资的指导意见》(科发人字〔1999〕0137号附件四)2.《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科发人教字[2001]139号)3.《关于进一步完善“三元”结构分配制度的试行意见》(人教字[2002]25号)各单位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2002年9月18日6我院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内容一、“三元”结构分配制度三元结构分配,是指以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励为主要内容的新的分配形式。其特点是保持与国家工资制度的衔接和联系,调整理顺各单位设置的工资收入单元,强调岗位、突出绩效,强调了对职工收入实行与岗位、任务、绩效、贡献挂钩的动态管理。2002年9月18日7我院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内容一、“三元”结构分配制度1.基本工资由现行工资制度中的职务工资、标准津贴、其它津贴补贴以及执行地方政策的各种津贴补贴组成,并随着有关政策规定变动或调整。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列支。2002年9月18日8我院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内容一、“三元”结构分配制度2.岗位津贴为创新试点单位的创新岗位单独设立,与创新岗位的性质及责任紧密联系,岗位津贴所需经费在创新经费中列支。发放岗位津贴的总量,原则上应控制在知识创新经费(经常性经费)的15—20%以内。2002年9月18日9我院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内容一、“三元”结构分配制度岗位津贴参考标准(万元/年):正研副研中级初级3.32.21.212002年9月18日10我院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内容一、“三元”结构分配制度(1)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岗位津贴的实施标准,按月发放。(2)年岗位津贴发放,最高不超过上一级岗位津贴参考标准,最低一般不低于下一级岗位津贴参考标准。年岗位津贴最高标准不得超过5万元。2002年9月18日11我院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内容一、“三元”结构分配制度3.绩效奖励搞活内部分配的主要内容,在“三元”结构分配中占显著地位。一般与对外争取经费强度、承担任务的重量、完成任务的绩效挂钩。所需经费从争取到的横向、纵向项目经费及其它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2002年9月18日12院依据对创新试点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加强对绩效奖励的总量调控。主要做法是:考核各单位上年度的对外争取经费与院拨事业费比例的完成情况和经济总量的增长速度;核定本年度创新人员绩效奖励总量是否增长及允许增长的额度。我院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内容一、“三元”结构分配制度2002年9月18日13院规定的创新人员绩效奖励总量增长额度:(1)未完成上年度外争经费指标的,本年度创新人员的绩效奖励总量原则上不得增长。(2)完成了上年度争取经费比例指标,允许本年度绩效奖励总量增长,增长额度由单位经济总量增长速度(比例)确定。我院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内容一、“三元”结构分配制度2002年9月18日14●上年度经济总量增长速度低于15%,本年度绩效奖励总量的增长额等于创新人员上年度总收入(不含院规定设置的创新岗位津贴)×经济总量增长速度。●上年度经济总量增长速度超过15%,创新人员本年度绩效奖励总量的增长额控制在创新人员上年度总收入的15%以内(不含院规定设置的创新岗位津贴)●经济总量增长速度超过15%的部分,为绩效奖励预留额度;可留存用于完成了对外竞争比例指标而经济总量增长速度不足15%的年份。我院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内容一、“三元”结构分配制度2002年9月18日15我院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内容一、“三元”结构分配制度院对三元结构分配总体要求:1.对于不同性质的工作和岗位,应通过“三元”结构体现分配导向。2.创新队伍中各类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以同地区、同类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市场工资价位为参考,合理确定。其整体收入,应保持在社会同类人员的中等偏上水平,其中优秀科技人员应在较高水平,但应注意保持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合理的比例关系,避免悬殊过大。2002年9月18日16我院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内容一、“三元”结构分配制度存在问题及建议:1.进一步调整规范岗位津贴、绩效奖励分配办法。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1)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与所在地区的收入水平相联系,岗位津贴、绩效奖励能够自我调控,自我完善。(2)按照院的要求,对三元结构分配有整体性、系统性的实施办法和前瞻性的主动思考。2002年9月18日17我院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内容一、“三元”结构分配制度存在问题及建议:2.三元结构分配的经费来源、支付渠道要进行梳理。(1)用创新经费支出的岗位津贴,只能用于创新基地内的人员。(2)在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情况下,绩效奖励不能进入工资总额的,走劳务酬金。(3)与财务部门配合,用足地方分配政策。2002年9月18日18我院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内容一、“三元”结构分配制度存在问题及建议:3.研究所要把科技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关注点,逐步调整到作出创新贡献上来。有成本核算意识,注重投入产出关系。●正确引导,克服急燥、浮躁情绪。●加强绩效考核,量化考核指标,与收入挂钩。●对绩效突出者,加大奖励力度。2002年9月18日19存在问题及建议:4.提倡加大收入分配透明度。●研究所应掌握并负责发放从到所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全部收入。●绩效奖励(或课题提成)应该透明。●避免公私不清、分配不公等问题,按劳分配,体现公正。我院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内容一、“三元”结构分配制度2002年9月18日20存在问题及建议:5.鼓励研究所在三元结构分配的基础上探索新的分配办法,建立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要有整体思考,要有配套措施。●可先进行试点,再逐步推开。我院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内容一、“三元”结构分配制度2002年9月18日21我院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内容二、协议工资1.协议工资根据试点单位科研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参考人才市场工资价位,平等协商受聘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并用合同(协议)的形式予以确认。2002年9月18日22我院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内容二、协议工资2.协议工资的实施对象有迫切需求的重点学科、前沿学科和交叉学科等领域中引进的高层次拔尖人才。主要应是已经获得教授或相当职位的一流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专家。聘用的方式及聘期,由用人单位根据科研任务的需要自行确定。2002年9月18日23我院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内容二、协议工资3.协议工资标准确定协议工资标准,一般以当地人才市场价位为参考。对引进的国外知名学者和领衔人才,在双方协商工资水平时,可适当考虑其在国外的实际收入。2002年9月18日24我院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内容二、协议工资4.有关规定和要求(1)协议工资的试点单位由院确定,试点单位必须制定实施细则报院审批。(2)协议工资可单独签约,也可在岗位聘任或项目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3)要兼顾双方的利益。协议生效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4)所需经费进入科研成本。2002年9月18日25为充分调动科技骨干的积极性,体现对科技创新工作的贡献,有条件的试点单位,可试行年功津贴制度。我院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内容三、年功津贴2002年9月18日261.年功津贴的发放原则。年功津贴应与岗位、考核结果、完成任务的绩效挂钩,并建立按年度正常增加的机制。岗位变动,年功津贴应随之调整。2.年功津贴的发放范围。应是试点单位岗位聘任人员中的科研及管理骨干。离开创新岗位的人员,应停止发放。我院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内容三、年功津贴2002年9月18日273.年功津贴的额度。以创新岗位津贴为基数,一般应控制在岗位津贴总量的5%内,制定标准,按月发放。4.年功津贴所需经费,从研究所创新经费中列支。我院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内容三、年功津贴2002年9月18日28我院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内容四、法定代表人年薪制(一)基本情况1999年5个单位2000年扩大到26个单位2001年扩大到37个,实际执行36个单位。2002年再扩大23个,共有59个单位。2002年9月18日29我院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内容四、法定代表人年薪制2002年批准为年薪制试点的23个单位名单:福建物构所、力学所、高能所、上海原子核所、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所、广州能源所、光电所、西安光机所、兰州化物所、长春应化所、空间中心、植物所、遗传与发育所、动物所、生物物理所、水生生物所古脊椎所、南京土壤所、新疆生态与地理所、海洋所、沈阳生态所、地球化学所、兰州近物所。2002年9月18日30我院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内容四、法定代表人年薪制(二)定义以年度为单位,依据院对创新试点单位绩效评价结果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管理业绩和所做贡献,确定法定代表人年薪收入的一种新型分配制度。2002年9月18日31我院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内容四、法定代表人年薪制法定代表人是创新工程试点单位最高层次的管理者,在严格考核法定代表人工作绩效的基础上,既加强了院对法定代表人的考核、监督、管理,反映了作为法定代表人在研究所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解决了将其收入保持、稳定在比较高的水平,解决其作为主要管理者酬劳一致、责权利一致的问题。2002年9月18日32我院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内容四、法定代表人年薪制(三)基本内容:1.法定代表人的年薪收入由基本收入和业绩收入(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基本收入主要由其承担的岗位任务和所负责任确定;业绩收入主要由其完成工作目标和取得的管理业绩确定。2002年9月18日33我院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内容四、法定代表人年薪制基本收入:以其在本单位按“三元”结构分配规定领取的收入计算,包括按月领取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绩效奖励等(不包括政府特贴、院士津贴、国家及院发给的专项奖金)。为规范收入分配,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收入一般应控制在进入创新岗位研究员平均收入的2倍以内,超出的部分,应核入业绩收入。2002年9月18日34我院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内容四、法定代表人年薪制业绩收入:又称风险收入。由院统一制定与考核分数相对应的业绩收入发放标准,在考核的基础上核定并发放。考核结果在70分—100分的,业绩收入按5万元—10万元核发。考核结果在70分以下(不含70分)及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科研工作造成重大损失者,不发给业绩收入。2002年9月18日35我院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内容四、法定代表人年薪制(三)基本内容2.院考核评价工作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本年度任务及目标完成情况,占总量的70%;二是对法定代表人个人管理行为(德、能)的综合评价,占总量的30%;三是对导向指标(三性贡献)完成情况的考核,另加10%。2002年9月18日36我院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内容四、法定代表人年薪制为减少考核,对法定代表人未做调整的单位,管理行为考核结果可适用两年,同时也允许单位申请考核。京区单位及直属所由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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