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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及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XX省分局2011年11月1一改革的思路和主要内容改革的主要内容:变逐笔核销的行为管理为总量核查的主体管理。取消核销制度。企业不再办理核销,出口报关和申请退税时不再提交核销单。建立对企业进出口统一进行主体管理的新制度。——全面采集进出口和收付汇数据,通过企业报告剔除干扰因素;非现场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动态监测,锁定排查范围;现场核查,核实可疑情况;确定企业分类,实行分类监管。——绝大多数企业贸易获得便利,极少数企业被分为B类或者C类,适用严格政策,受到重点监管。2改革后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的新变化企业享有的权利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企业出口外汇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取消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企业履行的义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与货物进出口应当一致。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向银行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向外汇局进行名录登记和特定业务报告;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与贸易项下外债登记。3改革后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的新变化具体操作上,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不再办理核销,不再办理贸易信贷登记,不再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和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将出口收汇企业、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纳入名录。企业对贸易信贷、差额等情形进行义务性和主动性报告。对名录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分类管理——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大幅简化;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可收汇额和可付汇额的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凭外汇局《登记表》。412月1日开始,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银行端、企业端)企业通过互联网访问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选择进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试点期间,暂停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和网上核销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系统因涉及试点地区银行处理部分非试点地区企业的业务,试点期间仍不停用。5试点期间的政策法规与监管系统企业访问系统相关工作11月11日前已签署《确认书》的进口名录和出口收汇企业,统一作为监测系统初始化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企业11月21日起,名录企业可以进行监测系统(企业版)的网络连通、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访问测试等工作;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版)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业务。截止11月14日,未使用过应用服务平台(ASone)上业务应用系统的名录企业,将于2011年11月21日前在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自动开户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此类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6试点期间的政策法规与监管系统企业访问系统相关工作截止11月14日,已使用过应用服务平台()(ASone)上任何一个业务应用系统的名录企业,将于2011年11月21日前在应用服务平台自动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密码不变。其中已具有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访问权限的业务操作员自动获得监测系统(企业版)访问权限2011年12月1日起,应用服务平台将自动撤销试点地区企业已有的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访问权限企业端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访问设置手册》,可通过互联网的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下载7试点期间的政策法规与监管系统二、改革后业务办理的具体要求及时登记名录守法经营、合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按规定认真进行“企业报告”接受、配合外汇局的现场核查电子数据核查和《登记表》管理通过公告与留言进行信息互动8《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第十条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第十一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状况及其合规情况注销企业名录。第十二条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应当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承诺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外汇局对新办理名录登记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9(一)名录管理——政策法规(一)名录管理——主要内容行政许可项目用途:业务准入;正在接受管理的企业全集名录登记审核材料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登记保税区企业登记确认书辅导期名录变更/注销企业网上开户/撤销开户10(一)名录管理——注意事项不在名录企业,不得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试点非试点衔接历史业务处理:旧名录与新名录的衔接试点前期工作试点前确认书签署名录清理、批量导入11(一)名录管理——系统操作1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第十三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第十四条——主体一致性原则、代理业务第十五条——金融机构真实性审核要求第二十七条——分类管理措施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对须登记业务的处理13(二)贸易外汇收支——政策法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退汇审核第十九条——外币现钞结汇审核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对须登记业务的处理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单证签注与留存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异常情况报告第四十六条——B类企业适用措施第四十七条——C类企业适用措施14(二)贸易外汇收支——政策法规原则:贸易便利化和风险管理相结合特点:企业确保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对企业提交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企业采取不同的外汇收支管理措施;绝大多数企业充分便利,直接由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极少数企业受到较为严格的管理,有的由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加强了对代理、退汇等风险较大业务的管理要求贸易收支单证审核——分类对照表15(二)贸易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贸易收支信息申报国际收支申报核查专用信息申报16(二)贸易外汇收支——主要内容待核查账户——新变化出口贸易融资转口贸易收入对外支付——提前购汇出口收入——“先申报后审核”主体一致性原则——“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代理业务主体不一致的特殊情况《登记表》——特定主体和特定业务17(二)贸易外汇收支——主要内容转口贸易收支“支出后结汇”超比例登记退汇业务“原路退回”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回:事前登记现钞结汇保税监管区域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及其结售汇业务沿用现行政策单证出具与报送:取消《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单证签注、盖章与留存18(二)贸易外汇收支——主要内容试点非试点衔接试点地区试点政策非试点地区现行政策跨区业务视主体分类不同:风险较高的企业通过《登记表》衔接企业主动说明自身所在地区、名录及分类状况19(二)贸易外汇收支——注意事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第十六条对于下列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匹配的信息,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外汇局报告:(一)超过规定期限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以及延期付款;(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企业可主动向外汇局报告除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第二十七条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20(三)企业报告——政策法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明确义务性报告内容、方式和报告时间窗口第二十四条——规定主体不一致报告要求第二十五条——界定主动性报告内容、方式和报告时间窗口第四十六条——规定B类企业义务性报告的内容第四十七条——规定C类企业义务性报告的内容21(三)企业报告——政策法规不同报告的互斥已进行贸易信贷(含远期信用证)、转口贸易报告的,不得同时进行差额报告;反之亦然。现场报告主体不一致、辅导期必须现场报告,超过报告时间窗口的只能现场报告;但除存放境外账户收支外,所有企业报告均可以现场报告现场报告企业须按规定提交情况说明,必要时包括相关单证现场报告后续修改、删除或调整不能在企业端进行报告的法律责任义务性报告未按时履行的,可能被列为B类或移交检查处罚外汇局对企业义务性报告出现应报未报的情况进行监测22(三)企业报告——主要内容23(三)企业报告——系统操作报告时间窗口收付款或进出口之日起30天内报告修改在报告时间窗口内改变已报告信息的预计日期或金额日期可前可后(不得早于已实现日期)金额可大可小(累计不得大于已实现金额)报告删除在报告时间窗口内删除单笔或数笔已报告信息报告调整在报告时间窗口后改变已报告、未到期信息的预计日期或金额日期不得提前,金额不得增加24(三)企业报告——贸易信贷(三)企业报告——贸易信贷系统操作——报告新增(以预收货款为例)25(三)企业报告——贸易信贷系统操作——报告修改26(三)企业报告——贸易信贷系统操作——报告删除27(三)企业报告——贸易信贷系统操作——报告调整28“远期”——信用证承兑和付汇日期的时间间隔C类企业远期信用证业务准入限制通过延期付款报告模块实现报告时间窗口以及报告修改/删除/调整的应用差异,同贸易信贷报告转口贸易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交易编码为211011和211012的收付汇数据方可进行报告。C类企业转口贸易外汇收支准入限制报告时间窗口以及报告修改/删除/调整的应用差异,同贸易信贷报告29(三)企业报告----远期信用证(三)企业报告----远期信用证90天以上信用证的支出,在到货30日内报告。90天以上信用证的收入,无须报告。(三)企业报告----转口贸易收支收支超90天且超50万美元的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须在收款后30天内报告。境外开户登记存放业务准入——企业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首先应当到外汇局现场进行登记,包括业务类型、境外开户和存放境外规模的登记。业务类型存放境外规模单一型:自身收汇规模集团型:主办企业+成员公司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报送境外开户信息,但需外汇局确认后方为登记成功。32(三)企业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境外开户登记33(三)企业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境外账户收支报告报告方式——网上报告报告内容——在每月月末前分账号、分交易项目报告账户收入、支出和余额,一个月报告一次修改/删除期限:报告当月单一型企业和集团型主办企业还需要报告月末对账单余额和对账单日期。34(三)企业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境外账户收支报告35(三)企业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主动性报告主体不一致的情形——捐赠、企业分立、合并等极少情况报告方式:外汇局现场需提供有关单证出口收汇主体变更/撤销进口报关单主体变更/撤销与其他报告的关系36(三)企业报告——主体不一致37(三)企业报告——主体不一致主动性报告差额报告内容及目的对于某笔进出口业务,如果已知资金流、货物流由于某种合理原因相差过大,企业可主动通过报告方式向外汇局说明,避免因此干扰总量核查结果差额报告的修改/删除其他特殊交易报告未被时间差、金额差、主体错配以及特定业务等报告类型涵盖的38(三)企业报告——其他报告39(三)企业报告——其他报告义务性报告报告方式:外汇局现场报告内容:辅导期内进出口、收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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