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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稅學期報告~~~~~~~~~~~~~~~~~~~~~~~~~~兩稅率財產制轉換為單一稅率財產制之經濟分析--以中正區為例第11組財政四乙徐慧芹92205110財政四甲李聚玉92205111劉依姿92205113陳佳瑜92508007指導教授:張勝文博士1目次壹、前言.................................................2貳、研究動機.............................................2參、單一稅率財產制與兩稅率財產制.....................3肆、研究方法.............................................8伍、經濟分析.............................................9陸、結論與未來研究方向...................................23柒、參考資料.............................................24捌、工作分配.............................................24附錄附錄一樣本資料(臺北市中正區)附錄二臺北市35層以下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附錄三臺北市中正區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表附錄四臺北市房屋折舊率及耐用年數表附錄五臺北市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評定表2壹、前言每年都要繳的房屋稅和地價稅,近幾年並沒有明顯地受到大家的關注,但是其評價的方法和近幾年來經濟的發展現狀並不吻合,卻也沒有修改。很多情況讓我們發現,要檢視一下台灣的財產稅制是否需要做調整了。觀察我國的財產稅制度,地價稅和房屋稅查核過程和計稅過程浪費掉許多了人力,徵收到的稅收比重又不大,反觀其他國家實施的單一稅率制度,簡化了不必要浪費的人力成本,稅率一致,也不會有台灣房屋課重稅、土地課輕稅本末倒置的問題。本份報告要以經濟圖形的分析方式,來推導出改革稅制為單一稅率的結果,進行研究。貳、研究動機在修習財產稅理論與制度這門課之後,了解到原來房屋稅和地價稅之間,還有許多爭議點存在,包括行政面的問題,還有經濟面的問題。兩稅率制度之下,若房屋稅課輕稅,而地價稅課重稅,可因為土地的重稅,造成較高的土地成本,刺激以較低稅率的建築物來降低整個平均成本,鼓勵在土地上興建建築物或改良物等經濟活動,來增加土地的使用效率,促進經濟發展;加上在傳統財產稅理論中,土地具有不可移動性,故對土地課重稅不會造成經濟效率的損失,除了可刺激商業經濟活絡之外,也可以增加稅收;另一方面,因為房屋的供給具有彈性,對房屋課稅就會造成某部份的經濟效率損失。綜和以上的經濟論點,房屋課輕稅、土地課重稅較符合經濟效率,但現在台灣制度卻是本末倒置。再因Pittsburgh成功稅改經驗中,加重土地稅率,能在不產生扭曲效果之情況下,產生大量稅收且確實地提升了商業經濟的成長,確能作為台灣稅改的參考實例。此外,國外使用單一稅率的例子非常多,相較之下我國的稅制就相當繁雜,於是本組試想,假使利用現行的真實資料,是否可以模擬將台北市中正區改成單一稅率制,來檢視其稅率結構的改變,和經濟面帶來的影響。進而討探出是否單一稅率制在台灣可以是另一個修正或改革思考的方向。3參、單一稅率財產制與兩稅率財產制PartI單一稅率財產制單一稅率制度,將土地與地上建築物合併課徵不動產稅或房地產稅,如按不動產價值課徵者之美國若干州政府、德國、瑞士地方政府,以及按不動產租賃之純收益,即不動產純租賃價值課徵者有英國、法國、義大利之地方稅。以下我們以美國的單一稅率制為例說明。一、制度簡介稅基:以最近買賣價格為基數,或有稅局自行估價,皆以公平市價或公平市價之一定比率為準。稅率:視各州需要採彈性比例稅率於0至3%之間,由各地所需財政支出、扣除政府補助及其他收入後,估計出應課總額,除以房地價總額,求出當年度應課財產稅之稅率。免稅規定:(以加州為例)1、自用住宅免稅額—納稅人的主要自用住宅產業估值有七千元的免稅額。2、殘障退役軍人免稅額—最高免稅額可自不動產估值中寬免十五萬元。3、非營利機構免稅客—教堂、學校、醫院、圖書館有關非營利機構所擁有的不動產均可免徵。4、年長者購買自用新宅—年紀大於五十五的年長者,出售自用舊宅後兩年內另購新宅,只要買價不超過售價,則可依原有舊宅的稅值來課徵。一生一次。5、父母與子女間產權移轉的例外:a.自用住宅的移轉,不需重估價。b.非自用住宅的移轉,每一位父母有一百萬元的免重估額給子女。6、建築商免除補加稅—合格的建築商可申請免除補加財產稅(supplementalassessment)。47、合夥企業內合夥股份的轉移—合夥企業有的不動產,若只是不50%的合夥股份變動,原則上不影響稅額。二、效率分析以美國為例,財產稅收為州政府稅收中相當重要之來源,有相當重要的財政收入性,且各州視財政收入需要,稅率高低自行決定,且可能因各年通貨膨脹而每年改變,稅率具有相當之彈性。稅基以公平市價或其一定比率估價,較符合真實價格。對房屋和土地課同一稅率,過程較簡易明瞭,相對於台灣較不繁雜。PartⅡ兩稅率財產制台灣財產稅目前即是適用兩稅率制度,將房屋和土地分開課以不同的稅率,台灣目前房屋稅率高於地價稅率。一、地價稅:(一)制度簡介課徵範圍:除田賦以外,均應課徵地價稅。地價由主管機關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劃分地價區段地價。每三年重新規定一次。稅基: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總計徵之。稅率: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公式: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直轄市或縣(市)規定地價總額–(工業用地地價+礦業用地地價+農業用地地價+免稅地地價)/[直轄市或縣(市)規定地價總面積(公畝)–(工業用地面積+礦業用地面積+農業用地面積+免稅地面積)(公畝)]x7基本稅率為10‰,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者依下列稅率累進課徵:5※累進起點定價表設:累進起點地價為XX以下10‰X-6X15‰6X-11X25‰11X-16X35‰16X-21X45‰21X以上55‰(來源:稅法輯要民國九十五年版396頁,整理編彙)(二)效率分析課徵地價稅,是因為土地能為其所有人帶來經濟地租,產生收益,又其地價反應出土地的收益能力,且收益能力具永續性,HenryGeorge之土地單一稅理論指出,土地單一稅的目標即在課去其不勞而獲之部份。稅率又採分級累進制,以加重擁有過多財產之所有人地價稅的負擔,土地愈多,地價愈高,納稅能力就愈強,稅負也就愈重,符合量能課稅的原則,也可以防止地權集中及投機壟斷,促進土地利用。由於人類依存著土地而生活,土地的變動性小,又因土地的固定性及不可移動性,不容易隱匿,不僅課稅成本低,稅源廣,又具穩定性。二、房屋稅(一)制度簡介課徵範圍─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稅基-依房屋現值及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其現值原則上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並由稽徵機關參照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6房屋現值之核計,以「房屋標準單價表」、「折舊率標準表」、「房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表」為準據。※稅率結構法定稅率項目最低最高徵收率住家用1.2%2%1.2%營業用3%5%3%非住家用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幼稚園、托兒所、兒童托育中心、補習班、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1.5%2.5%2%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資料來源: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網站線上資料。)(二)效率分析台灣目前之房屋稅取之地方、用之地方,具有地方稅之特性,人依附房屋而居住,因此房屋具有固定性、無法隱藏逃漏,稅源普遍、穩定。房屋不斷地向空發展,樓層愈來愈高,也使房屋稅收具有潛在之增加性。政策方面,對房屋稅輕課,可鼓勵土地利用,但目前台灣現行房屋稅稅率重,顯示財政目的重於政策目的。且對房屋稅課稅,造成了部份效率損失。7PartⅢ兩稅率(台灣目前現況)V.S單一稅率(以美國為例)稅制兩稅率(台灣目前現況)單一稅率(以美國為例)稅目地價稅、房屋稅地方財產稅標的土地、房屋土地與建物稅基申報地價、房屋評定價格資本價值(市價)稅率0.2%--5.5%、1.2%--3%視各地預算而定優點1、分開計稅可清楚界定土地漲價總數之多寡。且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必要(土地漲價歸公)。2、房屋與土地可以分開依其性質不同進行折舊。3、分開且清楚地針對房屋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課稅。4、符合課徵目的不同的原則,房屋稅以財政稅收為目的;地價稅是為了促進土地使用、平均地權為目的。1、建物和土地的價值同漲同跌,密不可分,應課單一稅率。2、過程簡易明瞭,課徵成本低,減少了許多調查地價、評估現值的人力資源3、解決房屋稅負重於土地稅負的問題。缺點1、房屋稅額計算影響因素有:(1)用途類別、(2)總樓層、(3)使用情形、(4)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等四因素。有重複加重的問題。2、房屋稅重課,土地稅輕課。3、課徵過程太過繁雜。4、房屋稅與地價稅自用住宅定義易混淆。5、房屋核定單價與市價差太多。1、無法清楚界定土地增值的部份,及可能造成土地漲價歸私的情況。2、房屋與土地使用同一折舊率,不合現實情況。3、課徵目的不同,卻合併在同一稅制裡。(資料來源:本組自行整理編彙。)8肆、研究方法:本組試圖在總稅收相同下,分析將現行的兩稅率制度轉換為單一稅率制度所造成的經濟效果。本組在台北市中正區,蒐集共60筆的住宅用房屋及土地樣本資料,資料內容包含:房屋地址、面積、總樓層數、建材、使用情況、地號、市價,依據「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房屋折舊率」、「房屋標準單標」找出稅基。利用這60筆資料以台灣現行稅率制度分別計算出地價稅、房屋稅,加總地價稅和房屋稅後,得出總財產稅額,除以總房屋市價,即得到單一稅率制度下的稅率。本組將其稅率的變動結果,以NEWVIEW的論點進行分析。將中正區由現行的兩稅率改制成單一稅率,他區仍舊使用兩稅率,分析此項稅制轉換對中正區及他區在經濟、勞動、消費財、土地所造成的經濟影響。※研究方法流程圖蒐集60筆中正區的樣本資料計算每筆樣本資料房屋稅計算每筆樣本資料地價稅Σ房屋稅+Σ地價稅=Σ財產稅額Σ財產稅額經濟分析(NEWVIEW論點)Σ房屋市價單一稅率下的稅率=9伍、經濟分析經過本組的估計,台北市中正區若從兩稅率財產稅制改為單稅率財產稅制,適用的單一稅率為千分之六,大於現行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率千分之二,小於現行住宅用房屋稅率百分之一點二。PartI地價稅變動對土地的影響一、土地的特性:1、數量固定2、不可移動3、永久性(無折舊問題)4、生產要素之一二、假設:土地供給完全沒有彈性三、圖形分析LandLand0RentSR0R1R2D2D1D01、土地供給固定(L0)L02、原始未課稅狀態下,需求線D,LandRent=R003、台灣現行財產稅制度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稅率千分之二;需求線由10D→D,LandRent=R(R)01104、改為單一稅率的財產稅制,依本組估計出中正區的財產稅率為千分之六;需求線由D→D,LandRent=R(R)12215、對土地課稅無DeadweightlossPartII房屋稅變動對資本的影響一、假設:1、資本具有同質性,都是住宅2、兩個區域:中正區(A區)、他區(B區)3、資本可在不同行政區間流動4、資本使用者無法流動5、中正區使用單一稅率,他區維持原本的稅制二、原始未課狀態資本數量0RentalPrinceSA0A0R0LS0DA0資本數量0RentalPrinceSB0B0R0LS0DB0OriginalLong-RunEquilibrium說明:原始未課稅狀態下,中正區最適資本數量A,他區最適資本數量B0B0,兩區長期均衡的RentalPrice皆為R,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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