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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出口退税概论--出口退税的原则一、出口退税的概念出口货物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它是我国流转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用的并为各国所接受、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二、出口退税的原则出口退税之所以能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和接受,主要是因为采用了下列原则:(1)公平税负原则。由于各国税制不尽相同,导致出口产品成本的含税量不同。实行出口退税,进口国按本国税法征税,可解决这一问题,使出口产品能和进口国国内产品在税收方面处于平等的地位;(2)符合间接税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国内销售、消费的货物,不论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都应该按照国内税法征税,这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出口产品由于是在进口国销售、消费,进口国为了体现其主权,不论该产品是否退税,都要按其本国的税法征税。实行出口退税,不仅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更重要的是它符合间接税属地管理的原则。(3)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所谓征多少、退多少就是将出口货物所含的流转税负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目前降低退税率不违反这一大的原则。(4)宏观调控的原则。国家在制订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时,既要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际惯例,又必须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即通过税收的职能作用(经济杠杆作用)体现宏观调控的原则。第二部分出口退税认定一、出口退税认定对象和时限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认定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仍需按本办法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二、在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手续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及复印件;(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及复印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基本账户证明、退税帐户申请、一般纳税人批准证明等。三、退(免)税认定的变更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四、退(免)税认定的注销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于备案登记解散、破产、撤销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上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个人。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第三部分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规定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现行出口企业主要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准退(免)税企业(含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下同)。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体有下列五类:第一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对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分公司,凡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可汇总到出口企业总部统一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对只是提供货源,而没有取得外经贸部批准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市(县)外贸企业不可以申报办理退(免)税。第二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以及经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第三类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以货币采购的国产设备也享受退税政策。第四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含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亦可办理退税。第五类是特定退税企业。这类企业有:(1)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2)贵重货物指定退税企业。(3)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4)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5)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6)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7)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的企业;(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9)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10)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上述退税企业均是指一般纳税人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政策。二、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一)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这两种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及其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其税目、税率(单位税额)均已明确。强调要具备这一条件,主要是考虑我国退税以征税为前提这一基本原则,因此,我们讲退税,只能是对已征税的出口货物退还其已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税的出口货物则不能退还上述“两税”。否则,所退税款就没有来源。免税也只能是对应税的货物免税,不属于应税的货物,则不存在免税问题。那种把出口货物退(免)税视同出口补贴,要求对所有出口货物都予以(免)税的观点是不正确的。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它管理上作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现行外贸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出口商品销售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货物的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FOB)折算人民币入帐。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办理退税。目前,我国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只能适用于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向国外捐赠;不作对外销售而在国外展出的样品货物;个人在国内购买、国家又允许自带离境的已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等是不予退(免)税的。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将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可以有效地防止出口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有助于提高出口收汇率,有助于强化出口收汇核销制度。一般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二)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6、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9、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10、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退税;11、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12、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地的货物;13、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2000年前其出口货物要求继续实行免税的老企业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在2001年前实行免税;14、从1996年9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国产品;15、从1997年12月23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16、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17、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18、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甲胺磷、罗菌灵、氰戊菊脂、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咸、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等货物;(三)特准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范围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5、国家规定的其它免税货物:⑴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⑵饲料;⑶农膜;⑷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肥、钾肥、重钙;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⑸农药生产企业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六硫磷等免税农药;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⑺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8)计算机软件(9)含金成份(包括黄金和铂金)的产品(2005、5、1起执行,要报批)(四)特准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范围1、在国家计划外出口的原油以及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天然气;2、从2006年1月1日起取消煤焦油、生皮、生毛皮、蓝湿皮、湿革、干革的出口退税政策。3、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3月14日起,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O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增值税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进料加工复出口除外);4、援外出口货物(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除外)5、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一般货物6、从2005年4月1日起暂停尿素产品、磷酸氢二铵、磷酸氢一铵化肥产品出口退税。7、非指定企业出口的贵重产品;8、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
本文标题:出口退税概论--出口退税的原则(DOC 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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