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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指导摘编一、收入总额的确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第一部分,是对企业取得各类收入项目的归集。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关键是先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而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关键,首先要确定收入额。(一)、收入总额范围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规定,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旧物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入,自产或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2、投资收益(包括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所得);3、投资转让收益;4、补贴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减免返还流转税等);5、其它收入。(二)、特殊收入项目规定1、减免返还(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款或者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2、以实物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中途转让或到期收回时,高出原帐面价值的部分,计入应税所得额;3、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须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须按接受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在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4、企业将自制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对外捐赠、广告样品,应视同销售计入应税所得额(确认的收入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计税依据一致);5、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合同有约定期限的按约定时间算,无合同约定的按12个月算)未返还的,应计入应税所得额;6、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除另有规定外,应计入应税所得额;7、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计征所得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8、建筑安装、为其它企业加工制造大型设备,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应按完工进度或工作量结转收入。(三)、免税收入1、企业购买国债(不含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3、国家给予出口企业的创汇贴息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准予扣除项目及标准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税金、费用和损失。下面按照审报表扣除项目的顺序分别介绍费用和损失的扣除范围和标准。(一)、工资薪金对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的管理办法,目前实行四种制度:1、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按国务院规定的工资制度发放的工资可以据实扣除。2、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饮食服务企业在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扣除。上述两类企业在工效挂钩或提成比例范围内,未实际发放而建立的工资储备基金,在提取年度不得扣除,在实际发放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据实扣除,挪作他用的,不得扣除《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3、软件生产开发企业职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据实扣除《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4、其它企业实行定额计税工资制度,定额扣除标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现阶段为人均每月800元。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等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这里,“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二)、职工三项经费1、职工福利费。实发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准予扣除按实发工资的14%计提的福利费;实发工资大于计税工资标准的,准予扣除按计税工资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2、职工工会经费。(1)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3、职工教育经费。实发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准予扣除按实发工资的1.5%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实发工资大于计税工资标准的,准予扣除按计税工资1.5%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三)、固定资产折旧1、固定资产标准。(1)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2)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2、提取折旧方法。(1)一般企业实行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直线法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一预计残值)÷使用年限;(2)下列企业可实行快速折旧:A、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械设备;B、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受酸碱强烈腐蚀的机械设备;C、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D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E、外购的软件。加速折旧方法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2÷折旧年限×100%);年数总和法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一预计残值)×(折旧年限一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3、残值率:一律为5%。4、折旧年限。(1)房屋、建筑物不低于20年;(2)火车、轮船、机械和生产设备不低于10年;(3)其它运输设备及工具、家具、器具不低于5年;(4)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缩短折旧年限,最短可为2年;(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特殊规定:(1)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准予提取折旧:(2)融资租赁(租赁期满后,资产的所有权归承租方;租赁期限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四分之三以上;所付租赁费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旧;(3)固定资产改良(发生的修理费达到原值的20%以上;修理后资产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修理后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提取折旧,而不应一次性记入当期损益。(四)、无形资产摊销1、无形资产定义。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2、无形资产计价。(1)接受投资或合作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或合同约定的金额计价;(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价款计价;(3)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或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3、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4、无形资产摊销年限。(1)购买、受让的无形资产,法律规定有效年限或合同约定受益年限的,按规定或约定的年限平均摊销。法律无规定或合同无约定年限的,以不低于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再分期摊销:(3)购进软件记入无形资产的,可在不短于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五)、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摊销1、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用(与企业会计制度不一致)、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2、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摊销年限:(1)开办费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低于5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2)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期限内平均摊销。(六)、技术开发费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技术开发费应通过设置“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为了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了加扣50%的优惠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下列问题:1.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称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3.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加计扣除额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4.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人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七)、利息支出1、经营性借款不高于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借款的集资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扣除;2、建造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借款利息支出,对外投资的借款费用,凡符合扣除办法第36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成本。3、从关联方借款超过其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八)、汇兑损失企业外币资金因国家外汇牌价调整而发生的损失,准予税前扣除;筹建期间和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有关的汇兑损失,不得扣除。(九)、租金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租金,准予税前扣除。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支出,不得扣除。(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视为融资租赁固定资产:1、租赁期满后,资产所有权归承租方所有;2、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少于资产使用年限的75%以上;3、所付租金大于或基本等于资产公允价值。)(十)、上缴总机构管理费1、扣除比例:上缴总机构不超过经营收入额2%的管理费,准予扣除。2、扣除要求: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当地税务机关核准的管理费提取归集文件:提供支付上缴管理费的票据。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只提取未上缴的,不准扣除。(十一)、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管理费用”科目据实列支,不得采取预提的办法。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与纳税人经营业务直接相关,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有所放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十二)、税金1、缴纳的营业税金、城建税、消费税、资源税、关税,本文改变了税法长久以来对坏帐准备5‰的提取比例,改为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即农业企业、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为2%,其它各行企业为3-5‰。另外要强调的是,该文件的起始时期为2003年1月1日,如企业发生的上述业务为2003年以前,仍以原规定执行。准予扣除;2、在管理费中列支的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准予扣除;3、交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直接计入材料成本的消费税不得扣除。(十三)、坏帐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对坏账损失的扣除作了以下几点明确:1.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
本文标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指导摘编(DOC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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