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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为10位阿拉伯数字,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号码与代码组合,确保了该份发票在全国的唯一性。前面1-4位是指地区代码;第5-6位是指发票制版年度;第7位是指批次,分别用1、2、3、4……表示;第8位是代表版本的语言文字(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汉文、维汉文);第9位代表发票的联次,分别用4、7表示四联、七联;第10位,是指发票的金额版本号国税发〔2011〕44号文,上海、陕西和深圳三地试运行新的“二维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是在不改变现有防伪税控系统密码体系前提下,采用数字密码和二维码技术,利用存储更多信息量的二维码替代原来的84位和108位字符密文,在加密发票七要素信息的基础上实现了对购买方企业名称、销售方企业名称、货物名称、单位和数量等信息的加密、报税采集和解密认证功能。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具有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资格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必须建立严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制度,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保管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或对其已使用发票的票种、数量提出变更申请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向主管税务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原则上按下列标准,确定纳税人的的最高开票限额:(1)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专用发票,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需要进行授权。(2)纳税人年销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次销售额多在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可授权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专用发票。(3)纳税人年销售额在一亿元以上,或次销售额多在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可授权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专用发票。(4)纳税人年销售额在十亿元以上,或次销售额多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可授权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专用发票。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法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方增值税纳税人不得要求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1.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同时按下列要求开具,否则将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货物运输服务除外),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二)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折让,应税服务中止,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购买方或销售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纳税人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一)一般规定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辅导期纳税人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执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规定。(二)逾期抵扣规定1.政策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五、违法(章)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处罚可以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国家对不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对造成偷税、骗税、少缴税款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补税罚款外,还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经济制裁。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事实、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基本规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4)拆本使用发票的;(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8)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2.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6.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7.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二)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1.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2.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以上述两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1)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以下简称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2)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3)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4.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5.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国税发[2000]187号】(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2)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3)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本文标题:关于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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