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企业所得税一、定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二、企业所得税的特点(一)征税对象是所得额(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程序复杂(三)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四)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征收方法三、征税对象定义: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既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也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注意理解:1、境内的范围:大陆地区2、“企业”包括--所有的“法人组织”3、“企业”不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四、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个体工商户)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1.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A.登记注册地标准;C.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2.非居民企业(1)定义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2)纳税义务①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3)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①非居民企业境内设立机构场所:A境内、境外所得均要纳税的境内所得:是指直接来源于境内所设机构的所得;境外所得:是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B境内所得征税,境外所得不征税境外所得:是与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关于:实际联系②非居民企业境内未设机构场所,仅就其来源于境内所得征税。【案例】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中,应向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A)。A.将设备出租给中国境内的使用者取得的租金B.将境外房产转让给居民企业取得的收益C.从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D.从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取得的股息红2.企业的下列各项所得中,按经营活动发生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有(AB)A.销售货物所得B.提供劳务所得C.财产转让所得D.股息红利所得3.企业的下列各项所得中,按企业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有(CD)A.销售货物所得B.提供劳务所得C.动产转让所得D.股息红利所得五、企业所得税率(一)基本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基本税率为25%。(二)优惠税率1、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具体主要是六个条件(1)拥有核心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3)研究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比例(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5)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不得低于规定比例(6)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2、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区分行业不同,标准不同,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3.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另外:2010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前,应纳税所得额≤3万的企业减半再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源优惠企业性质所属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①工业企业②其他企业国家非限制行业≤30万元≤100人≤80人≤3000万元≤1000万元3、预提所得税税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20%(实际征税时适用l0%税率),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规定20%,实际减按10%征收。主要是非居民企业中的两种情况使用:(1)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与其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的境内所得【案例】1.国内某居民企业2008年4月1日从国外某企业租入价值400万元的通讯设备,合同约定使用期限一年,分两期于2008年10月1日和2009年4月1日分别支付使用费20万元。2008年国内公司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2万元)。2.企业的下列所得中,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CD)A.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所取得的与机构有实际联系的境内所得B.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所取得的与机构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C.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所取得的与境内机构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D.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所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3.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考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的情况下,适用15%税率的纳税人是(C)。A.小型微利企业B.综合利用资源的企业C.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D.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外国企业六、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一)应纳税所得额1、是税法规定的计算所得税的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1)直接计算法:按照含义直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2)间接计算法:根据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联系间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额几点说明:(1)收入总额为税法规定的计税收入(2)各项扣除金额为按税法规定范围和限额标准计算的扣除金额(3)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包括两方面①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②企业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的税收金额。具体包括“调增”和“调减”“调增”――“纳税调整增加额”包括:第一会计利润计算中已扣除,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部分第二会计利润计算中已扣除,但税法规定不得扣除的项目第三未计或少记得应税收益。“调减”――“纳税调整增加额”包括:第一弥补以前年度(5年内)未弥补的亏损额第二减税或免税收益(4)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3、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异同(1)相同点:计算的大体口径相同,都是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2)不同点:①概念和依据的法规不同;②作用不同(3)联系:会计利润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会计利润按税法进行调整后的结果是应纳税所得额。(二)收入总额的确定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项收入的总和;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收入。包括:一般收入和特殊收入。一般收入——(九项)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所得等权益性投资收入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按实际收到日期确认收入实现(1)货币性资产: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2)非货币性资产:按当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提示:与增值税的处理相同。【案例】某企业2008年1月接受捐赠设备一台,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企业另支付安装调试费0.8万元,计算该项受赠资产应交企业所得税。以非货币资金形式取得的收入行为,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受赠企业的其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所以:应缴企业所得税=(10+1.7)×25%=2.93万元特殊收入1、分期收款:按合同规定时间和金额2、受托加工大型机械设备等,超过12个月:按年内工程进度3、产品分成方式:收入按公允价值;时间按分得日期4、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等用于捐赠、偿债、集资、广告、样品、福利或利润分配等: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纳税。所得来源的确定1.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2.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3.转让财产所得(1)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2)动产--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3)权益性投资资产--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4.股息、红利等--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者个人的住所地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三)不征税收入--性质上不属于征税的收入,包括三项: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四)免税收入--性质上属于征税所得,但税法给予免征的收入;包括四项: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盈利组织从事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五)扣除的项目和范围1、扣除项目的原则(1)权责发生制;(2)配比原则;(3)相关性原则;(4)确定性原则;(5)合理原则2、基本扣除项目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企业实际正常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具体五项: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1)成本--生产经营成本【案例】产品生产成本800元/件,生产出20000件,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了其他费用40000元,销售成本1000元/件,销售18000件。计算税前扣除成本。税前扣除成本=1000×18000=1800(万元)(2)费用--三项期间费用①销售费用:特别关注其中的广告费、运输费、销售佣金等费用。②管理费用:特别关注其中的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等。③财务费用:特别关注其中的利息支出、借款费用等。(3)税金--“十税一费”①销售税金和附加中“六税一费”:应税前所得扣除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②管理费用中的“四税”:因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在成本核算时已经扣除,所以税前所得中不再扣除,以免重复扣。【案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税金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是(B)。A.土地增值税;B.增值税;C.消费税;D.营业税(4)损失(1)包括: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2)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为净损失。即企业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3)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又全部或部分收
本文标题:企业所得税笔记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8263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