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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税收制度变迁历史可以使人不武断背景知识:对制度的认识诺思的观点: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塑造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制度通过为人们提供日常生活的规则来减少不确定性。制度是理解政治与经济之间的关系以及这种相互关系对经济成长(或停滞、衰退)之影响的关键。在制度框架下,政治与经济企业家所面对的机会是混杂的,其中的大部分机会都对具有再分配性质的活动有利,而不是对生产性活动有利规则来源于自利,规则不等于效率。因此限制进入或妨碍要素流动的规则比比皆是。DouglassC.North由于建立了包括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在内的“制度变迁理论”,获得1993年诺贝尔经济奖。制度在变迁,而相对价格的根本性变化乃是制度变迁的最重要来源,它改变了个人在人类互动中的激励,而制度变迁的仅有的另一来源,是偏好的改变。制度变迁的过程可以表述为:一种相对价格的变化使交换的一方或双方(不论是政治的还是经济的)感知到:改变协定(agreement)或契约(contract)将能使一方甚至双方的处境得到改善,因此,就契约进行再次协商的企图就出现了。暴力行动要想取得广泛的支持,就必须依靠意识形态上的执着来克服免费搭车问题(freerider)。参与者的意识形态信念越强烈,他们愿意付出的代价就越大,从而革命就越有可能成功。虽然意识形态上的执着是革命能获得广泛支持的必要条件,但通常这是很难持续的。一方面,当面对共同痛恨的压迫者时,个人可能会用财富和收入来换取一些其他价值,但当压迫者消失后,牺牲的代价就发生了改变。由于新的正式规则是建立在一个包含意识形态承诺(ideologicalcommitment)的激励系统之上的,因此这些新的正式规则将逐渐毁坏,而那些更适宜的约束将重新恢复。正式规则改变了,但非正式约束却没有。这样,非正式约束与新的正式规则之间就会产生一种持续的紧张关系,因为它们在许多方面都不能保持一致。非正式规则仍然在解决着参与者之间的基本交换问题。诺思著:《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意识形态:为克服搭便车问题?第一节西方社会税收的发展一、税收产生的条件社会条件,即国家的产生和存在经济条件,即私有制的存在二、西方社会税收的发展(一)前资本主义时期税收发展公元前3100年,古埃及成为统一的奴隶制国家,开始强迫平民交纳实物税。产生于公元前1894年的古巴比伦王国,在著名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具有征税的条文。欧洲西南部的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和小亚细亚等地,税收是公元前五世纪才随古希腊奴隶制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即公元前4世纪时,罗马开征土地税和人头税,在征收上实行包税制,即包税者将税收“买走”,然后分摊给纳税人。在欧洲中世纪初期,国家(政府)以领主政府的形式出现,统治者是一块领地的领主,同时是领地中某些地产的正式地主,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地产收入而不是税收。11世纪到14世纪初,税收制度随之恢复,但是税收制度的恢复不成体系而且不同地区发展极端不平衡,税种主要是一些临时税。至中世纪中后期即14世纪至15世纪,民族国家普遍出现,由于君权极度扩张,政府军费膨胀,为缓解财政支出增长给收入带来的压力,各国纷纷设立税种开征税收。(二)资本主义时期税收发展1.商品税的沿革土地税、人头税等原始的直接税一直是古代和中世纪欧洲各国的主要税收来源。工业革命后,随着工商业发展,欧洲各国从17世纪普遍对商品和劳务开征市场税。到了18世纪,由于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关税管理能力提高,国际商品税成为西方国家的主要财政支柱。在重商主义时期,欧洲各国纷纷把关税作为奖出限入手段,实行保护关税制度。随着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兴起,欧美各国普遍提高关税税率来保护本国幼稚产业,但是保护关税制度严重限制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欧洲资本主义国家于19世纪60年代开始开展了广泛的关税协调活动,期间经过几次对峙与协调。二战后,由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签订,国际开展关税减让谈判,使得关税税率大幅降低。随着所得税的开征,西方国家国内商品税的地位不断下降,最终将主体税种位置让给所得税。如英国关税和消费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1825年高达77%,1875年为64%,1922年则下降到35%左右。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经历了这种由商品税为主向所得税为主的税制变化。2.所得税的沿革在现代所得税产生之前,1435年至1450年,英国便临时性地开征一种累进的所得税。18世纪末的拿破仑战争,使英国的战争支出猛增,为筹集军费,1799年英国首先开征所得税,战争结束后废除。1837年,英国爆发严重经济危机,一方面税收收入锐减,另一方面救济金支出增加,为摆脱财政危机,英国于1843年再次开征所得税。所得税便作为固定税种一直保留下来。1862年,美国联邦政府为了筹集战争费用,对个人收入首次开征了所得税。南北战争结束后不久,美国就废除了所得税。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发展,美国国内越来越多的人主张削减关税,为了寻找替代税源,美国于1909年开征税率为4%的公司所得税,1913年又重新开征了个人所得税。二战期间,美国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税率。二战期间所形成的所得税占主体的税制结构沿续至今。14国家类型国家数量个人和公司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社会保障税(缴款)合计工业化国家2333.623.256.8最大的工业化国家1434.329.163.4发展中国家非洲2421.52.323.8亚洲1824.42.026.4欧洲2017.523.140.6中东620.82.323.1西半球2419.58.427.9总体9220.68.429.0各类国家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缴款)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第二节税收法定主义的起源和形成一、税收法定主义的起源在封建时期英国,王室和政府的开支全部由国王的收入承担,除非战争,一般不征税。在国王与贵族不断博弈的过程中,贵族开始寻求建立对国王征税权加以限制的制度,并试图将决定征税的权力归属于他们可以参加的机构,这种机构最初是一种临时性的评税会议,后来逐步演变成决定国家重要制度的代议制机构,是议会的前身。(注:诺思认为军事技术变革导致税收需求增加,由此产生王室与资产阶级的冲突,直至爆发资产阶级革命——大制度往往由细节产生)《大宪章》明确规定:“国王非经贵族和教士组成的大会议同意,不得向封建主征收额外的税金”。1297年,英国爱德华一世制定了《无代表则无纳税人法》,承认“国民同意”即是议会批准,标志着议会批税权的正式确立,批准赋税成为议会的主要职责,“未经臣民同意不得对其征税,议会是征求和给予这种同意的唯一有效的处所。”1640年英王查理一世为了通过税收筹集对付苏格兰军队的军费,不得不两次召集议会,由于议会与国王在税收问题上的对立,最终导致英国内战的爆发,并将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1689年“光荣革命”的胜利,英国国会制定的《权利法案》重申了“国王不经国会同意而任意征税,即为非法”,正式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即“非经国会同意,不宜强迫任何人征收或交纳任何租税或类似负担”,从而将征税权逐渐转移到了议会。二、税收法定主义成为基本宪法原则在财政危机逼使下,英国财政大臣克伦威尔向下议院提出从美国殖民地取得税收的议案,议会据此制定了《税收法令》(1764年)和《印花税法》(1765年)。对殖民地课税权的争夺最终导致了1774年美国独立战争。1787年美国宪法在第一条明确规定:“一切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得以处理其他议案的方式,表示赞同或提出修正案。国会有权赋课并征收税收,进口关税、国产税和包括关税与国产税在内的其他税收……”,税收法定主义在美国正式确立。以限制国家课税权,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为核心内容的税收法定主义已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并成为各国税收立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税收法定主义的内涵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税收立法权法定,通过基本法律对税收立法权限进行明确划分,明确税收立法权限在各国家机关之间的划分;(2)税收要素法定,有关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规定;(3)税收要素明确,是指各项税收要素的规定应当尽量明确、避免歧义;(4)行政合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要符合法律,在税收要素法定、明确且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无权变更税收要素,如自行降低税率、确定征免范围、改变纳税环节、延缓征收期限等,而是应当严格依照税收法律的规定征收税款;(5)税收程序法定,税收的征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可能对公民财产权造成侵害。中美宪法中关于税收的条文比较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第七款有关征税的所有法案应在众议院中提出;但参议院得以处理其它法案的方式,以修正案提出建议或表示同意。经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在正式成为法律之前,须呈送合众国总统;总统如批准,便须签署,如不批准,即应连同他的异议把它退还给原来提出该案的议院,该议院应将异议详细记入议事记录,然後进行复议。倘若在复议之後,该议院议员的三分之二仍然同意通过该法案,该院即应将该法案连同异议书送交另一院,由其同样予以复议,若此另一院亦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该法案即成为法律。但遇有这样的情形时,两院的表决均应以赞同或反对来定,而赞同和反对该法案的议员的姓名,均应由两院分别记载於各该院的议事记录之内。如总统接到法案後十日之内(星期日除外),不将之退还,该法案即等於曾由总统签署一样,成为法律¨准有当国会休会因而无法将该法案退还时,该法案才不得成为法律。任何命令、决议或表决(有关休会问题者除外),凡须由参议院及众议院予以同意者,均应呈送合众国总统;经其此准之後,方始生效,如总统不予批准,则参众两院可依照对於通过法案所规定的各种规则和限制,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再行通过。第八款国会有权规定并征收税金、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用以偿付国债并为合众国的共同防御和全民福利提供经费;但是各种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在合众国内应划一徵收;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布什第三节中国税收制度变迁钱穆的观点政治有两方面,一是制度,二是人事。要讲一代的制度,必先精熟一代的人事。任何一制度,决不会绝对有利而无弊,也不会绝对有弊而无利。制度三十年一小变,二百年一大变。任何一项制度之成立与推行,决不是孤立的,它必然须和同时其他几项制度相配合,它必须会受其他某几项制度之牵动和影响。制度和法术要分开。制度出于公心,法术出于私心。政治有它的历史沿袭,制度有它的传统沿革。钱穆著,《历代政治得失》一、土地税和人头税发展历史古代中国税收主体是土地税和人头税,依时间顺序和重大税收制度变革划分,可分为贡赋制、初税亩、租赋制、租调制、租庸调制、两税法、一条鞭法、地丁合一八个时期。1.贡赋制:夏商周时田赋制度贡是夏代王室对其所属部落或平民根据若干年土地收获的平均数按一定比例征收的农产物。助法形式是在井田制下,一井有八份私田和一份公田,政府借助农户的力役共同耕种公田,公田的收获全部归王室所有。彻法,就是每个农户耕种的土地要将一定数量的土地收获量交纳给王室。2.初税亩:封建社会田赋的起源鲁国适应土地私有制发展,于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了“初税亩”,宣布对私田按亩征税,即“履亩十取一也”。以后各朝代的税收虽有改进之处,但精神均源于“初税亩”。“初税亩”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是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措施。3.租赋制:汉代税收制度从秦统一开始,我国一个重大的政治体制转变是从先秦时期的分封制度转向郡县制。土地税,汉代称之为田租,征收对象是土地出产物,包括粮食和刍稿。汉代税制有一个大毛病,就是对土地政策比较是采用自由主义的,形成兼并之风。古代中国一直难以解决土地平均占有与土地私有之间的矛盾。人头税,具体包括三个税种,“算赋”、“口赋”和“更赋”。4.租调制:三国至隋时税收制度租调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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