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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前言2004年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增长,据海关统计,2004年我国进出口总值首次突破1万亿美元,达11547.4亿美元,同比增长35.7%;其中,出口5933.6亿美元,增长35.4%,进口5613.8亿美元,增长36.0%;进出口顺差319.8亿美元,增长25.6%。贸易总额世界排名升至第三位。随着我国企业更加广泛、深入地参与国际竞争,我国对外投资显著增长。2004年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总额为36.2亿美元,同比增长27%。截止2004年底,我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总额近370亿美元。2004年,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完成营业额37.5亿美元,同比增长13%;新签合同额35亿美元,同比增长13%;派出各类劳务人员24.8万人,同比增长18%。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高速增长和对外投资步伐加快,一些贸易伙伴频繁地对我设置各种贸易和投资壁垒,保护其国内产业和市场。根据WTO统计,2004年,共有16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调查57起,涉案金额共12.6亿美元,为全球之最;自1995年WTO成立至2004年上半年,成员方反倾销立案共2537起,其中涉及中国产品的调查有356起,占总数的1/7左右。此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壁垒等在一些贸易伙伴对我贸易政策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提升。这表明,我国已进入贸易摩擦高发期,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我国企业将面对日趋严峻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环境。为帮助我国企业、相关机构和组织更好地了解、掌握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和投资政策、制度及具体做法,熟悉国际市场竞争环境,以利于平等地参与国际竞争,同时,依据WTO有关规则的精神,为维护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贸易投资环境,表达中国政府、企业、行业中介组织等对国际贸易和投资环境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依据《对外贸易法》和《货物进出口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03年起发布年度《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商务部现发布《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5》(以下简称《报告》)。一、关于《报告》所列贸易伙伴国根据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反映的信息,同时参考中国海关2004年度贸易统计,我们在《报告》中着重介绍和评估了中国22个贸易伙伴的贸易投资环境。这22个贸易伙伴是:埃及、南非、尼日利亚、沙特阿拉伯、土耳其、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越南、印度、韩国、日本、俄罗斯、欧盟、加拿大、美国、墨西哥、巴西、阿根廷、澳大利亚和新西兰。2004年我国对上述贸易伙伴的出口额约占我国出口总额的68%。我们将在今后逐步增加对其他贸易伙伴贸易投资环境的介绍,以便更加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国贸易和投资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二、关于《报告》的信息来源与内容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有关企业及行业中介组织等,为本《报告》的编纂工作提供了大量翔实的信息。但本《报告》中企业及有关行业中介组织所反映的意见并不必然代表政府部门在相关问题上的立场。《报告》对所列贸易伙伴贸易投资环境的描述和评估包括:双边经济贸易发展概况、贸易投资管理制度概述和贸易和投资壁垒三个部分。受信息收集及技术分析手段所限,本《报告》仅对部分壁垒措施对我国对外贸易和投资的负面影响进行了评估,未对这些措施造成我国企业丧失潜在贸易和投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进行测算。三、关于贸易壁垒、投资壁垒的界定及归类(一)贸易壁垒1、贸易壁垒的界定根据商务部2005年2月发布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三条之规定,外国(地区)政府采取或者支持的措施或者做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贸易壁垒:(1)违反该国(地区)与我国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或者未能履行与我国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规定的义务;(2)造成下列负面贸易影响之一:对我国产品或者服务进入该国(地区)市场或者第三国(地区)市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碍或者限制;对我国产品或者服务在该国(地区)市场或者第三国(地区)市场的竞争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对该国(地区)或者第三国(地区)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我国出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碍或者限制。2、贸易壁垒的归类鉴于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多为WTO成员,本《报告》参照WTO规则界定贸易壁垒。在贸易伙伴为非WTO成员或所涉问题WTO没有相应规则的情况下,本《报告》依据有关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并参考国际通行的贸易规则界定贸易壁垒。《报告》将贸易壁垒分为如下14个类别:(1)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如关税高峰、关税配额管理中的不合理做法;(2)进口限制,如不合理的进口禁令、进口许可;(3)通关环节壁垒,如通关方面的各种程序性障碍、不合理的进口税费;(4)对进口产品征收歧视性的国内税费;(5)技术性贸易壁垒,如对进口产品适用不合理的技术法规、标准,设置复杂的认证、认可程序;(6)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如对进口产品设置苛刻且不合理的检疫标准和检疫程序;(7)贸易救济措施,如对进口产品不公正地实施反倾销措施,贸易救济调查程序不透明,特别是针对中国出口产品滥用所谓“非市场经济”方法;(8)政府采购,如政府采购缺乏透明度、违反最惠国待遇;(9)出口限制措施,如通过本国国内立法上的治外法权条款限制或阻碍其他国家与第三国的贸易,或以所谓安全为由实施不合理的出口管制;(10)补贴,如违反WTO规则实施具有刺激出口作用的补贴;(11)服务贸易壁垒,如在服务贸易准入方面设置不合理的限制;(12)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即对进口产品的知识产权缺乏有效保护;(13)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即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名,对国外产品的进口设置障碍;(14)其他壁垒,即难以归入以上各类的具有贸易扭曲效果的措施或做法。(二)投资壁垒1、投资壁垒的界定本《报告》参照WTO规则和有关的多、双边协定对投资壁垒进行界定。外国(或地区)政府实施或支持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资壁垒:(1)违反该国(或地区)与我国共同参加的与投资有关的多边条约或与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或未履行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多边投资条约或与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规定义务;(2)对来自于我国的投资进入或退出该国(或地区)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阻碍或限制;(3)对我国在该国投资所设经营实体的经营活动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损害。2、投资壁垒的归类《报告》将投资壁垒分为以下三类:(1)投资准入壁垒,如不合理地限制外国投资的进入,WTO成员未按照其承诺向外国投资开放某些特定领域;(2)投资经营壁垒,如从产、供、销、人、财、物等多个方面,对外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设置不合理限制;(3)投资退出壁垒,如限制外国投资退出或外资企业经营利润离境。此外,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将“商业存在”规定为服务贸易的一种方式。在实践中,“商业存在”需要以投资的形式实现提供服务。因此,针对“商业存在”设置的某些投资限制,既可归于服务贸易壁垒,亦可视为投资壁垒。为保证本《报告》对壁垒的归类与WTO相关规则的一致性,我们将涉及商业存在的投资限制归于服务贸易壁垒。(三)本《报告》仅就已获得的信息进行评述,并不必然表明所列贸易伙伴不存在未提及的其他类别的贸易壁垒或投资壁垒。四、其他中国政府一贯尊重和维护WTO所倡导的贸易和投资体制,愿意本着友好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与WTO各成员方以及其他各方发展经贸关系。我们主张通过多双边磋商和对话,与各有关方解决经贸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和共同关心的问题,共同创造和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投资环境和国际经济秩序。本《报告》以中文发布,英文仅作参考。目录前言阿根廷8埃及15澳大利亚22巴西33俄罗斯42菲律宾54韩国67加拿大82马来西亚98美国106墨西哥136南非147尼日利亚154欧盟159日本185沙特阿拉伯205泰国210土耳其218新西兰226印度234印度尼西亚243越南252阿根廷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国和阿根廷双边贸易总额为41亿美元,同比增长29.3%。其中,中国对阿根廷出口8.5亿美元,同比增长90.6%;自阿根廷进口32.5亿美元,同比增长19.3%。中国逆差24亿美元。中国对阿根廷出口的主要是机电设备、化工产品和轻工产品,进口的主要是大豆和豆油、皮革、钢铁等产品。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中国公司在阿根廷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3242万美元,新签合同金额324万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800万美元,新签合同金额467万美元。迄今,中国、阿根廷两国相互投资数量较少,其中阿根廷在中国投资约1亿美元,而中国在阿根廷直接投资仅2000万美元,主要是几家水产公司在阿根廷从事海洋捕捞业。2004年7月阿根廷总统基什内尔访华后,一些中资企业对在阿根廷投资产生兴趣,开始在能源、铁路等方面与阿根廷方探讨合作的可能性。2004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阿根廷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1家,协议投资额1000万美元。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阿根廷对华投资项目24个,合同金额1.0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3080万美元。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一)贸易投资管理法律体系1、与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阿根廷是南方共同市场的主要发起国,并早在1967年10月就加入关税和贸易总协定。阿根廷的市场相当开放,对外贸易基本上没有特别的限制。2、与投资有关的主要法律保障外国人在阿根廷投资权利的法律依据是阿根廷《宪法》和1993年颁布的《第1853号法令》。与投资有关的法律还有《商业公司法》、《民法典》和《商法典》等。(二)贸易管理制度1、关税制度进口关税分为普通关税与特别关税。特别关税主要适用于南方共同市场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进口商品。计征办法为在各类商品进口税率的基础上,另加21%的增值税和9%的附加增值税(均以CIF价为基础计算货值,进关时预先交增值税,进口商在销售后,可在应交的增值税款中扣回货物进关时已预交的税款)。但进口的个人和家庭用物品、样品和邮件,国家、省、市及所属机构进口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目前与中国贸易按普通关税征收。2、进口管理制度除汽车外,其他商品全部免除进口许可证制度;但纸浆、纸品和某些物品有临时性进口配额。食品类货物的进口大多需要卫生检疫。纺织品、鞋类、玩具进口的原产地证明必须经阿根廷驻各国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标签上要注明产地、出口商、进口商和成份。此外,棉籽、作种子用的土豆、鲜鱼、蔬菜、干果、坚果、桶装苹果、活禽、带毛的家禽、蛋、咸鱼、鱼干、杀虫剂、畜用品、食品、药品、爆炸品、武器、弹药、植物及产品、烟草及糖精的进口需得到政府的事先批准。旧轮胎、旧衣服不准进口;但旧的机器、仪器、电子材料、录音录像设备、交通器材和医疗设备可以进口。(三)投资管理制度阿根廷《宪法》和1993年《第1853号法令》规范外国人在阿根廷投资事宜。前者规定外国人与阿根廷人在劳动、经商、买卖和拥有资产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外国人的产权不可侵犯,但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国经济实体在开办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赢利活动,支配企业利润等方面享有充分的权利。后者规定,外国公司在阿根廷投资一般无须政府事先批准,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有着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阿根廷鼓励外国投资,目前阿根廷对外国投资实际已无限制,除军事领域和军事要地外,各国投资者可在各个领域进行投资活动,甚至也可以进入一些敏感部门,如石油、交通、通讯(广播、电讯、报纸、杂志)等。外国公司可以广泛地、不受歧视地参与阿根廷私有化项目,投资电讯、石油、电力、天然气、运输、自来水和污水处理等国民经济的主要领域和基础设施建设;外国投资者无论其所投入资本的数量和投资领域,均有权将其资本及其所得利润随时汇出国外,而无须事先批准,进入外汇市场也无任何限制。上述原则适用于所有的外国资本。在银行和保险方面,根据特殊规定需要申请许可,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机会均等。阿根廷法律允许外国投资办广播,但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目前,阿根廷政府正在研究如何对国内和国外私人资本开放核电生产领域。政府计划将全部核电生产转给私人企业,并宣布在铀矿开采方面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兼并、购买阿根廷法律承认的任何法人组织或与其合资
本文标题:商务部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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