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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之·税额核定(3)核定应纳税额第一,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①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②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④虽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责令延期的,逾期仍未申报的。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⑦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第二,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机关确定,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几种方法: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②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第三,对关联交易的核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①对购销业务: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即是按照下列顺序:首先,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其次,按照再销售给列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再次。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最后,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②对利息: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企业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正常利率予以调整。③对提供劳务: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调整。④对其他业务: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予以调整。
本文标题:办税指南之税额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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