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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主讲:王欣单位:山东财经大学财税学院E-mail:wwxx0206@163.com第一章导论第一节税收基础知识第二节税收制度与税法第三节税收分类第四节税制体系第一节税收基础知识一、税收的概念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据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对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一)税收征收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二)税收征收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三)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四)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二、税收的形式特征(一)无偿性(二)强制性(三)固定性三、税收的职能(一)财政职能是指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这是税收首要的、基本的职能。(二)经济职能是指税收在组织收入的过程中,必然改变国民收入在各部门、各地区、各纳税人之间的分配比例,改变利益分配格局,对经济产生影响。这是税收的派生职能。四、税收的作用(一)组织财政收入(二)调节经济(三)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经济交往(四)对经济实行监督2004-2012年度我国税收收入统计单位:亿元年度税收收入额增长比例20042571825.67%20053086620.02%20063763621.94%20074944331.4%20085422018.8%2009631049.8%20107320223%20119572924%201211074011.2%五、税制构成要素税收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它包括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征收管理办法等。(一)纳税义务人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1.负税人2.代扣代缴义务人3.代收代缴义务人(二)课税对象(征税对象)指对什么征税,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课税对象反映了一个税种征税的基本范围和界限。征税对象是一个税种区别另一税种的主要标志,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1.税目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体现了征税的广度。列举法和概括法2.计税依据指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征收标准。(三)税率税率是指应纳税额占征税对象数额的比率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产品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幅度差别定额税率分级分类定额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四级全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是指对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其所适用等级的百分比计算应纳税额的累进税率。例:某纳税人的计税依据为3000元,则其应纳税额为:3000×15%=450(元)级次级距税率10~500(含)5%2500~2000(含)10%32000~5000(含)15%45000~20%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在征税对象按数额提高一级距时,只是超过部分按照提高一级的税率征税,每个等级分别按该等级的税率计税。例:某纳税人的计税依据为3000元,则其应纳税额为:500×5%+1500×10%+1000×15%=325(元)级次级距税率10~500(含)5%2500~2000(含)10%32000~5000(含)15%45000~20%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的比较:1.全额累进税率的缺点:当征税对象在两个级距的临界点时,税收负担会呈现出”跳跃式“增减变化,甚至税额增量大于征税对象增量不合理情况。因此在税制设计时较少应用。2.超额累进税率的优点:避免了全额累进税率在两个级距临界点处,征税对象的负担剧增剧减的缺陷。利用”速算扣除数“,会简化计算。应税税额=征税对象的数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指在超额累进税率条件下,按照全额累进税率计算需要扣除的一个数据。定义法本级速算扣除数=用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数额-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数额公式法本级速算扣除数=上一级最高所得额×(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单位:元级数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0~500502500~2000102532000~50001512545000~2000020375……………9超过100000的部分4515375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级数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税率(%)速算扣除系数(%)1不超过50%的部分300250%-100%4053100%-200%50154超过200%的部分6035(四)纳税环节1.一次课征制2.二次课征制3.多次课征制(五)纳税期限“期”“限”的含义(六)纳税地点(七)减税免税(1)起征点:课税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2)免征额:在课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3)减税免税第二节税收制度和税法一、税法概念和特点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税与法的共存性2.税法关系主体的单方固定性3.税法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性4.税法结构的综合性二、税法的作用(一)税法的社会经济作用(二)税法的法律规范作用(三)税法的渊源1.宪法2.税收基本法律3.税收法律4.税收行政法规5.税法解释6.税收条约(四)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根据税法的规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1.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2.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3.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1.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1)权利主体征税主体: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海关纳税主体: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2)权利客体:征税对象(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2.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决定.3.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1)对国家利益的保护(2)对纳税人利益的保护(五)税收法律体系1.税收实体法2.税收程序法3.税收处罚法4.税收争讼法第三节税收分类一.按课税对象的不同性质分类1.流转税:是以商品或劳务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通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2.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通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3.资源税:是以资源的绝对收益和级差收益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通称。(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4.财产税:是以财产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通称。(房产税、契税、车船税)5.行为税:是以某些特定的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通称。(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二、按税收的计量标准分类1.从价税∶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税收。2.从量税∶以课税对象的数量为计税依据的税收。三、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1.价内税∶税款构成商品或劳务价格组成部分的税收。2.价外税∶税款作为商品或劳务价格以外的附加的税收。四、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类1.直接税∶指税负预期不能转嫁,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各种税收。2.间接税∶指预期纳税人能够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各种税收。五、按税收管理和使用权限分类1.中央税∶属于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种。(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2.地方税∶属于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种。3.共享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享有,并按照一定比例或方法分成的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中央政府固定收入1.消费税(含海关代征部分)2.车辆购置税3.关税4.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地方政府固定收入1.城镇土地使用税2.耕地占用税3.土地增值税4.房产税5.车船税6.契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1.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地方)3.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4.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60%与40%的比例分享)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税收归地方)第四节税制体系一、税制体系(税制结构)二、影响税制体系设置的主要因素(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二)国家政策取向(三)税收管理水平三、不同类型的税收体系及其主要特点(一)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体系及其特点(二)以所得税…………………………………..(三)以资源税………………………………….(四)以低税结构为特征的“避税港”税收体系…(五)双主体税收体系及其特点四、我国现行税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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