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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主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一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后续配套政策。目前,正值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了保证广大纳税人能够全面理解掌握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了解汇算清缴程序,提高申报质量,解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遇到的疑难问题,今天我们为您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配套政策事宜。前面提到,2008年1月1日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至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后续配套政策,下面介绍一下这方面的相关政策。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出台,为我们贯彻落实新税法提供了一个较为详细、具体的操作指南。但新税法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实施条例仅对各项政策和征管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为保证新税法的顺利实施,2008年1月1日至今,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又加以了细化,研究制定了各项相关的配套政策、制度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出台了各项优惠产业目录和优惠政策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环保总局、安监总局等部门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目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目录,环境保护产业目录,节能节水产业目录,安全生产产业目录,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颁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二是制定并出台落实新税法的各项征收管理办法。如为解决企业法人汇总纳税后所带来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源转移问题,制定下发了《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新税法的有关规定,修订下发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技术开发费扣除管理办法》、《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新税法实施后的有关所得税管理工作,还制定了收入确认、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等规定。三是制定了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原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新的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对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等进行了规定,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目前是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请问吴总会计师,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往年比较有哪些区别?2008年是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一年,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的第一个汇算清缴期,与往年相比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所得税的实体法发生了根本变化。2008年是实施新税法的第一年,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全面过渡到新税法后,对新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的一次全面检验。总局在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中提出,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二是汇算清缴工作的部分程序发生了变化,尤其是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发生了变化。除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在国家税务总局未颁布新的规定之前,暂参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金融企业呆账税前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外。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减免税的项目和范围及条件发生了变化,涉及到减免税事项的办理程序、企业需要报送的资料等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具体我们已制定了《须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办税指南》和《须报送备案材料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办税指南》,发放给广大纳税人,供纳税人办税使用。三是年度纳税申报和涉税事项办理时间发生了变化。从2007年汇算清缴开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统一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完成。另外,为方便纳税人及时报送各项事前审批和审核确认的事项,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项事项资料受理的截止时间延长为2009年3月底前。主持人:已经有不少网友发来问题,下面我们来共同关注。网友:咨询所得税申报表填列事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一一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会计确认的资产类别的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比方说,2007年12月份得电子设备3000元,会计确认的电子设备使用年限为5年,税法最低使用年限为3年,一种方式会计每年计提折旧为600元,需提5年,税法可按折旧3年,每年1000元,则2008年,2009,2010年每年调减400元,3年共调减1200元,2011,2012年每年调增600元,2年共调增1200元。5个年度内调增调减额一致,互抵为0。另外一种方式,企业可不可以选择税法年限与会计年限都按5年,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每年不需调增调减,减少计算量。这样做是否会视同企业放弃了税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前三年不允许调减,而在后2年强制调增的情况。租赁取得预收款的情况:举例子如下:2008年6月收取一年房屋租金所属期为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的租金共计10万元,计入预收款。会计上分期确认收入,2008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分别确认收入2.5万元,季度按正常会计利润预交所得税。2008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应将余下的5万元预收款调增收入。可在2009年一季度,二季度时,5万元体现收入,计算会计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假设年度汇算清缴早于2009年第一季度的预缴所得税。这时出现了,5万元的收入在2008年度时已经计算所得税,可在2009年季度预缴时又重复计算,造成季度重复上税。还好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调整回来。这一理解是否正确?有无解决办法?解决前面所说的季度重复上税,减少企业资金压力。所得税处副处长:这位网友您问的是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固定资产折旧问题,现在的规定是会计折旧年限只要不低于税收规定的折旧年限,可以按会计年限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不需要做纳税调整,保持税收和会计的一致,即按照您说的第二种方法处理即可。第二个问题是关于租金的所得税收入确认和会计收入确认的差异处理,会计上应按权责发生制,税收上按合同约定的收取租金日期确认收入。二者在收入的时间上有差异。合同约定的收取租金的时间就是您应该纳税的时间和会计上处理上的差异进行纳入调增还是调减。网友:您好领导,关于单位承担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望领导给予答复,现在企业非常急迫想知道最准确答复。所得税处副处长: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的规定:单位承担个人所得税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因此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网友:我公司总部在大连,在外省设有十多家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在大连汇总缴纳,其中深圳、厦门分公司2008年的所得税税率为18%,请问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这样低税率的分公司如何处理?过去有个纳税系统软件,只要把各分公司的数据及各自的税率输入,就可自动计算出全部的应纳税额,而针对2008年汇算清缴的系统软件还没有出来,怎么办?所得税处副处长:总公司和分公司处在不同税率地区,在季度预缴税款时按不同税率在各分公司缴纳税款。年度汇算清缴由总公司进行,各分公司在季度预缴的税款作为总公司的预缴税款。分公司与总公司适用税率不同,在年度汇算清缴如何处理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待总局明确后再予以处理。网友:请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不要缴什么费用啊?听说要交1500,这1500是什么费用啊?谢谢了。所得税处副处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属于企业自主申报的行为,不需要交任何费用。网友:我想问相关领导,关于办公通讯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1.公司员工办公用的通讯费是否可以税前列支?2.法人的通讯费是否可以税前列支?3.怎么支列才能说明是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所得税处副处长:企业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制定企业办公通讯费税前扣除的具体办法,在总局正式文件未下发前,我市目前按以下规定处理:资产所有权在企业的,所发生的和经营收入相关的通讯费,可以税前扣除。网友:请问在汇算申报表中,若企业列支费用低于税法准予扣除金额,是否要做纳税调减?如折旧年限低于税法规定年限,折旧费用小于税法扣除金额,是否要调减?还是直接扣除?所得税处副处长:在汇算申报中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低于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按企业实际发生数税前扣除。会计折旧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应按税法规定折旧年限进行纳税调整,会计和税收的差额调增当期按纳税所得额,此调整属于时间性差异,以后再调减。网友:名位税务专员您们好。关于以下所列车的折旧年限问题,企业购买的价值10万元的捷达小轿车为员工出外办事用。为老板购买的价值百万元的奔驰越野轿车。为员工通勤购买价值30万元的考斯特中巴,为员工通勤购买大客车。以上车辆适用的税法折旧年限是按所得税法规定的哪一条?是否适用条例第59条第4项,飞机等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所得税处副处长:企业所要税前扣除的车辆折旧,车辆所有权必须是企业的,而且车辆必须和企业的正常经营收入相关,符合以上条件,按所得税条例第60条处理。网友:你们好。我是一个小企业的负责人,印象当中国税局的领导来到政府网站做过好几次访谈了。每次都给我们解读一些新的政策变化,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又有什么变化了吗?所得税处副处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从08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没有变化,但是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政策办法,在具体实施中应按照这些配套制度、政策办法实施。网友: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是怎么划分的?嘉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网友:请问汇算中,若折旧年限低于税法年限,是否要做纳税调减?还是全额扣除即可?所得税处副处长:会计折旧年限如果低于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折旧年限,按税法年限进行纳税调整。如果高于税法规定,按企业实际发生数税前扣除。会计和税收的差额调整当期按纳税所得额,此调整属于时间性差异,以后再做相反的调整。网友:所有的公司都要进行年底所得税汇算清缴吗?怎么进行?是要事务所进行审计然后申报吗?我们是建筑施工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所得报表。去年成立至今是亏损。我到现在没有进行这项申报,可以吗?所得税处副处长:实行查帐征收和核定定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期限是5月31日前。需报送的审计报告请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去年成立的现在没有进行申报,可以在5月31日以前进行年度申报。网友:大连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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