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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中国税制-第九章财产税
第9章财产税类9.1财产税制概述9.2房产税9.3契税9.4车船税9.1财产税制概述•9.1.1财产税制的概念•财产税制是指对不动产的拥有、使用、收益、赠送以及转移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的总称。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属于财产税类的税种有房产税、契税和车船税。•财产税与所得税相比,有以下几点区别:从课税对象看,虽然都表现为收入,但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收入的存量,而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却是收入的流量;从纳税人看,财产税的纳税人是财产税的所有者、使用者、继承者等,而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各项所得的所得者;从计税依据看,财产税是对财产的本身或价值征税,而所得税则是对财产产生的收益征税。•财产税是最古老的税种之一,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作为直接税的财产税曾是当时的主体税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财产税类按财产税的课征特点有多种分类方法,具体包括:•1.财产价值税和财产收益税•根据计税依据不同,财产税可以分为财产价值税和财产收益税。•2.静态的财产税和动态的财产税•根据课税对象不同,财产税可以分为静态的财产税和动态的财产税。•3.一般财产税和特别财产税•按课税财产的不同范围,可以分为一般财产税和特别财产税。•9.1.2财产税制的特点•1.税源广泛•2.课税较为公平•3.征收管理较为复杂•4.税收收入弹性小•5.是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9.1.3财产税制的意义•1.有利于增强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2.有利于稳定取得财政收入•3.符合公平原则9.2房产税•9.2.1房产税概述•9.2.1.1房产税的概念•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依据房产余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向房产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9.2.1.2房产税的意义•1.开征房产税可以为地方提供可靠的财政收入;•2.房产税税负不宜转嫁,可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3.通过征收房产税加强对房屋的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率。•【知识库】9.2.2房产税制度•9.2.2.1征税对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贮藏物资的场所。•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9.2.2.2纳税人•房产税以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个人缴纳。•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9.2.2.3税率•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由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所以房产税的税率也有两种形式:•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l2%。9.2.2.4税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房产计税价值计征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1.从价计征•《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从租计征•《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9.2.2.5应纳税额的计算•1.从价计征的计算•从价计征是按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2.从租计征的计算•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例9-1】•【例9-2】•【例9-3】9.2.2.6减免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等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9.2.2.7征收管理•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2.纳税期限•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3.纳税地点•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改革展望】关于在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各种不同观点9.3契税•9.3.1契税概述•9.3.1.1契税的概念•契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转移过程中,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它起源于1600年前东晋的“估税”。•9.3.1.2契税的特点•1.契税的纳税人为产权承受人。•2.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3.契税对内外籍纳税人普遍征收。•4.契税对应税行为实行一次课征制。•5.契税属于地方税。•9.3.1.3开征契税的意义•1.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为地方经济建设积累资金。•2.调控房地产市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产权纠纷。•【知识库】契税的起源•9.3.2契税制度•9.3.2.1征税对象•契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在我国境内发生使用权转移的土地和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屋。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后,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2.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3.房屋买卖•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4.房屋赠与•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5.房屋交换•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以下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2)以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5)财政部根据契税条例确定的其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方式。•9.3.2.2纳税人•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9.3.2.3税率•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这主要是考虑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3%-5%的幅度内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9.3.2.4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契税的计税依据也不同,具有以下几种情况:•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当地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即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相等时,由多交付的一方交纳契税。•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的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为防止瞒价逃税,《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确定计税依据。•9.3.2.5应纳税额的计算•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例9-4】•9.3.2.6减免税•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税。•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税。•3.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为1%。•4.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5.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税或者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6.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税。•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税。•8.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9.3.2.7征收管理•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2.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3.纳税地点•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4.征收管理•契税的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9.4车船税•9.4.1车船税概述•9.4.1.1车船税的概念•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依法从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我国对车船征税由来已久。•国务院于2006年12月29日颁布了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拥有应税车船的内外籍纳税人普遍适用,原《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税条例》相应废止。•9.4.1.2车船税的特点•1.对车船征税。车船税只对车辆和船舶征税,这是车船税最基本的特点。•2.按车船的种类、数量和大小,实行从量定额征收。•3.车船税采用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解缴办法。•4.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车船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9.4.1.3车船税的意义•车船税是对车船的占有和使用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是调控车船占有和使用行为的一种重要经济杠杆,从它的特点和税法规定来看,它的征收具有以下几方面特殊意义:•一是有利于体现“谁使用谁缴税,多使用多缴税,不使用不缴税”的税负公平原则;•二是有利于调节车船的持有结构和增长速度,鼓励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三是有利于提高车船的持有成本,促进车船的有效利用;四是有利于为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筹集稳定可靠的财政资金。•【知识库】汽车发展史上的四座里程碑•9.4.2车船税征收制度•9.4.2.1征税对象•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1.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2.船
本文标题:中国税制-第九章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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