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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投资外资企业公司合同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天河区,共同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特订立本合同。第二章合同各方第一条本合同各方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国籍:(以下简称乙方)地址:国籍:第三章成立外资公司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建立的外资企业的名称为:(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的法定地址:第四条公司是中国企业法人,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第五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甲、乙双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2第四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第六条本公司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并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第七条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美元,注册资本:万美元。其中:甲方出资相当于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乙方出资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第九条甲、乙双方均以现汇出资。外汇与人民币的折算按投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自行筹措。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各方按其出资比例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20%,其余在一年内分期缴付完毕。第十一条公司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经原合同审批机关批准。公司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第六章合资各方的责任第十二条合资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甲方责任:乙方责任:(例如:1.办理为设立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32.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3.协助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物质、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4.建设期间,协助办理物资、机械设备进口的报关手续;5.协助公司联系落实水、电、能源的供应,交通、通讯等设施配备;6.协助公司招聘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7.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等手续8.负责办理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第七章股东会第十三条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保证公司的一切活动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宜。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如下: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4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七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八条下列事项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公司的章程修改;2.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3.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章执行董事第十九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条撤换执行董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公司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5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章监事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6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11、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执行董事会议,并对执行董事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二十六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七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章管理机构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任,任期三年,经执行董事聘任可连任。第三十条总经理直接对执行董事负责,执行执行董事的各项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执行董事赋予的其他职权。7第三十一条公司可根据其经营的需要,设若干经营管理部门。各部门正、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命。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经投资方委派,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第三十三条未经执行董事同意,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时,应提前向执行董事提出书面报告,经执行董事决议批准后方可离任。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重大失职行为,经执行董事决议,可随时解聘。第十一章劳动管理第三十五条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实施办法,经执行董事制定方案,由公司和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人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送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奖励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执行董事决定。第十二章税务、财务、会计第三十七条公司应按中国的税法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第三十八条公司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十九条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蓄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8执行董事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第四十条公司的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账凭证、单据、报表、账簿,用中文书写。第四十一条企业的财务年度决算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并将查账报告送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如其中一方认为需要另行聘请其他的会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另一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费用由聘请方负担。第四十二条每一会计年度的头四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营业年度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会议审查通过。第十三章外汇管理第四十三条本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应分别开立外币和人民币帐户。第四十五条本公司的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入中国银行或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国外银行,一切外汇支出由公司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第四十六条本公司的外籍和港澳员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在依法缴纳税款后,有权汇出国外。分得的红利,依法缴纳税收后汇出国外。第十四章合资期限第四十七条公司的期限为年。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如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股东会议通过,可以在经营期满六个月前9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如需提前终止,经股东会议同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五章合资期满财产处理第四十八条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由公司组成的清算委员会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清偿债务、损失以及支付清算费用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甲、乙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应依法缴纳所得税。第十六章保险第四十九条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境内保险机构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公司决定。第十七章合同修改、变更与解除第五十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第五十一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股东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经营期限和解除合同。第五十二条由于合资一方不履行合同(协议)、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终止合同。如合资各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第十八章违约责任10第五十三条公司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投资的各条规定依期如数提交,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第五十四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第十九章不可抗力第五十五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知各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正机构出具。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一旦不可抗力消失后,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继续履行需履行的合同。第二十章适用法律第五十六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第二十一章争议的解决11第五十七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第五十八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第二十二章文字第五十九条本合同用中文写成。第二十三章合同生效及其他第六十条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协议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六十一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六十二条合作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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