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中国软件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中国软件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靳东升中国软件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一、2000年开始的关于软件产业税收政策的背景•二、软件产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三、最新软件产业增值税税收政策一、2000年开始的关于软件产业税收政策的背景•世界经济的发展已经进入了知识经济的时代,未来国际经济的竞争是信息产业的竞争,信息产业的基础是微电子和软件产业。该产业正面临着世界性大发展时机,我国的差距比较大,困难和阻力并存,机遇和挑战同在。从军事和经济两方面考虑,如果不甘落后,我国就必须下大力气发展微电子和软件产业。我们认为,税收政策促进微电子和软件产业的发展还是有一定作为的,可以综合运用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微电子和软件产业更大的支持。一、2000年开始的关于软件产业税收政策的背景•软件产业是新兴产业,也是知识经济时代和信息社会的核心。由于软件开发和应用渗透到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软件产业的发展在未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国际领域竞争中具有相当关键的举足轻重的地位。一、2000年开始的关于软件产业税收政策的背景•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比较迅速,已经形成一定规模。但与先进国家相比,我国软件产业相对比较弱小。从事软件开发、生产、销售、维护和服务的软件企业约2000家左右,其中专门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约有1000家,加上兼营软件的企业,总数也就是5000家左右。软件企业中相当部分是500人以下的小企业,1000人以上的软件企业寥寥无几。一、2000年开始的关于软件产业税收政策的背景•自从1998年下半年,我们开始研究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1999年上半年,政策研究的力度加大,速度加快。1999年6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45号)的精神,财税两家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192号)文件,规定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可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工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按实列支。一、2000年开始的关于软件产业税收政策的背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对软件产业又制定了更优惠的税收政策,财税两家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软件企业还可以享受工资按实列支和其他鼓励科技产业化的税收优惠政策。上述政策的公布执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一、2000年开始的关于软件产业税收政策的背景•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关于振兴我国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若干政策》的研究,直接涉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有12条,其中有6条支持软件产业的税收政策,对软件产业给予了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一、2000年开始的关于软件产业税收政策的背景•为了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加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000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使我国集成电路产业成为世界主要开发和生产基地之一。一、2000年开始的关于软件产业税收政策的背景•第三章税收政策规定了5条内容:•第一、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第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一、2000年开始的关于软件产业税收政策的背景•第三、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第四、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五、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二、软件产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精神,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发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其中有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和管理如下:二、软件产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第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软件产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二、软件产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第二、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二、软件产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第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二、软件产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第四、关于软件、集成电路产品以及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五、通知中末明确生效时间的政策,一律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规定与该通知有抵触的,以该通知为准。•(二)2000年10月27日发布了《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等费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55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维护费等费用,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也应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二、软件产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四)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鼓励我国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促进软件进口,《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技发第680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二、软件产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第一、软件出口有关政策(一)软件出口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包括:1.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2.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二、软件产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3.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4.随设备出口等其他形式的软件出口。二、软件产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二)软件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第二、软件出口管理•(一)为落实国家有关软件出口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软件出口的特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的MOFTEC网站上设立专门的《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实现在线登记管理。二、软件产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二)软件出口企业在对外签定软件出口合同后,须在《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上履行合同的登记手续,为国家各管理部门对软件出口的协调管理和落实国家有关软件出口政策提供核查依据。(三)在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内为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时,海关对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进口设备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二、软件产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四)国家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的计算机技术和属于国家秘密技术范畴的计算机技术,按《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家统计局、信息产业部和海关总署对软件出口进行统计、分析,并纳入国家有关统计。(六)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共同负责协调和维护软件出口的经营秩序。二、软件产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七)自觉地遵守国家规定的软件出口企业,可享受国家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投融资、税收、产业政策、进出口等优惠政策。对虚报软件出口业务、不办理在线登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或经软件协会年审不合格的软件出口企业,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触犯国家法规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八)对通过网络直接传输出口的软件的进出境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二、软件产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五)为更好落实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第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二、软件产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第二、核算嵌入式软件销售额的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二、软件产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第三、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第四、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生产(或采购)成本等进行重点检查,审核纳税人是否如实核算成本及利润。对于软件销售额
本文标题:中国软件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8141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