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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操作实务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一些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1、一般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找适用税率计算。需要注意的是,一月内的收入必须进行合并,然后找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免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税法准予扣除的捐赠额(1)收入额为一月内工薪收入总额,即合并后的收入额。(2)免税收入额:“三费一金”(以前简称的“四金”)(或其中的几项)和国家规定免于纳税的所得。(3)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或4800元(4)准予扣除的捐赠额:[(1)-(2)-(3)]×30%确定适用税率,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对照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确定速算扣除数:根据税率确定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关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计算。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原有的政策进行了调整。文件出台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总体上此政策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受到社会欢迎。:(1)适用范围和时间规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都可以适用《通知》规定的方法计算纳税。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新的办法,纳税人只要是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无论其属于哪一个年度的奖金收入,都可以按照新办法计算纳税。同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对于全年考核,分次发放奖金的,该计税办法也只能采用一次。(2)具体计算按照新的办法,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纳税人当月取得工资收入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也就是说,如果当月工资高于1600元,就直接将奖金除以12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当月工资低于1600元,就将一次性奖金收入与当月工资合并扣除1600元后,再按前述方法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例如一个人某月取得奖金14400元,当月工资为1500元。费用扣除额1600元与工资的差额为100元(1600-1500),奖金减去这个差额后的余额为14300,14300除以12等于1191.67,对照税率表,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14400-(1600-1500)]×10%-25=1405(元)如果该纳税人当月工资为2000元,就直接将一次性奖金额除以12,余额为1200,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全年奖金应纳税额:14400×10%-25=1415(元)当月工资的应纳税额:(2000-1600)×5%-0=20(元)最后,该纳税人合计应纳税额:1415+20=1435(元)采取上述计算方法,主要是考虑在不违背税法按月征税和便于计算以及利于征管原则的前提下,结合企业薪酬发放的实际,通过降低适用税率,适当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不是将奖金分摊到全年计算纳税。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那种认为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的余额低于法定的费用扣除额就不应该纳税的理解,是完全错误的。因为纳税人的费用扣除额在工资中已经扣除,用全年奖金除以12,主要是为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不是将奖金分摊到全年计算纳税,更不能作为判断是否纳税的依据。3、两处以上(含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两处(含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人,在实行单位代扣代缴的同时,纳税人应将其多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扣除一次费用后,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对单位已扣的税款,可凭完税凭证在应纳税款中抵扣。例1刘某在甲、乙两家企业任职,每月从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700元,另从乙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800元,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700+1800)-1600=1900(元)应纳税额=1900×10%-25=165(元)例2李某在甲、乙两家企业任职,每月从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另从乙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2500元(甲企业已代扣个人所得税款20元,乙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款65元),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0+2500)-1600=2900(元)应纳税额=2900×15%-125=310(元)应补交税款=310-(20+65)=225(元)4、对个人取得的“双薪”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实行“双薪制”后(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16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16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2]629号例3张某月工资2000元,2006年2月,单位根据年终考评情况,对张某增发一个月工资2000元,请计算张某2006年2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分析:因张某工资已超过了1600元,因此,单位加发的2000元工资应单独作为一月工资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算过程如下:①1月工资、薪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0-1600=4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5%-0=20(元)②“双薪”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10%-25=175(元)因此,张某2006年2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75+20=195(元)例4以上为例,假设张某月工资为1500元,2006年2月取得的“双薪”收入也为1500元,则张某2006年2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应纳税额:(1500+1500-1600)×10%-25=115(元)(二)关于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先后三次发文给予明确[国税发(1999)179号、国税发(2000)77号]和财税[2001]157号。目前焦点是扣除3万元,还是3倍的问题。2000年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77号文件时,结合四川当时的工资收入水平实际,提出了3万元的扣除额。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到2003年底,全省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已达到12300元。为了实事求是,在2004年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上明确:从2004年1月1日起,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收入,在全省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2004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14063元)现举例如下:例如某职工2005年6月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取得经济补偿金80000元,该职工在此单位工作时间为8年,故该职工就此一次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第一按照国税发(1999)179号文件,首先计算出个人的月工资收入(视为月收入)月工资收入:(80000-14063×3)÷8=4726.38(元)第二、计算当月的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额:(4726.38-1600)×15%-125=343.9(元)第三、该职工工作8年(视为8个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为:应纳税款=343.9×8=2751.2(元)(三)实行内部退养人员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规定:1、确定适用税率。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2、计算个人所得税。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张某所在的单位在2005年进行机构改革,对部分人员实行内部退养的办法,张某是其中之一,他于2006年2月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按有关规定,单位一次性发给张某2万元,自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起,张某还有20个月才到法定退休年龄,张某月工资为2000元,请计算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解:(1)张某取得的2万元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将张某取得的2万元收入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于月份进行平均,并与当月工资合并减除规定费用扣除标准后确定适用税率。20000÷20=1000(元)1000+2000-1600=1400(元)14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因此,张某取得的一次性收入适用的税率为10%。(3)计算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0+2000-1600)×10%-25=2015(元)因此,张某2006年2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15元。若张某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后,重新受聘于另一家公司,月薪1200元,则张某应将重新受聘每月取得的1200元与原2000元的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即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35元),并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四)关于董事费和法律顾问费的计算问题1、董事费。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89号)。如是按月领取,则按月扣缴;如是按次领取,则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规定扣缴。一般应以企业和当事人所签合同为准,无合同的,则以实际出现的情况为依据扣缴个人所得税例某人担任某企业的董事长每月领取董事费50000元,则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为:50000×(1-20%)×30%-2000=10000(元)2、法律顾问费与上面原则相同例某人担任某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每年一次领取常年法律顾问费80000元,则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为:80000×(1-20%)×40%-7000=18600(元)(五)关于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1、政策规定(1)征税范围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应按此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征税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人不明确的情况,对此,在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2)适用税率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国税发[1994]089号,国税函[2002
本文标题:个人所得税法 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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