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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简介第一章基础知识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础知识(一)出口退(免)税的概念出口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接受的一种税收措施,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中国税务出口退(免)税是一种税收国际例,而不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即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第六条规定:“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出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中国税务(二)出口退(免)税的基本原则1、公平税负原则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是保证出口货物公平参与国际竞争的基本要求。由于各国税制不同,税负高低不等,存在国际间税收差异,消除此影响,须对出口货物退(免)本国已征收的间接税。2、属地管理原则各国为对本国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而制定的税收政策,只适应用于在国内生产和消费的货物,对出口货物则不适用。3、“零税率”原则“征多少税,退多少税”、“未征不退,彻底退税”。4、宏观调控原则充分体现国家以鼓励、限制、禁止等方式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中国税务(三)出口退(免)税的意义1、鼓励本国货物参与国际竞争2、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3、配合外贸体制改革,促进出口企业提高经济效益4、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手段中国税务(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法及适用范围1、“先征后退”即“免、退”税方法即对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在加工生产环节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予以退还。该方法适用于外(工)贸企业。2、“免、抵、退”税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该方法适用于生产企业。中国税务3、“免、抵”法即对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该方法适用于原“以产顶进”钢材加工企业。4、“免”税即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该方法适用于出口免税商品、小规模纳税人、来料加工等贸易形式和出口有单项特殊规定的指定货物,如卷烟等,以及国家统一规定出口免税的货物。我国目前主要实行免退税、免抵退税和免税三种退(免)税办法中国税务(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要素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工)贸企业(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3)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4)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5)特种退(免)税企业中国税务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1)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条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范围的出口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税法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申报退税: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必须是在财务上已做销售的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已收汇核销的货物。(2)特准退(免)税的货物范围(3)免税的货物范围财税[2007]90号(4)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范围中国税务3、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和退税率(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2)出口货物退税率增值税:0%、5%、8%、9%、11%、13%、17%;4%、6%消费税:与征税率一致(除特殊规定外)4、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1)、外贸企业:出口企业的收购价格(2)、生产性企业: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时,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国税机关申报,同时国税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中国税务5、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期限及地点基本期限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地点为出口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6、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预算级次2005年后,属各地区出口退税基数部分的退税额,有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财政负担92.5%,地方负担7.5。中国税务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一)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计算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的计算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收购价格×出口退税率-进料加工应抵扣税额进料加工应抵扣税额=进口料件作价加工销售额×抵扣税率-海关已征增值税抵扣税率为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或进口原材料征税率注:外贸企业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如实际退税率高于6%的按6%退税,低于6%退税率的按实际退税率退税;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商贸企业购进货物,按4%的退税率退税。中国税务例题:A外贸公司从B厂购进130万元(不含税价,下同)布料等服装原、辅材料,委托C厂加工成衬衫后出口,加工费20万元,B、C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D厂购进18万元冻熟虾和15万元冻全鸡,从小规模纳税人E营业部购进10万元冻全鸡,以上货物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D、E两单位发票为税务机关代开),并于当月全部出口,衬衫、冻熟虾和冻全鸡的退税率分别为13%、13%、5%,请计算A公司应退税额。中国税务应退税额=130*13%+20*13%+18*6%+15*5%+10*4%=21.73(万元)中国税务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财税[2002]7号、国税发[2002]11号)(1)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2)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A、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B、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中国税务(3)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当期单证及信息齐全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4)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中国税务例题:甲水产品加工厂当月全部销售冻熟虾,其中内销600万元,出口1,000万元,进项税额210万元,当月收齐全部单证且信息齐全,请计算当月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13%)=40(万元)当期应纳税额=600*17%-(210-40)=-68(万元),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68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000*13%=130(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68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30万元,则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68万元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130-68=62(万元)中国税务内销耗用进项税额=210*600/(600+1,000)=78.75(万元)内销应纳税额=600*17%-78.75=23.25(万元)外销耗用进项税额=210*1,000/(600+1,000)=131.25(万元)外销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131.25-23.25=108万元,减去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40万元,得出应退税额68万元原“先征后退”方法:当期应纳税额=(600+1,000)*17%-210=62(万元)应退税额=1,000*13%=130(万元)企业实际得到退税额=130-62=68(万元)中国税务(二)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计算1、外贸企业出口退消费税的计算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收购金额或出口数量*消费税税率或单位税额2、生产企业出口退(免)消费税的计算1)自产货物免税(特殊规定除外)2)外购货物同外贸中国税务第二章出口退(免)税基本管理第一节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是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对具备出口货物退(免)税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整个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首要环节。凡具备出口货物退税条件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以及其它特定退(免)税企业、纳税人,均应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包括退税认定、变更退税认定、注销退税认定。中国税务一、出口退(免)税认定纳税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办法》,国税发[2005]51号第五条)中国税务二、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所需资料及办理期限(一)申请资料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资料。申请资料具体包括: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2.已在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人民银行基本帐户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6.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7.《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一般纳税人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8.代理(委托)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9.《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原件及复印件;10.商务部(原对外经贸合作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原件及复印件;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中国税务(二)办理期限1.纳税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2.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第二节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管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是指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后,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办法》,国税发[2005]51号第六条)中国税务纳税人发生以下变更项目时,应进行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1.改变经营者名称;2.改变企业法人代表(个体工商户负责人);3.改变行业归属或隶属关系;4.改变住所、经营场所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5.海关代码变更;6.增减开户银行及帐号;7.改变经营者类型;8.改变核算方式;9.增减注册资金;10.改变有效期;11.改变经营者授权办税人员;12.改变分支机构名称;13.增减分支机构;14.改变
本文标题:出口货物退(免)税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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