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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马海涛主编第一章导论•第一节税收制度概述•第二节税收制度和税法•第三节税收分类•第四节税制体系第一节税收制度概述一、税收制度的内在规定性税收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广义的税收制度狭义的税收制度二、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一)课税对象1.课税对象的定义:是指对什么征税,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课税对象的分类:商品或劳务;收益额;财产;资源;人身。2.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它具体地规定一个税种的征税范围,体现了征税的度。税目的两种设置方法:(1)列举法(2)概括法3.计税依据:是指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征收标准。分为:(1)从价税:以课税对象的实物形态为计税单位。(2)从量税:以课税对象的价值形态为计税单位。(二)纳税人1.定义: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2.负税人:是最终负担国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3.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在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三)税率1.定义:是应征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它体现了征税的深度。2.税率的分类: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定义:是指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数量之间的等比关系。比例税率的分类: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有起征点或免征额的比例税率。(2)累进税率定义:是随征税对象数额增大而提高的税率。累进税率的分类: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3)定额税率定义:对单位征税对象规定一个固定税额,而不是规定一个征收比例。定额税率的分类:①地区差别定额税率②幅度定额税率③分类分级定额税率(四)纳税环节1.纳税环节定义:指对处于运动种的课税对象,选择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2.纳税环节的分类:一次课征制;两次课征制;多次课征制(五)纳税期限1.纳税期限定义:是税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2.纳税期限的两个具体规定:(1)按期纳税(2)按次纳税(六)减免税1.减免税定义:是税收制度中对某些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规定。2.减免税包括:减免税规定;起征点规定;免征额规定。(七)违章处理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所采取的教育处罚措施,它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是保证税法正确贯彻执行、严肃纳税纪律的重要手段。第二节税收制度和税法一、税法概念和特点(一)税法的概念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体现形式,它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税法的主要特征:1.税与法的共存性2.税法关系主体的单方固定性3.税法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性4.税法结构的综和性(二)税制与税法的关系任何税制都必须经过立法,得到国家和政府的确认、保护和推动,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两者的关系:税制决定税法,税法税制服务。二、税法的作用(一)税法的社会经济作用1.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法律保证2.是国家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的工具3.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准绳4.是国际交往中,贯彻平等互利、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二)税法的法律规范作用1.税法的指引作用2.税法的评价作用3.税法的强制作用4.税法的教育作用三、税法的渊源(一)宪法(二)税收基本法律(三)税收法律(四)税收行政法规(五)税法解释(六)税收条约四、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国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根据税法的规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特征:(1)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而另一方可以是不同的自然人和法人(2)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3)税收法律关系具有财产所有权无偿转移的性质(4)税收法律关系更为直接地体现国家的意识(二)税收法律关系要素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1)征税主体(2)纳税主体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1)实物(2)货币(3)行为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1)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2)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1.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2.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3.税收法律关系的终止(四)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是制国家通过行政、法律的手段,保证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保护方法主要包括: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五、税收法律体系(一)税收实体法税收实体法是指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规定税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二)税收程序法税收程序法是指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为保护税收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的,用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的法律规范。(三)税收处罚法税收处罚法是指拥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处罚的法律规范,是禁止性规范的一种。处罚的方式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四)税收争讼法1.税收争议法:是指拥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制定、认可的,用来调整怎样与争议当事人在解决税务行政争议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2.税收诉讼法:(1)税收行政诉讼法(2)税收刑事诉讼法第三节税收分类一、按税收缴纳形式分类力役税:纳税人以直接提供无偿劳动的形式缴纳的税种。实物税:纳税人以实物形式缴纳的税种。货币税:纳税人以货币形式缴纳的税种。二、按税收计征标准分类从价税:以课税对象的实物形态为计税单位。从量税:以课税对象的价值形态为计税单位。三、按税收管理和受益权限分类中央税:属于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种。地方税:属于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种。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地方政府共同享有,按一定比例分成的税种。四、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类直接税:税负不能由纳税人转嫁出去,必须由自己负担的税种。间接税:税负可以由纳税人转嫁出去,由他人负担的税种。五、按税收与价格的组成关系分类价内税:税金购成商品或劳务组成部分的税种。价外税:税金不购成商品或劳务组成部分的税种。六、按课税对象的不同性质分类流转税:以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为课征对象的税种。所得税: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资源税:以自然资源的绝对或级差收益为课税对象的税种。财产税:以财产价值为课税对象的税种。行为税:以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第四节税制体系一、税制体系的概念税制体系是指一国在进行税制设置时,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将不同功能的税种进行组合配置,形成主体税种明确,辅助税种各具特色和作用、功能互补的税种体系。二、影响税制体系设置的主要因素(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二)国家政策取向(三)税收管理水平三、不同类型的税收体系及其主要特点(一)以流转税为主体税收体系及其主要特征(二)以所得税为主体税收体系及其主要特征(三)以资源税为主体税收体系及其主要特征(四)以低税结构为特征的“避税港”税收体系及其主要特征(五)双主体税收体系及其主要特征四、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一)流转税类(二)所得税类(三)资源税类(四)财产税类(五)行为税类第二章增值税第一节增值税概述第二节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纳税人第三节增值税的税率、税基及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节增值税的减免税和出口货物退税第五节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第一节增值税概述一、增值税的概念和类型(一)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对在商品生产与流通过程中或提供劳务服务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1、理论增值额的理解2、理论增值额与法定增值额(二)增值税的类型1、生产型增值税:是指按“扣税法”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2、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时,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只允许将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所应分摊的那部分税金扣除。3、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时,允许将当期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一次性全部扣除。二、增值税的产生与发展1.传统流转税税种以商品销售全额作为计税依据征税存在的不足2.法国增值税的探讨与实施3.我国增值税的引进与推广三、增值税的特点(一)增值税的一般特点1.征税范围广,税源充裕。2.实行道道环节课征,但不重复征税。3.对资源配置不会产生扭曲性影响,具有税收中性效应。4.税收负担随应税商品的流转而向购买者转嫁,最后由该商品的最终消费者承担。(二)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其他特点1.实行价外计税,从而使增值税的间接税性质更加明显2.统一实行规范化的购进扣税法,即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3.对不同经营规模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计征方法4.设置两挡税率,并设立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四、增值税的作用(一)实行增值税可以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以专业化协作为特征的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二)实行增值税可以提高税收对社会经济结构变动的适应性,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和持续增长。(三)实行增值税可以做到出口退税准确、彻底,有利于贯彻国家鼓励出口的政策。(四)实行增值税有助于在税收征管上建立一种内在的监督制约机制,可以较有效的防止偷税行为。第二节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纳税人一、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各国增值税范围的差异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按一般性规定和特殊规定分别说明。一般性规定限定了增值税的总体征收范围,而特殊性规定则针对某些复杂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具体征收界限。(一)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根据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都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具体包括:1.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指有偿提供相应的劳务服务性业务。3.进口货物。指从我国境外移送至我国境内的货物。(二)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1.视同销售货物按现行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1)纳税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代销)以及代他人销售货物(受托代销)的行为。(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3)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自身基本建设、专项工程、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非应税项目的内部使用行为。(4)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对外投资行为。(5)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对外分配行为。(6)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对外捐赠行为。2.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即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提供的行为,两者之间密切相连,且从同一受让方取得价款。下列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所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以从事非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设立单独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独立核算,该单独机构所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增值税而征营业税。3.兼营行为(1)定义:兼营行为是指增值税的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还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2)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应并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中,一并征收增值税。二、增值税的纳税人(一)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1.纳税义务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2.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二)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1.一般纳税人:指经营规模达到规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通常为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2.小规模纳税人:指经营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确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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