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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批、备案事项一、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业务概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截至2009年12月31日。2.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3.附报资料(1)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2)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3)与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4)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5)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证明材料(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征的企业要求提供)(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1.业务概述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2.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3.附报资料(1)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三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4)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1(5)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6)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7)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8)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三)再投资退税1.业务概述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2.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3.附报资料(1)企业董事会作出的股利再投资决议;(2)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增投资或新成立企业的文件;(3)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以及工商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通知书;(4)企业记录税后利润再投资过程的会计凭证,包括投资方投资和被投资方接受投资;(5)再投资利润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6)被投资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格或软件企业资格认定证明。二、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一)减计收入1.资源综合利用收入(1)业务概述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2)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3)附报资料a、厦门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b、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1)业务概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条例第九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3)附报资料a、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b、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c、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及相关项目明细;d、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e、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f、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g、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才要求企业提供);h、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业务概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2)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条例第九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3)附报资料a、安置的残疾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b、纳税人与安置的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c、为安置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d、工资表以及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人实际支付工资凭证;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三)减免所得额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1)业务概述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2)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3)附报资料a、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说明,包括产品名称、种类、原材料、生产工艺等;b、远洋渔业企业应报送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渔业企业应报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c、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1)业务概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3)附报资料a、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文件b、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c、该项目当年度收入、成本以及费用分摊情况;d、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1)业务概述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3)附报资料a、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b、该项目当年度收入、成本以及费用分摊情况;c、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1)业务概述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国税函〔2009〕212号(3)附报资料a、技术性转让所得明细表及开具的技术转让发票b、技术转让合同(副本)(向境外转让技术的提供技术出口合同(副本))c、经厦门市科技局登记的《技术合同信息》(向境外转让技术的提供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d、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e、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f、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四)减免税1.小型微利企业(1)业务概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3)附报资料a、各月职工工资表、社保缴交记录;b、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c、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业务概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3)附报资料a、高新技术企业证书b、产品
本文标题: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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