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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税信息月报第5期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玄武分局2010年5月目录★涉税通知一、关于2010年5月份申报地方税种及期限的通知二、关于局长接待日制度公告三、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时间要求四、关于开展节假日预约服务五、关于网上申报纳税的通知★政策公告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二、纳税人需要了解的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要新内容★办税指南发票管理★12366热点问题江苏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网上办税服务厅:涉税通知一、关于2010年5月份申报地方税种及期限的通知2010年5月份申报的主要地方税种为: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报等,申报期限为2010年5月19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期限为2010年5月31日。二、关于玄武分局局长接待日时间、地点公告玄武分局局长接待日时间为每月15日上午9:00-11:30(如遇节假日顺延),接待地点在分局办税服务厅二楼。三、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时间要求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对查帐征收户,根据税法规定必须先完成四季度或12月份的预缴申报,然后通过第五次或第十三次申报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对核定征收户,根据税法规定必须进行四季度预缴申报,然后进行年度纳税申报。考虑到核定征收户在进行四季度预缴申报与年度纳税申报的数据基本相同,因此,核定征收户用四季度预缴申报与年度纳税申报合二为一,以四季度预缴申报为主;当二者数据不一致时,在四季度申报的基础上,必须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关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培训光盘,将放在njdsxwfj@163.com这个邮箱中,密码123456,纳税人自行下载。3四、关于玄武分局开展节假日预约服务我局已开展节假日预约服务,请有此需求的纳税人拨打83281228约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时间。五、关于网上申报纳税的通知网上办税的纳税人请通过南京地税外部网站--“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栏目(地址)办理地方税网上申报和财务报表报送。政策公告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二、纳税人需要了解的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要新内容(一)汇算清缴企业范围的变化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20号文件规定,2009年1月1日起,应纳入南京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新设企业主要有: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或按税法规定免缴营业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征管;除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征管;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在地税局缴纳的,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也在地税局缴纳。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4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及其他所得的,支付单位在地税局征管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也由支付单位负责。包括新办企业在内,凡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应当参加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不可少参加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企业,在2010年1月15日前,必须按时进行2009年度4季度纳税申报;然后,在2010年5月31日前,再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规定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确定全年应补、应退税款,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结清税款手续。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申报有错误的,必须重新申报。纳税人愈期申报或重新申报时间超过纳税申报期限的,应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三)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多2009年1月至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共发布近100个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包含企业所得税收入、扣除、税金、损失及其他各环节的内容,落实到每个企业也相应有一定数量的政策变化点。因此,纳税人应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县局通知的时间,参加其举办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接受税务部门的政策业务及涉税事项等方面的辅导。企业应关注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对税收处理与会计处理产生的差异额,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调整。5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可通过12366咨询电话进行税收业务咨询,也可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县局咨询。(四)对部分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下列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外);2.汇总纳税企业;3.上市公司;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审批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2009〕32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以及税收优惠项目中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自行申报管理的。除以上实行审批管理、自行申报管理的税收优惠事项外,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中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后,按备案类优惠进行管理。除另有规定外,超过一个纳税年度6的备案类优惠事项,实行每年登记备案;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优惠事项,在每次发生后即时登记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除外。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在2010年2月底前,按主管税务部门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在取得税务部门的备案确认后方可享受优惠政策。(六)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仍需要审批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在2010年2月底前,按主管税务部门的要求,报送税前扣除所需资料;企业必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复后,方可将资产损失额作为当年度的税前扣除额。(七)关联方需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7根据宁地税发〔2009〕148号《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为了掌握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交易活动及涉税情况,加强反避税管理,在2009年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具有关联方的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须报送《关联往来报告表》。(八)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工作。对已预认定过的企业,根据汇算清缴情况开展年度认定工作,确定上年度和下一年度的小型微利企业资格,对尚未预认定过的企业,通过年度认定,直接确定当年度和下一年度的小型微利企业资格。需认定的企业需在2009年4月15日前提出申请。对于2009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需填报《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同时附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和《企业职工花名册》;其中,《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的上年数是指2009年发生数。此认定结果做为2010年的预认定的依据。根据财税[2009]133号文精神,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且经过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九)网上申报2009年度的汇算清缴要求全面推行网上申报。对尚未申请网上申报的企业,要求在汇算清缴前到片管员处申请办理网上申报手续。办税指南发票管理81.申请领购发票资格的纳税人需要携带如下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复印件(新换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2.领购发票请携带:(1)税务登记证副本(新换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2)发票购领手册;(3)企业法人代表人(负责人)、发票经办人或财务负责人前来购领发票,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其他人员前来购领发票的,须提供法人代表书面委托书,并经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方可供票。3.纳税人需购买“租赁业专用发票”的,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有租赁行为发生,纳税人购买此类发票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场地出租证明等复印件,管理所片管员需实地核查,认真审核,在企业书面申请报告上签注意见,加盖所章,并报经综合科批准后,方可购买此类发票。12366热点问题一、问:某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去杭州旅游,在杭州改由当地的旅行社接团,对方开具服务业发票,缴纳营业税时是否可以扣除该接团费?答:根据《关于旅行社企业营业税计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9〕210号)的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应按规定开具旅游业专用发票,并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旅游企业从事旅游业务,但未开具旅游业专用发票的,应按规定换开发票。在未9换开发票之前,暂不得扣除相关费用计征营业税。如果该旅行社因当地无旅游业专用发票而未取得旅游业专用发票,则可凭据注明旅游项目的服务业发票进行扣除。二、问:民办学校为自考学员举办的培训班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三、问:企业购买并安装了一部电梯,请问电梯的折旧年限是多少?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电梯构成建筑物的一部分,因此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四、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是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那么工资总额是否含
本文标题:关于《纳税须知》改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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