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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動產稅法」勘誤表(配合法規修正勘誤)98.02.22頁數原內容更正內容ⅢMpsMaps8AdvaloremAdvalurem18(一)房屋稅房屋稅之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房1)2996.01.10修正稅捐稽徵法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稽徵6Ⅰ)。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稽徵6Ⅱ)。33、3496.12.12修正稅捐稽徵法修正後條文: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刪稽徵18ⅠⅡⅢ)。3896.03.21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3條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96.03.21修稽徵23ⅣⅤ)。97.08.13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4條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稽徵24Ⅲ)。稅捐稽徵機關未執行第一項或第二項前段規定者,財政部不得依第三項規定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稽徵24Ⅳ)。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稽徵24Ⅴ)。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稽徵24Ⅵ):一、限制出境已逾前項所定期間者。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三、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四、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2五、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5797.08.13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4條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以處罰(稽徵44但書)。98申報地價申報地價(LandOwnersReportedValue)即土地所有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所申報之地價。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99公告地價所謂「公告地價」(AssessedandPubliclyAnnouncedLandValue),係指每一地價等級之平均地價,經由縣市政府公佈,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依據。112(四)土稅13Ⅲ(四)土稅17Ⅲ117-11894.02.14修正第7條公有土地之減免-(三)專賣機關…→整個刪除;(七)糧食管理機關倉庫用地(及鹽務機關……→刪除);(八)郵政、電信(刪除電信二字)12394.02.14修正(土稅減11-1)1.……。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酌以減徵。12494.02.14修正飛航管制區依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規定禁止建築之土地,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止建築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全免(土稅減11-4Ⅰ)135圖4-8土地法(土137)改為土地法(土173)13896.07.11修正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之罰鍰。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149168-17038994.01.30修正土地稅法第33條第六節稅率與稅額一、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百分之一百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二十。3暨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二、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三十。三、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四十。因修正前項稅率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之實質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並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前項實質損失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協商之。公告土地現值應調整至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全國平均之公告土地現值調整達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之九十以上時,第一項稅率應檢討修正。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二十。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三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三十。持有土地年限超過四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四十。156、181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徵收補償地價(倒屬第6行-土地稅減免規則94.02.24修正7、8、11-1、11-4、20、22、31、36條條文,刪除第19條)254圖7-1怠報金…3﹪怠報金…1﹪261(1)(契2)274表7-22.國民住宅…(全部刪除,94.01.16國民住宅條例修正公佈)28698.01.21修正……為準;其他財產時價之估定,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遺贈10)。293、299-30098.01.21修正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課徵百分之十(遺贈13)。29898.01.21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千二百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遺贈18)。430498.01.21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所發生未結之案件,適用修正後之前三項規定。但依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第四項抵繳財產價值之估定,由財政部定之。30933998.01.21修正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遺贈44)。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遺贈45)。325三、…三、…(遺贈5-2)改為(遺贈5-1)33098.01.21修正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遺贈22)。332、33398.01.21修正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課徵百分之十。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遺贈19)。34293.01.14修正(三)八十五年…「…不課徵…」修正為:「…,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44519.張金註19.張金柱
本文标题:不动产税法勘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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