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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要求一、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报送审核要求1.报表种类: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报表种类:综合申报表1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2张(年报:辽宁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汇算)申报表(A类)1张,附表11张),年度财务报表3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已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还需提供2009年工资明细账),共16张;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如果存在与关联方业务往来、境外投资或对外支付款项等事项,需依照税法规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填报关联交易报告表(共9张),关联交易报告表在录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后录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报表种类:综合申报表1张,辽宁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汇算)申报表(B类)1张,年度财务报表3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共5张。2.填写要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要求纳税人单独填写一张综合申报表(用笔在右上角标明企业所得税汇算),此综合申报表必须只填写一个企业所得税税种。税款所属期为年度,如2009-01-01----2009-12-31。综合申报表后面附辽宁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汇算)申报表(A类)及附表、关联交易报告表、年度财务报表,或辽宁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汇算)申报表(B类)及年度财务报表,将其装订在一起,纳税人要将准确的联系电话写在申报表上。申报前需经税收管理员审核签字后,申报窗口方可受理申报事宜。税收管理员应认真审核企业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数据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相符。重点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特别注意审核减免税项目(查看相关手续或在金税三期中查询,对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条件的,转送综合业务科办理取消减免手续)和比对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通过审表发现问题,对发现错误和疑点,要及时要求企业重新申报或者补充申报,提高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对汇算清缴入库税款超过全年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30%的纳税人逐户进行登记并调查,对在预缴期不如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加收滞纳金并调整2010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录入要求1.今年受理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的时间为2010年4月1日-5月31日),不受每月15日前的征期限制。采用“办税通”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先自行用“办税通”申报及划款后,将纸质综合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汇算)申报表及附表、关联交易报告表、年度财务报表等一式两份报税收管理员处审核,将审核后的相关报表报送申报窗口存档,窗口申报人员经与申报信息核对无误后,加盖受理专用章,留存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采用网站申报的纳税人,由于目前暂时无法通过网站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纳税人要先将纸质综合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汇算)申报表及附表、关联交易报告表、年度财务报表等一式两份报税收管理员处审核,将审核后的相关报表报送申报窗口进行录入及打印税票。网站申报如能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分局将及时通知纳税人,申报流程比照“办税通”申报流程。2.由于汇算附表具有校验功能,纳税人综合申报表申报的数据与汇算附表数据出现不一致等情况下将无法保存,因此,各税务所、重点企业管理科每日要派一名税收管理员到申报窗口值班,指导申报表录入工作。分局在汇算期内,将不定期对未汇算和汇算错误情况进行查询,并组织相关部门修改,保证汇算工作圆满完成。3.由于上报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汇总表是系统自动从企业所得税汇算附表中采集数据,因此,申报录入人员一定要高度重视,保证数据录入质量,无论企业盈利还是亏损,附表必须录入系统,如果不录入,将无法生成向总局上报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汇总表。分局将严格考核企业所得税汇算数据录入质量,一经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二○一○年三月十九日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沈地税函〔2010〕36号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各分局、县(市)局(以下简称各分局)领导要切实提高对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周密安排,抓好落实,认真做好培训和总结工作。对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上报市局,确保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二、以“金税三期”为依托,强化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宣传、辅导工作各分局税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切实抓好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政策宣传、辅导工作,要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分行业、分类型、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申报辅导等工作,帮助企业理解政策、了解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和报送的有关资料,引导企业有序、及时、准确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使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高质量的完成。三、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质量各分局要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辽地税函〔2008〕25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辽地税函〔2009〕13号)精神和“金税三期”的工作要求,提高所得税申报录入质量和效率。加强内部培训,使窗口受理人员清楚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和审核管理程序,认真审核企业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数据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相符。重点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特别注意审核比对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通过审表、录表发现问题,对申报错误和疑点,要及时要求企业重新申报或者补充申报,提高所得税纳税申报率。四、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的管理要充分领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等文件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原则,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各分局要加强对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的管理,定期核查减免税企业的资格、条件和减免期限等,对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台账管理,使所得税优惠政策充分、公平、有效地发挥经济调节作用。五、加强跨地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各分局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精神,及时准确的掌握我市企业总分机构户数、资产、人员和主要经济指标等信息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应督促检查总机构或分支机构按税收法规规定计算传递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表情况,切实做好总机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六、做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录入工作(一)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录入时限要求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限为2010年1月1日-5月31日,不受每月15日前的征期限制。各分局要严格执行《通知》的规定,在2009年5月31日前完整准确地完成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录入和修改工作。(二)各分局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工作,在数据及时、准确、完整的基础之上,结合“涉税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工作,为2010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预测、调度提供保障。(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汇算清缴有关报表按《关于做好2000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沈地税发〔2001〕10号)第六条有关规定办理。七、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各分局于2010年6月10日前上报《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其内容按《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地税发〔2009〕16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电子文档上传至FTP/市局/所得税处/“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报告”文件夹。二Ο一Ο年三月八日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为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根据上述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地方税务局管理。二、关于企业统一借款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并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的,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但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不得重复扣除。三、企业清算所得税问题(一)清算企业资产处置损失不需报批,由税务中介机构出具清算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无异议可认定损失。(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规定,如果以前年度亏损在5年期限内,企业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于资产“可变现价值”,可根据评估机构的评定或同行业市场价格等方法确定。四、私营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私营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凭借合法票据及相关手续据实扣除。五、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处理问题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应按辽国税发〔2009〕42号第八条规定处理,即“纳税人取得的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及税费后,其余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相关成本无法查实或核实的,按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六、关于通讯费、通讯补贴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实报实销的管理人员的通讯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在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内税前扣除。七、关于供暖补贴和采暖费税前扣除问题职工报销的采暖费在管理费列支,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供暖费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八、关于交通费、交通补贴税前扣除问题职工报销的交通费在管理费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税前扣除。九、关于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如果企业仅为部分人支付上述保险费则不得税前扣除。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税前扣除基数问题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不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数。十一、关于财政拨付的科研经费应否计入收入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
本文标题: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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