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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公司变更为外资投资企业机构分类垂直管理单位体裁分类行政许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办理事项内资企业/公司变更为外资投资企业行为对象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行为依据《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收费情况变更注册资金(本)以外的其它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企业法人(含公司)增加注册资金(本),增加部分与原注册资本金(本)元和未超过一千万元人民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登记费;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登记费。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本)登记费后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收费最低为100元。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收费依据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2000)湘价费字第23号文件数量限制无办理期限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3—5个工作日办理条件1、外国(地区)(含港、澳、台)投资者通过增资或转股方式取得内资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2、依法登记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3、需先到商务部门申请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须提供的全部材料1、变更登记申请书;2、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和依法需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文;5、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6、其他投资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文件;7、修改后的董事会名单任职文件;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1)、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2)、国有产权登记证;(3)、审计及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情况;(4)、职工安置方案;(5)、债权债务协议、企业重组方案;(6)、改组方及被改组方的有关决议;(7)、被改组企业职代会的意见或决议。办理程序提交资料→受理(初审)→审核→打证→核发执照责任追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章八十一条规定执行。监督检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章有关条款执行。附件(表格)《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2:00,下午14:30(夏季15:00)—17:30,周五上午8:30—12:00咨询渠道咨询电话:88665058(市政府政务中心)、82891694状态查询市工商局服务对象企业办事分类设立变更
本文标题:内资企业公司变更为外资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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