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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经研究,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一、《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应税所得率表行业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3-10制造业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交通运输业7-15建筑业8-20饮食业8-25娱乐业15-30其他行业10-30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内联合确定本地区的具体应税所得率,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本文标题: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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