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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德胜税务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课件及相关文书已放在新浪免费邮箱内,请登录下载。邮箱地址:dss2009sds@sina.com邮箱密码:123456注:仅供下载,请勿删除或往邮箱内发邮件。第一部分相关涉税事项提示第二部分2010年主要政策要点第三部分2010年备案流程第四部分事前备案网上申请流程第五部分申报表离线申报流程第一部分相关涉税事项提示1、2010年汇算清缴截止到5月31日,在此期间要完成备案、离线申报、税款入库等工作。2、201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必须通过离线软件操作并用A4纸打印,连同财务报表(涉及需审计事项的企业连同税务师审计报告)交专管员审核。申报表要按要求填报,逻辑关系不能有错,否则的话整个表都会有问题(1张信息表和11张申报表,共12张表)。3、备案所有提交的材料使用A4纸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签注“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提交人姓名、日期”;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第二部分2010年主要政策要点一、税率(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非居民企业按10%税率代扣。(二)小型微利企业标准: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第二部分2010年主要政策要点3、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年继续执行(财税〔2011〕4号)5%填写附表五34行,对应在主表28行;减半在附表五32行,分别对应主表19行和附表三17行。(三)非居民企业(国税发[2008]120号、国税函[2009]50号)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10%,有税收协定,按税收协定。第二部分2010年主要政策要点二、销售时间和收入的确定(国税函〔2008〕875号)1、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2、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3、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4、具体详情见: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部分2010年主要政策要点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销售货物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1年)、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3年或破产)、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转让财产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收入总额的范围第二部分2010年主要政策要点5、资产处置收入的确定(国税函〔2008〕828号)(1)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下列资产处置不确定收入①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②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③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④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⑤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⑥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第二部分2010年主要政策要点(2)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应视同收入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②用于交际应酬;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④用于股息分配;⑤、用于对外捐赠;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6、租金收入(国税函[2010]79号):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第二部分2010年主要政策要点三、扣除(新法第八---第十三条、条例第三节)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企业发生的资本性支出不能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3、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4、非法支出不能扣除,罚款等填入附表三的第31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收滞纳金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32行“税收滞纳金”。第二部分2010年主要政策要点项目内容成本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其他耗费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除所得税和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以外所有税金和附加,(可扣除:汇算清缴年度的2月至次年1月期间实际入库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增税和教育费附加金额)损失作为损失扣除又收回的应计入收入其他5、取消了原按2%上缴上级公司管理费的规定。6、扣除项目一览表第二部分2010年主要政策要点四、工资薪金的扣除(国税函〔2009〕3号)1、合理的工资薪金可在税前扣除。①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②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③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④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与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一致)⑤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第二部分2010年主要政策要点2、工资薪金的组成:(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主要与新会计准则的“职工薪酬”相区分,扣除既为不合理性)第二部分2010年主要政策要点(2)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资委功效挂钩限定的标准扣除,超出部分既为不合理性,今年不需要做功效挂钩备案)3、工资薪金总额是实际支付,不是计提。“职工工资总额”应为企业当年“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第二部分2010年主要政策要点五、福利费(国税函〔2009〕3号)1、《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发生”是指实际发生)2、使用范围:(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第二部分2010年主要政策要点(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3、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4、福利费应注意的问题(国税函[2009]98号)第二部分2010年主要政策要点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执行制度向准则过渡时,对于将福利费会计余额直接进入权益的企业,其会计余额中已在税前扣除的福利费,属于改变用途,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将福利费会计余额直接进入损益的企业,由于增加了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会计余额中未在税前扣除的福利费,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减。)先用2008年前余额,不足按比例扣除。第二部分2010年主要政策要点六、捐赠扣除(财税[2008]160号)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即年度利润为负的情况下公益性捐赠不能扣除。2、汶川地震(国发[2008]21号)、玉树地震(国发[2010]16号)捐赠可全额扣除;舟曲泥石流未发文,按会计利润的12%扣除。3、必须取得捐赠款的凭证。4、捐赠企业名单见:财税[2010]69号第二部分2010年主要政策要点4、捐赠的范围:(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5)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条件,见财税[2008]160号第二部分2010年主要政策要点七、其他扣除及不允许扣除政策要点1、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销售收入5‰;孰小)2、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实际发生在工薪的2.5%内,软件生产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财税[2008]1号”,可结转)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销售(营业)收入15%部分实际发可扣除;(财税[2009]7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二部分2010年主要政策要点4、工会经费支出(工薪实际发生的2%范围内)2010年7月1日启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废止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5、财税[2009]27号规定:本企业为员工实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5%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6、国税函[2009]312号: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金发生的借款产生的利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不得扣除7、税法原则上不允许扣除准备金,税法第8条和条例第55条对金融保险有允许提取准备的例外规定第二部分2010年主要政策要点八、固定资产折旧1、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为直线法;残值合理确定,不得变更;最低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第二部分2010年主要政策要点2、下列规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第二部分2010年主要政策要点九、其他新政(一)跨省市分支机构1、总机构及非法人分支机构都在北京,由总机构汇总按独立纳税进行季度及年度会算清缴;2、总机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中有一家在外省市,应按“国税发[2008]28号”进行比例分成;3、总机构应于6月20日前进行备案;4、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国税函[2010]156号)第二部分2010年主要政策要点5、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分支和项目部按规定比例就地预缴的税款,提供缴款
本文标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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