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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引用文件国税函[2008]264号国税函[2008]86号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国税函【2009】3号税前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职工福利费扣除的衔接新法条例40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集体但尚未实际使用的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改变用途的,应条增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处理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但每年扣除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投资收益,超过部分可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连续5年仍不能扣除完的,可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税前扣除国税函[2008]86号母子公司管理费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作为正常劳务费税务处理。未按独立交易原则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即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税前扣除业务问答1717、2008年集团公司收取下属公司的管理费,应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因此,集团公司向下属公司提取管理费,下属公司税前扣除的做法在新税法下已停止执行。在新税法下,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收付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执行。原做法,市局每年对收取下属子公司管理费的集团企业进行审批,经审批列入市局核准名单内的集团企业,其收取的下属子公司管理费可在税前扣除,在新法下停止执行!税前扣除业务问答22、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答: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要区分发生的时间,如其发生在2008年之前,则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执行,即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自2008年开始,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要遵循新税法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业务问答22、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什么条件?为防范资本弱化,规范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中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税前扣除业务问答22、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什么条件?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税前扣除业务问答22、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因此,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扣除,如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的规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一般企业从关联方的借款金额不能超过同一关联方权益性投资额的2倍。(2)借款利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前扣除业务问答22、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扣除,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的规定,则与一般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处理相同,不受比例限制。税前扣除业务问答33、2008年前已购置的固定资产,原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务处理与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一致,是否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按照新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答:基于实体法从旧的原则,2008年1月1日前购置且按单价标准已确认为固定资产的不作调整,仍然按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同样,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能执行新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税前扣除业务问答44、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请问哪些准备金不得扣除?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表10的口径执行,即以下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矿区权益减值等税前扣除业务问答55、在新税法框架下如何掌握发票做为税前扣除的凭据?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发生”需要适当凭据予以支持、证明,发票就是其中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税前扣除业务问答55、在新税法框架下如何掌握发票做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因此,以发票做为税前扣除的凭据,要符合以下条件:(1)扣除方要以实际发生真实的业务交易做为税前扣除的前提,不得虚构交易开具发票税前扣除,没有真实业务交易做为基础,即使取得发票也不得扣除。(2)在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前提下,扣除方取得发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发票本身为真、发票从交易的对方(收款方)取得、发票是交易对方(收款方)从其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或代开、发票在规定区域内开具等。(合法票据:发票行政收据搬迁补偿收据)(3)扣除方的成本费用处于合理的水平。如扣除方的成本费用明显偏高,主管税务机关要保持合理的怀疑,全面深入核实扣除方成本费用明显偏高的原因。税前扣除业务问答55、在新税法框架下如何掌握发票做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限期内按规定从原渠道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税前扣除业务问答66、纳税人当年成本费用已经发生,但当年底前未取得发票,次年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发票,是否要做纳税调整?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于应当凭发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项目,如企业当年没有取得发票,但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该项成本费用可以在其发生年度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整。税前扣除业务问答77、企业被行政机关加收的滞纳金,可否税前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除税收滞纳金之外的其它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税前扣除业务问答88、企业为其职工支付的通讯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为其职工(职工的判定以《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为准)报销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通讯费用,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可以在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号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号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注:青政发【2008】54号《青岛市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酬薪管理暂行办法》)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号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号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税前扣除业务问答99、问:企业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否包括临时工工资?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据此,如企业与临时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企业支付给临时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税前扣除业务问答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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