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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的综合收益列报一、综合收益的提出与列报历程二、IAS与我国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列示项目的比较三、增加综合收益列报的优点与缺陷四、我国综合收益列报的相关问题五、对综合收益列报的建议六、总结与启示综合收益的提出历程综合收益的概念最初由FASB在1980年第3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3)(企业财务报表的要素)(后为1985年发布的SFAC6所取代)的解释中提出,被定义为“一个主体在某一期间与非业主方面进行交易或发生其他事项和情况所引起的权益(净资产)变动”,包括这一期间除业主投资和派给业主款外,一切权益上的变动。1996年,FASB发布《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30号-报告综合收益》(SFAS130)的征求意见稿,建议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可以通过两表法(同时提供损益表和第二业绩表)或一表法(用综合收益表替代传统损益表)进行列报。1997年6月,FASB正式发布SFAS130,将综合收益划分为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除可以按照SFAS130征求意见稿中的建议列报以外,还可以通过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净收益由收益表提供,只反映已确认及已实现的收入(利得)和费用(损失);其他综合收益则涵盖那些已确认但未实现、平时不记入收益表而在资产负债表部分表述的项目。在SFAS130颁布以前,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披露在附注和其他财务报告中。因为信息用使用者对利润表的关注远远超过对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关注,在利润表中列报综合收益,会使信息使用者认知的成本减小以及更容易发现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从而综合收益的显著性会明显增强并且由未实现利得和损失构成的其他综合收益一般来自不受管理者控制的市场力量,波动性较大。因此,相对于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利润表列报的综合收益会降低投资者对管理当局的绩效评价,当然会遭到管理者的反对。利益集团的阻挠2004年,IASB与FASB开始将财务报表列报作为联合项目开展研究。IASB于2007年9月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IAS1)修订版,正式提出综合收益表思想。修订后的IAS1要求在一张报表或两张报表内列报所有的非业主权益变动,不允许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而修订前,综合收益及其组成部分可以通过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列报。2008年10月,IASB和FASB联合发布了关于财务报表列报初步意见的讨论稿,对财务报表列报提出了新的模式,取消企业拥有在一张综合收益表或在两张报表中列报的选择权,要求列报综合收益表。但是该建议并没有被采纳。2010年5月,IASB和FASB分别发布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对IAS1的建议修订)》、《会计准则更新:综合收益列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主体均必须列报一张包括当期损益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单一连续报表,并将其他综合收益划分为有可能将在后续期间重分类至损益的项目,以及不会在后续期间重分类至损益的项目分别列报。2011年6月16日,1ASB发布《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对1ASl进行修订;FASB则发布《2011年第5号会计准则更新—综合收益(主题220):综合收益列报。FASB更新后的准则取消了其他综合收益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选择,和IASB一样,只允许在利润表进行列报,但都还是给予了一表法或二表法的选择权,并要求连续列示“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具体项目构成以及单独列示可能予以“重分类”和不予“重分类”的组成部分的小计项。至此,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作为IASB和FASB改进现有会计准则实现趋同的联合项目,暂时告一段落。我国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引入“利得”“损失”概念,并将其分类为“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为引入综合收益提供了基础。《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要求企业披露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与FASB的“综合收益表”和IASB的“权益变动表”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与可比性),该表第三部分需列报“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虽未提出综合收益的概念,但可以看作要求在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列报其他综合收益。说明我国在向综合收益观靠拢。2009年6月,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首次在财务报表中引入其他综合收益,定义为“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按照定义,其他综合收益就是指“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具体操作是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与“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并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2012年5月,财政部发布了《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并进行了定义,同时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进一步划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区别列报。此外,原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反映的“综合收益”有关内容也作出相应调整,并在附注中增加有关披露内容。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因此,判断其他综合收益时,应首先判断是否属于“综合收益”,如果是,则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已经在净利润确认,如果已经作为净利润确认,则不属于其他综合收益,如果没有作为净利润确认,则应作为其他综合收益确认。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相加后的合计金额。两种模式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列示项目的比较IAS“可能重分类至损益”的项目,包括:1.国外经营的财务报表折算产生的利得和损失;2.现金流量套期中套期工具的利得和损失的有效部分;3.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联营、合营企业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4.与其他综合收益组成部分相关的所得税。“不能重分类至损益”的项目,包括:1.重估盈余的变动;2.设定受益计划精算利得和损失;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的利得和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4.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其由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作为负债的信用风险变动部分;5.与其他综合收益组成部分相关的所得税。我国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下列两类列报:(一)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项目(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项目,主要包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用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部分等项目。由于IAS提供了多种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虽然我国的“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与IAS的“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联营、合营企业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名称基本相同,但核算范围并不完全相同。IAS27《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及IAS28《对联营企业投资》要求在母公司单独的财务报表中,以成本法或者按照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规定核算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股权投资,而我国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要求对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联营及合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IAS31《合营中的权益》要求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合营企业的投资可采用比例合并法或者权益法核算,而我国只允许采用权益法。IAS中,企业可以对土地、厂房、设备及无形资产采用成本模式或重估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而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及无形资产准则只允许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根本不存在“重估盈余”这种会计核算,故我国的其他综合收益中并未设置“重估盈余的变动”这一项目。同理,我国职工薪酬准则及企业年金基金准则均未明确提及设定受益计划的处理,故“设定受益计划精算利得和损失”在我国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也是不存在的。IASB2009年IFRS9《金融工具》将金融工具分为两大类: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故在IFRS9出台之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列示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的利得和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我国仍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列示,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可见,这项其他综合收益的内容在我国是“可能重分类至损益”的项目,而IAS中已经不包含此项内容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其由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作为负债的信用风险变动部分”是IFRS9出台后新引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因此我国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亦不包含此项目。IAS规定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的差额应按“重估盈余的变动”项目处理;存货转换日的差额为应计入损益。故我国“自用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部分”项目在IAS中或另有规定或不存在。引入综合收益列报的利弊好处:1、综合收益的内涵要比净利润丰富。综合收益不仅包括与交易相关的净利润还包括与交易无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也就是利得和损失,并且,当交易发生后,原已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还可以转入净利润。相对于净收益,综合收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企业的经济状况和经济实质,对综合收益的明确列报能提高会计信息对信息使用者的决策相关性。2、综合收益在利润表中增列后,由于综合收益是指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扣除所有者的投资和由向所有者的分配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因而可以借助“综合收益”作为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之间沟通的桥梁,从而打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之间的勾稽关系。3、在利润表中增加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1)其他综合收益在利润表中列报,弥补了传统净收益难以处理和反映的物价变动或其他一些外在环境之间所引起的未实现的资产和负债变动的问题。2)将其他综合收益在利润表中列报,信息使用者更容易收集和分析其他综合收益信息,不必再从附注或其他报表中筛选相关信息,降低了信息的解析成本,使决策更加相关。3)其他综合收益在利润表中列报,能够使管理者通过未实现利得和损失进行的盈余管理行为更容易被信息使用者察觉,从而提高财务报表信息的决策有用性。缺陷:1、不利于管理层的激励其他综合收益列报的信息,比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主要受市场影响,不受管理当局的控制,不能反映管理当局的努力程度和经营成果,并且这些方面都不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日常业务,如果业绩评价以综合收益为基准,将不利于对管理者的评价和激励。2、与现金流相关性低要使财务信息对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决策有用,使用者要能够对报告主体的预计现金流量进行估计。这不仅有助于评判报告主体向其员工、供应商进行支付、偿付贷款以及向股东发放现金股利的能力,还有助于使用者依据这些能力作出持有或出售股份的经济决策。在构成净利润的项目中,很多项目已经和现金流脱节,例如收入、所得税。可以这样理解,同样是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的现金流与营业收入中赊销还款的现金流有很大不同。其他综合收益加入到利润表中,使另一个与现金流没有确定时间关系的项目加入其中,可能会给报表使用者造成困扰。3、确认计量的规范还不够完善根据毛志宏(2011)等人对2009年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分析研究,综合收益列报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没有掌握新修改的报表格式和报表间的勾稽关系;混淆其他综合收益和权益性交易事项;遗漏填报其他综合收益重要数据和要求披露的报表附注信息等。这显示出企业执行准则过程中对其他综合收益仍存在较大的误解和疑惑,甚至审计年报的注册会计师也对其他综合收益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会计信息生成链条同时包括确认、计量和报告,在确认这一步上很多企业已经不能按照准则如实反映,那么使用者在决策时就极有可能产生偏差。4、综合收益指标不能完全反映经济学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由于属于非交易性
本文标题:综合收益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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