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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分税制石望金:SA09204078徐中涛:SA09204123公共财政与预算PublicFinanceandBudget分税制的概念、实质分税制的产生与发展分税制在中国公共财政与预算PublicFinanceandBudget分税制的概念、实质分税制的产生与发展分税制在中国公共财政与预算PublicFinanceandBudget分税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百度百科分税制的概念EnglishTherearemanytranslations:Forexample:Tax-sharingSystem、Revenue-sharing-scheme、Share-taxSystem、TaxAssignmentSystem、Systemoftaxdistribution公共财政与预算PublicFinanceandBudget划分原则:把需要由全国统一管理、影响全国性的商品流通和税源集中、收入较大的税种划为中央税,税权(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均归中央;把与地方资源、经济状况联系比较紧密,对全国性商品生产和流通影响小或没有影响,税源比较分散的税种划为地方税,税权归地方;把一些税源具有普遍性、但征管难度较大的税种划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立法权归中央,司法权和执法权可归中央也可归地方。公共财政与预算PublicFinanceandBudget以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为依据以各类税种的自身特征为依据以加强和方便税收征管为依据划分依据:公共财政与预算PublicFinanceandBudget分税制的实质公共财政与预算PublicFinanceandBudget分税制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实行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惯例。分税制的实质公共财政与预算PublicFinanceandBudget分税制有重要的意义能够充分发挥利益分配原则的效率能够满足市场经济对财税管理体制的要求能够充分体现财政制衡原则有利于宏观经济调控措施的实施公共财政与预算PublicFinanceandBudget分税制的概念、实质分税制的产生与发展分税制在中国公共财政与预算PublicFinanceandBudget分税制的产生与发展大革命前,法国实行的是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体制,国王集立法、行政、司法权于一身。表现在财政上即为:财政由皇家决定,属于王室财产。直接税(人头税、军役税、念一税)的征收由王室行政部门负责,间接税的征收则主要实行包税制,由于当时税收制度弊端百出,加上其他一些原因,法国财政极其困难。1789—1799年革命期间,建立起新的财政体制:实行税务平等和设立三大直接税(土地税、动产税和营业税);废除一切财政机构;取消间接税;税款的征收和课税基数的制定由各市镇负责。由于间接税的取消,国家失去了重要的经常性财源,因为一切财政机构被废除,中央在财政方面的权力被削弱。国家陷入混乱、国力衰弱。公共财政与预算PublicFinanceandBudget拿破仑执政后,首先在财力上,采取在中央与地方划分税种的方法,将共和历7年霜月设立的门窗税、以及随后设立的盐税、烟草税、酒精饮料税等间接税,和大革命时期设立的三大直接税以及关税一并划为中央税。地方税为国家直接税的附加税,地方没有自己的税种。在财权上,1799年11月24日的法律建立起一个只隶属于中央政权的有效的财政机构,剥夺地方政府确定每年税额分配的权力以及征收部分直接税的权力,改由中央政府指派的代理人负责征收。建立中央税收管理局,由此,在拿破仑时代形成了最初的分税制,事权、财权、财力高度集中于中央手中,中央高度集权体制也因此产生。分税制的产生与发展公共财政与预算PublicFinanceandBudget分税制的发展1815年一第一次世界大战前,拿破仑一世所建立的高度中央集权体制,一直没有大的改变。中央和地方事权、财权和财力的划分虽经历了一些反复,但一直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1914年到二战前从19世纪末,所得税的设立、税种的重新分配,使中央的财力大幅度提高,地方政府因为不合理的附加税的取消,地方税的全新变化,财力也有较大提高。中央和地方在此次的税制改革中都有所收益,但是相比较而言,中央政府是此间的最大受益者,地方政府只从中分得了一杯羹。公共财政与预算PublicFinanceandBudget1945年到1983年,中央税和地方税划分清晰,中央和地方都形成完整的税收体系。事权和财权在各级政府间的划分也更加清晰,已被西方广泛采用。1983年至今,完善了税种上的“分权、分税,分管”。公共财政与预算PublicFinanceandBudget分税制的产生与发展市场竞争要求财力相对分散,而宏观调控又要求财力相对集中,这种集中与分散的关系问题,反映到财政管理体制上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从历史上看,每个国家在其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都曾遇到过这个问题,都曾经过了反复的探讨和实践,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的市场经济的国家,一般都是采用分税制的办法来解决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的。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在各自国情上产生了多种分税制。公共财政与预算PublicFinanceandBudget分税制的产生与发展分税制的分类目前是世界上对分税制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三类:按照分税级次为两级和两级以上的分税制类型:一种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两级分税制一种是中央政府、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县(府、郡、自治州、盟、旗)政府三级分税制公共财政与预算PublicFinanceandBudget分税制的产生与发展分税制的分类目前是世界上对分税制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三类:按照完善程度为彻底型和不彻底型的分税制类型:彻底分税制是指:彻底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不设置中央地方共享税的一种分税制制度。如:美国等不彻底分税制(亦称“不完全分税制”)是指:税收管理权限交叉,设置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一种分税制制度。如:英国、日本等公共财政与预算PublicFinanceandBudget分税制的产生与发展分税制的分类目前是世界上对分税制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三类:税权分配程度为集权为主的、分权为主的、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分税制的类型公共财政与预算PublicFinanceandBudget分权为主的分税制代表:德国、原南斯拉夫“一级政府、一级财政”,自求平衡的原则。集权为主的分税制代表:英国、法国、瑞典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在近几年的税制改革中也大多采用了这种模式。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分税制代表:美国、日本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发展中国家也多采取这种模式……………………目前世界上实行的分税制主要类型分税制的产生与发展公共财政与预算PublicFinanceandBudget分税制的概念、实质分税制的产生与发展分税制在中国公共财政与预算PublicFinanceandBudget分税制在中国分税制在中国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初到1923年第二阶段:1994年至今公共财政与预算PublicFinanceandBudget分税制在中国(第一阶段)在光绪14年(公元1908年),中国人首次提出“分税制”。但是由于重重的阻力,清政府并没有实行。之后的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划分两税之议又起。江苏都督程德全力主张将国家和地方的经费划分清楚,提出将外债、军政、司法及政管厅各费划为中央担当;将民政、实业、教育各费划归地方担任;关税、盐税及其他各税属于间接税者归中央收入,地税应归地方收入。公共财政与预算PublicFinanceandBudget中华民国实行一系列的政策进行分税制改革,在各省设立国税司,先整顿北方税务,由北向南逐渐改革。划分中央和地方概念界限、明确地方政府级次、确定国家与地方的经费……分税制在中国(第一阶段)公共财政与预算PublicFinanceandBudget计划未来的国税与地税的划分国家与地方支出的划分分税制在中国(第一阶段)公共财政与预算PublicFinanceandBudget分税制在中国(第一阶段)在动荡的岁月,分税制并没有在中国发挥应有的作用,尽管实行分税制的计划很完美,但是事实情况却非常的不尽人意,在1913年的GDP4.3亿元中,40%被用于军费内战,40%用于偿还各帝国的借款及利息。(按照当时的中国GDP增长速度预算,中国累计欠帝国的巨额债务要一直偿还300多年)分税制自1913年冬正式实施,1914年6月被当时财政部长周自齐取消,“所有每月行政经费之分配,大率由总统(袁世凯)自行决定”1923年分税制在中国恢复,但是还未来得及实行,段祺瑞就将曹锟赶下台,改革又夭折了。公共财政与预算PublicFinanceandBudget分税制在中国中国在分税制的引进上是早于日本的,日本吸收欧美的财政制度始于明治维新,形成于二战之后。我国分税制的引入起步于洋务运动和戊戌维新时期,但开始实行分税制却在民国初年,要比日本早得多。但遗憾的是没有坚持下来,直到1994年才开始正式实施。公共财政与预算PublicFinanceandBudget早在1980年,财政部就曾经建议实施分税制改革,但是没有被中央领导接受。客观地说,当时条件也不具备。想要分税,先要把主要税种初步完善起来。但是原来的财政包干制完成了历史使命,已经越来越显示出其不公平的一面,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经验来看,财政收入符合瓦格纳定律,即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有逐步增长的趋势。但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有所下降。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这个比例却仍然一直呈下降趋势。1980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25.7%,1993年已经下降到12.56%,同时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也持续下降。这表明,当时实行的财政包干体制并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分税制改革势在必行。分税制在中国(第二阶段)公共财政与预算PublicFinanceandBudget分税制在中国(第二阶段)三次尝试1980年开始“分灶吃饭”的分权体制1988年后改为递增包干等多种形式的承包体制分税制公共财政与预算PublicFinanceandBudget邓小平南巡指出改革的方向后,1994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中央的“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战略部署指导下进入新阶段,财税体制改革充当改革的先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度,并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转移支付制度等。成功地实现了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实行了财政“分灶吃饭”。分税制在中国(第二阶段)公共财政与预算PublicFinanceandBudget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我国分税制按照征收管理权和税款支配权标准划分,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中央财政的税种,属于中央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税种,属于地方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方式分享的税种,属于共享税。公共财政与预算PublicFinanceandBudget按照税源大小划分税权,税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的税种一般划归地方税,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一般划为中央税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共存的不彻底型分税制为主税款收入归地方部分税种的征收管理权归地方我国分税制的特点公共财政与预算PublicFinanceandBudget我国分税制与国外的区别简单的说,西方国家实行分税制,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各方的财权、事权关系明确。鉴于中国特色,我们国情,客观条件限制下的分税制并不完善,任何一个改革都需要一个过程,我们目前的分税制只能算一种“过渡
本文标题:分税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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